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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要约模式的利弊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授权要约模式是指著作权人根据其著作权授权意愿,在出版的图书中刊出一个“授权声明”,注明图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方式、许可费以及收取办法等。总而言之,授权要约模式有利于促进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和作品的广泛传播与利用,有利于实现了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分析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要约模式的利弊

授权要约模式是指著作权人根据其著作权授权意愿,在出版的图书中刊出一个“授权声明”,注明图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方式、许可费以及收取办法等。[40]

2004年北京出版社出版的《最后一根稻草》被喻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该书是中国首部使用授权要约这种全新著作权授权方式的图书。该书在图书的扉页刊登了明确的数字版权使用声明,就授权访问、授权费用、支付方式和使用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授权范围为该作品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授权费用为收入的5%;(3)支付方式为在收入产生后的六个月内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取并转交;(4)使用要求为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且保持作品的完整性。[41]

授权要约模式可以回应数字时代著作权授权的新要求:一方面使用者一方希望通过有效率的许可方式获得海量的作品授权;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希望实现作品更有效益的传播。授权要约模式得到了部分机构的肯定,中国版权协会和北京书生公司共同协作推动并完善了这种全新数字版权授权模式。[42]通过这种模式,作者在意思表示自由基础之上,在图书中刊登著作权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授权的条件、方式、范围等,任何个人和机构组织接受作者提出的要约即可成立合同取得授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一)授权要约模式的优点(www.xing528.com)

授权要约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提高了授权效率,降低了授权交易的成本。面对海量的数字作品,授权要约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著作权人与海量的使用者以及使用者与海量的著作权人逐一磋商谈判的复杂过程,这样既可以使双方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双方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使用作品、交付费用,又可以解决一对一授权模式带来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授权效率。第二,提高了作品的传播效率,加速了作品的流通。作品传播的速度有多快,作者希望授权的意愿就可以传播多快,当作者将授权声明同作品一起刊登发行时,作者的著作权使用意愿就会随着作品快速广泛地传播开来,以最快的速度被广大使用者所知晓。第三,体现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作者在图书扉页登载权利人授权声明,明确规定作品授权范围、授权费用、支付方式和使用方式等,本质上属于要约,是合同形式的一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要约的精神。[43]著作权人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授权的内容和方式,充分体现了授权要约模式对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遵循与贯彻,也满足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效许可协议的基本要求[44]。虽然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人是否能以要约形式进行授权作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这种要约加承诺所达成合同的基本形式,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要约形式过于简单,但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可就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磋商,授权要约模式相较于传统一对一授权模式,更加具有灵活性。总而言之,授权要约模式有利于促进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和作品的广泛传播与利用,有利于实现了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二)授权要约模式的缺陷

授权要约模式的缺陷在于:首先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作者自愿的前提之下,需要作者和出版社的推动,无法因为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性质而强制性实施,因此这种模式的可操作性和普及性不够;其次,要约条款不专业,规定较为模糊简单,容易产生纠纷,不具有效益性;再次,此种模式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声明的形式涉及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内容,以及版权行业的行业规范、惯例和标准等,将这些规则统筹协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许多著作权人不具备这样的掌控能力,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寻求救济。现行《著作权法》未对授权要约模式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受阻碍,模式运作的稳定性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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