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各国著作权法现行规定,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所涉情形各异,其中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是指,非营利性图书馆出于著作权法规定之合理目的,规避用于控制著作权作品之接触和使用的技术措施而不被视为侵权、不负有法律责任的情形。[143]根据技术措施的不同功能,可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分类为: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控制接触和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
(二)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域外考察
从当前多数国家现行著作权法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设置适用于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固定性规定和临时性例外。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条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教育机构可以出于善意收藏某作品之目的决定是否必须取得该作品的访问许可而破解控制访问技术措施。同时,美国著作权法在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中,设置了适用于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定期修订机制。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条规定,美国版权局每三年将召开一次立法听证会旨在审查第1201条中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是否会对用户合理使用作品造成负面影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向版权局提出相应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修订建议。
第二,设置适用于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严格限制。例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1201条虽然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同时也对例外的实施设置了严格的限制。该法第1201条(d)(1)款规定,非营利性图书馆适用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应受到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的双重限制,即图书馆获取著作权作品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作出是否获得该作品复制件之善意决定的时间,且作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这些限制条件极大地影响了规避例外之实用性功能的发挥,无法满足图书馆数字化开发的需求。
第三,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与图书馆数字化开发以及业务活动不协调。各国虽然设置了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但是不仅可适用的范围狭窄,且限制条件严格。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虽然规定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同时也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情形。该法设置了针对非营利性图书馆的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但是却明文禁止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交易,禁止提供规避工具与规避服务,针对图书馆数字开发建设的技术措施例外,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法律设置的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与图书馆的数字化开发与信息业务活动不相协调,前者无法满足后者的需求。对于缺乏技术实力破解技术措施以及缺乏足够资金聘请技术人员的图书馆而言,其仍然无法利用作品进行数字化开发,使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受到阻碍。(www.xing528.com)
(三)针对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思考
国际图联指出,技术措施是继著作权法律、许可合同之后为著作权人提供的第三重保护,技术措施具有以下缺陷:第一,技术措施无法精准区分合理使用与非法使用,而是将一切使用拒之门外,会导致图书馆的权利和职能应技术措施的存在而无法实现;第二,技术措施不会随着著作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自动失效,不仅阻碍了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还阻碍了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获取与使用;第三,技术措施将对文化资源的长期保存形成约束,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国际图联倡导,在设置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时,平衡各方利益,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护。
虽然现行很多国家著作权法中设置了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实用性却不高。首先图书馆需要确保其规避行为落入规避例外的狭窄范畴之内,其次图书馆需要遵循例外实施的严格限制条件,再次图书馆需要遵循例外的严格要求,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实力和财力才能确保破解技术措施且不侵权。总而言之,目前的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无法满足于图书馆数字化开发和信息服务的正常工作需求,无法使数字图书馆的职能得以发挥。
对技术措施的采用应坚持“利益保护,成果共享”原则,避免技术措施沦为了保护极少数垄断利益的工具。因此,应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机制的融合,发挥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权利、降低维护成本的积极作用,降低限制公众接触作品、助长垄断膨胀的负面效用,将技术措施的作用发挥到其该作用的地方,防止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进行数字资源开发造成更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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