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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对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冲击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量作品授权许可的低效性和数字技术的方便快捷性之间,数字图书馆的高效、快捷、交互及共享性与著作权保护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新的冲击为新的授权许可模式的产生提供了契机。要解决这一困境,必须充分考虑数字环境的特性,以减少数字环境中著作权许可交易成本、协调利益分配为目的,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机制。

数字图书馆对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冲击

数字技术的运用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带来了广泛且深刻的影响,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无须借助物质载体,也不需要受到传统技术中物理空间的限制,只需要一台计算机设备和可以接入互联网的端口便可以完成对作品的传播和创作。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创作方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元渠道,直接导致网络中海量作品的产生。海量作品授权许可的低效性和数字技术的方便快捷性之间,数字图书馆的高效、快捷、交互及共享性与著作权保护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新的冲击为新的授权许可模式的产生提供了契机。数字环境中,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无法解决海量作品许可的难题,导致了交易成本和著作权人收益之间的巨大落差,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过程中作用甚微,甚至还会对数字图书馆的价值实现带来负面影响。要解决这一困境,必须充分考虑数字环境的特性,以减少数字环境中著作权许可交易成本、协调利益分配为目的,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机制。

(一)理念冲突:数字图书馆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许可之传播控制

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改变了人们传播作品、使用作品,甚至是创作作品的能力,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人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著作权人,都可以不再受到传播媒介和传播机构的限制而传播自己创作的作品。数字技术在给每个人提供创作便利的同时,也使作者失去了原本基于物质传播载体和传播机构所带来的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数字技术给他们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作品传播途径,同时使他们面临着更容易被非法复制的风险。传统的著作权法通过复制权和发行权控制有形复制件的流通,在数字环境下,有形媒介的消失赋予了作品开发一种全新的形式,信息网络传播使得作品可以更容易地扩散到世界各个角落。数字作品复制件所涉及的传输有别于传统物质载体复制件单纯的交付,由于数字环境下无形载体的普遍应用,使得数字作品的传输行为还附随着复制行为。实质上,数字作品的每一次传输,都导致一个全新的复制件被创造出来,数字作品复制件传输的开始就是数据开始从一个媒介向另一个媒介复制的口令。

信息网络,也即互联网,从诞生之初就一直秉持信息共享的理念,并产生了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是指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进行物物交换或者服务交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模式。这其中一部分协同消费群体是具有远见卓识的乐观主义者,而另一部分不可忽视的群体却被现实需求所困,他们迫切地想找到一种多、快、好、省的高性价比渠道脱离困境,享受更好的生活、分享更多的资源、获取更多的体验等。如Fred Turner在《从反文化电脑文化》(From Counterculture to Cyberculture)中展望人类的理想社会时所描述的:“每一个个体都可以满足于他自己的个人利益,同时也可以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群体——所有人都是一家人。”[8]互联网的信息共享理念与数字图书馆的天然使命形成了完美的契合。前文所述,数字图书馆肩负着保障公民获取信息和知识的自由、保障公民阅读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共享人类知识的使命,可以说,数字图书馆与互相网一样秉持着信息共享的理念。但是这种理念与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所强调的传播控制产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使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运行不顺。

在信息网络环境中,首先每个用户都可能兼具三种身份,可以在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自由转换,使用者可以容易地获取作品,也可以自由地进行创作和传播;其次,由于物质传播载体和传播机构在互联网中的不再适用,传统作品传播者的地位也被弱化;再次,创作工具的普及和简易化以及信息网络的高效性,使创作主体数量急剧增加,类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一边是著名作家群体和媒体集团,他们所创作的畅销书、音乐作品、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商业价值,因此对著作权经济利益的要求较高,希望沿用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严格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另一边是年轻的新锐作家和创作者,如网络作家、网络歌手等,他们主要出于兴趣或者提高知名度而进行创作,他们对著作权经济利益没有过多期待,相反地希望通过互联网可以将作品传播得更加广泛,这部分人群则倾向于以开放许可的方式促进作品的传播。可见,创作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对信息网络环境中著作权许可模式的不同诉求,这对针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的构建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必须切实考虑的因素。(www.xing528.com)

(二)制度出路: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许可机制

法国的Dreyer教授发现了一个令人失望的现实,事实上,长久以来我们认为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就会使得更多人的利益得到满足的想法是错误的。而实际上,最终受益的并非公众,而是相互竞争的出版商,仅仅只是其他的竞争性的出版商可以开发出版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而作品的零售价格并没有降低。长久以来,公众都无法以一个较低廉的价格来享受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甚至大部分高质量的作品仍然保持着高昂的价格,让大部分公众望而却步。[9]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图书馆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使公众更加自由和便捷地接触并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但是由于将这些作品进行加工处理需要国家财政资金、广告等收入的支持,所以这些数字化作品也不是完全免费,但是价格低廉。法国国家图书馆负责人M.Jean-Noël Jeanneney强调应构建多元化的数字图书馆,这样才能满足文化多元化的发展需求。[10]

有鉴于此,应根据新技术条件、结合新技术环境的客观性质来对著作权法律规则进行改革,构建一个数字时代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合宜的秩序,以达到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平衡。需要强调的是,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数字环境中著作权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现有著作权法律规则之外,也应该综合考量市场运作的规律。因此,解决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应聚焦于如何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用市场手段构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著作权许可机制,以促进作品有效快捷地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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