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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促进作品传播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对个人管理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能够极大地节省交易成本,促进效率的提升。(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目前解决海量作品使用颇为常见也是国际通行的办法,主要是指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运行操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后者的相关权利,主要包括有代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用,然后向著作权人转付许可使用费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信托的性质,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公益信托。[45]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经著作权人授权、出于著作权人之利益对其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46]我国十分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完善,于2005年3月1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此外还建立了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7],涵盖了多样性的作品类型,覆盖范围全面广泛。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促进作品传播层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优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优势包括有:第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环境中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本上涵盖了作品使用的各类领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数字环境中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问题,能够有效地促进授权效率的提升,节约社会成本。第二,弥补了个人管理的不足,降低了著作权交易成本。传统的一对一的许可交易方式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人力等,还会因为工作不具有系统性、指向性使得收益甚微。交易成本与收益完全不成比例,更不用说能否应对数字环境中的海量作品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中,不仅相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高,掌握专业的知识,并且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可以通过系统性的集中处理、批量处理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从而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枢纽。因此,相对个人管理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能够极大地节省交易成本,促进效率的提升。第三,有利于促进著作权利益平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搭建专业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交流平台,提供专业的服务,为双方的交易提供便利,使双方的诉求都得到传达和呼应,主要方式包括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开展市场调研,帮助作者开发潜在市场,实现作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作品的网络宣传加大作品的传播,也可以通过使用者的需求有指向性地宣传作品,从而实现作者和使用者利益的双赢。综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著作权权益、维护著作权利益平衡、促进作品传播、增进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管理制度不完善,无法面对新技术的挑战。首先就目前来看,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发展较为成熟,提供的协会服务也较为全面,授权使用服务的范围涉及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许可流程与收费标准也做出了详尽的规定。[48]其他诸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发展运作相比较而言,就显得略为粗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对主要业务范围做了明确阐述,业务范围广泛,协会职能丰富。[49]但是对于这些业务如何开展,职能如何行使,就相关流程和标准都缺少具体的设计,仅仅只是从大方向做出了口号式的规定,并没有将工作任务通过细节设置落到实处。其次,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过程中面对的授权问题涉及传统作品、交互式多媒体作品以及以多媒体技术和信息网络为媒介的数字化作品。但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以作品类型进行区分,没有针对作品的承载方式、传播方式进行管理的综合性管理组织。当数字图书馆需要就同一多媒体作品获取多重权利人的授权时,必须与数个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谈判,无疑会加大谈判的难度、拉长谈判的时间。

第二,行政色彩浓厚,容易产生垄断的负效应。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并且根据作品的类型每一个领域仅设置了一个集体管理机构,由于没有多个机构存在,业务范围之间也没有交叉衔接,容易造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从而产生负面效应。例如使用者只能被迫接受不太合理的条件,作者也没有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可以选择,如此非常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与优化

第三,缺乏竞争机制,维权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由于每一个作品类型领域内只有一个集体管理机构,不存在其他的竞争对手,著作集体管理组织也没有提高服务质量的竞争意识;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多为非营利性机构,不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当著作权人权利遭到侵害时,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利益的驱使,也没有竞争意识的鞭策,因此往往不会及时帮助著作权人维权,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方面便会有所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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