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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图书馆特殊性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立法应遵循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立法原则,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完善与扩展,允许数字图书馆为保障公共利益和满足公共需求而享有适度的法定许可。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的特殊性法定许可使用,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之间的平衡,符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定许可作为一种折中的制度,体现了制度的效率性。

构建数字图书馆特殊性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一)遵循著作权利益平衡之基本原则

虽然著作权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呈现出强保护的趋势,但是却丝毫不能削弱数字图书馆社会职能和公益性使命,数字图书馆应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优势,发挥自身的社会职能和社会价值。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成为了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和馆藏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阻碍,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条文与新技术时代下法律关系之间的不协调性。著作权立法应遵循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立法原则,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完善与扩展,允许数字图书馆为保障公共利益和满足公共需求而享有适度的法定许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人经济收入和社会产业发展之间平衡的一个最好方式就是建立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定许可制度。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的特殊性法定许可使用,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之间的平衡,符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此外,完全没有经济利益的复制行为几乎很难推进数字图书馆开展更多优质的服务[37],不利于促进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避免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削弱,保留了著作权人的获取报酬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二)有效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的授权问题

法定许可从本质上来看,是合理使用制度与著作权排他性使用之间的一种中间制度,它移除了作者的允许权和禁止权,保留了作者的获取报酬权。给予著作人过多的排他性权利会影响社会对作品的开发与利用,无法实现作品的真正价值;若将作品使用完全等同于合理使用,那么著作人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虽然经济刺激不应是创作的唯一动力,但是在物质条件决定生产方式的客观环境中,无法得到物质鼓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会严重受挫。因此,法定许可作为一种折中的制度,体现了制度的效率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部好的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想统一的作品。[38]发展各类文化事业要坚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数字图书馆建设作为我国文化共享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始终谨记和贯彻这一指导思想。特殊性法定许可可适用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保证其信息资源开发,降低授权交易成本,维护其正常运作和经营,有效提升数字图书馆的工作效率,从而实现传播中华民族先进文化、促进信息知识快速传播的目标。(www.xing528.com)

(三)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

“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与“中华文化信息网”重大项目被列入我们国家的“863高科技计划”之中,其中涉及几十年来的中文报刊、书籍的数字化资源开发,不可回避地需要解决海量文献的授权问题,取得这些海量作品背后的海量作者的海量授权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我们甚至怀疑它的可操作性。如果这些丰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文献和作品无法通过网络进行传播,那么也就无法为我国各行业交流和学习所利用。如果网上作品传播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不仅可以增加著作人获取经济报酬的权益和机会,还能大力发展以中文信息为核心的中文文献资源库,促进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的传播与交流,极大地维护我国利益,增进我国的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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