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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指导思想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包括三方面:坚持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坚持著作权适度保护原则以及坚持知识文化社会共享原则不动摇。因此,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纠纷,应从保护使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以此对抗著作权人权利在网络世界中的扩张。因此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的利益失衡问题,应当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充分发挥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功能,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重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指导思想

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包括三方面:坚持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坚持著作权适度保护原则以及坚持知识文化社会共享原则不动摇。

(一)坚持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

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实质上是利用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从而寻求著作权人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著作权权利限制不仅仅只是限制著作权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得以实际适用的制度,它还成为一种著作权的基本价值取向。[123]需要厘清的问题是:著作权保护和限制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著作权人的个人垄断利益的边际在哪里。

归纳来看,著作权的边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著作权边界具有多样性。由于法律地位和利益性质的不同,面对不同的诉求主体,著作权的边界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使用主体和使用方式导致了著作权边界的多样性。例如,公益性机构期盼以公众利益和公共服务之名享有更多的著作权豁免,从而将著作权的边界向著作权人方向压缩;商业使用则因为其营利性性质,相对于公益性使用而言,享有更少的著作权豁免;对于个人使用者而言,则主要立足于私人使用,享有不同于公益性使用和商业性使用的别样的著作权豁免。第二,著作权边界具有平衡性。探寻著作权的边界能够有效地实现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限制之间的平衡,实现著作权人私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通过著作权保护,赋予著作权人一定的排他性权利以控制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使著作权人获得基于作品的经济利益,从而促进创造、鼓励创新;另一方面,通过著作权限制,将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以内,既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经济收益的权利,也不妨碍公众接触先进文化、享受先进成果的机会,从而促进作品的自由传播和全民共享。有鉴于此,几乎世界上所有的著作权法律都会制定著作权限制的相关规定,这正是著作权边界平衡性的重要体现。第三,著作权边界具有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传播方式、信息适用需求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著作权的边界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客观技术条件下,也应该发生不同的调整,从而适应不同环境之下不同群体的各种需求。著作权的边界主要在于协调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限制之间的关系,找寻二者之间的恰当平衡点,一般来说,新的复制或传播技术的出现所带来的新的著作权权项的产生,必定会导致新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设计,进而就会有对应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诞生。此外,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还包括著作权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保护。在前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并不包括技术措施,因此也没有相对应的技术措施规避的著作权限制;在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也逐渐成为在法律之外的最有效的控制作品使用和传播的手段,相应的技术措施规避的著作权限制应运而生。第四,著作权边界具有地域性。著作权边界所囊括的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限制是由著作权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象征,著作权法律制度因其在适用上的地域性限制,使得著作权的边界具有地域性。因此,每个国家的著作权边界也因为著作权法律的不同规制具有相异性。

重构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时,要把握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动态性和著作权利益保护的多样性,正视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新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将现代科技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在充分认识现代新技术的基础上,权衡冲突各方的利益。具体应做到:第一,从目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遭遇的困境来看,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扩张,合理使用的空间被挤压,这使原有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状态被打破,造成了使用者利益的损害。因此,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纠纷,应从保护使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以此对抗著作权人权利在网络世界中的扩张。第二,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数字版权立法动态来看,推动著作权立法的主要为掌握着大部分资源和话语权的版权利益集团,而版权利益集团站在使用者的对立面,使用者相较于版权利益集团,具有分散性和无意识性,属于弱势的一方。因此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的利益失衡问题,应当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充分发挥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功能,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三,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的版权产业发展状况来看,发达国家多为版权生产国和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版权的消费国和输入国。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加强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其在国际版权贸易中获利,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却构成沉重的负担。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清醒认识自身的国际地位和面对的国际形势,在著作权立法上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因此,在面对数字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难题时,我们应从自身使用者的角度出发,维护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地位,保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中国特色。

(二)坚持著作权适度保护原则

为保障公众接触作品的权利和公众享有的文化自由,为调和著作权保护和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应对著作权人给予适度保护。控制著作权的扩张实质上是倡导著作权适度保护,这种思想并非是对著作权理论的摒弃和否定,而是对著作权的维护。所谓适度,是指事物在质和量两个层面达到某种程度的和谐统一,不缺失不越界。适度既是一种事实判断,也是一种价值判断。适度体现了对象与其相关事物之间的协调联系,仅仅从数量或者质量单一幅度或要素来研究一个事物,这是片面的。马克思恩格斯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概念,认为理解自然和社会中的发展和一切真实发展所特有的连续性中的飞跃与终端,其关键在于认识在所有过程中都起作用的内在矛盾与对立的、冲突的倾向,根据唯物主义辩证法,应辩证地看问题,要把握整体与局部、眼前与长远的关系。[124]因此,对待问题应从各种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关系全面地研究事物。在数字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但是非适度的保护并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合理使用制度正是著作权保护的度量衡,当著作权保护出现“失度”的情形时,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通过对著作人权利进行限制而对这种局面进行矫正,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适度保护。(www.xing528.com)

(三)坚持知识文化社会共享原则

纵观人类文化和知识的发展史,可以发现知识是具有传承性的,知识的创造与增长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后人不断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加入新的东西。正如牛顿所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使我看得更远。”浪漫主义理念认为作者是原创性作品的创造者和开拓者,但这种理论忽视了创造过程中对已有文化和知识的继承与复制。创作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于编排重组与翻译。例如,音乐家将听过的乐曲进行改编加入新的音符、进行各种杂糅;艺术家将原有作品加入新的原色,进行新的构造编排;科学家在现有发明之上进行技术改进,将原有技术注入新的方案和逻辑。这些并不是一种寄生行为,而是创作的真正要义之所在。[125]因此,创作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与已有知识和文化的加工与改进,是在前人创作基础上的延续。为维系人类知识发展生生不息的传承,应坚持知识与文化的社会共享原则。社会共享原则又可称为社会普遍受益原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中得到实惠与利益,并且这些共享的收益会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而增长。

从不同的领域范畴对社会共享进行理解,可以得出不同的含义。从经济解释的范畴来看,它体现了对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合理消解社会财富不均的追求;从政治范畴来解释,它体现为对社会安定团结,民众公平平等生活的追求;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它是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规则的真实体现,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深刻反映。[126]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社会共享原则是对社会成员的财产权益公平、有效、恰当的保护。

在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数字图书馆或者是社会公众,都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所有人都希望从社会整体收益中能够分享个人收益,谋得个人发展。从社会普遍受益、知识文化共享的角度来看,数字图书馆的建立有利于调和社会发展矛盾。知识共享的程度越高,社会进步中有利的成分就越多。新技术时代强调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对著作权过强的保护或者保护不够都会引起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和社会发展的低效。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快捷、方便的数字技术加快知识的传播,提高公众的文化素养,促进社会公众的整体知识文化水平,这对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是一个具有公平和效率的社会事件,同时也完全贴合了著作权法促进知识传播、增加社会福利之根本立法目的和宪法性目的。因此在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过程中,应坚持知识文化的社会共享原则。

完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法路径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其一,从立法模式来看,应采用规则主义模式和要素主义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二者的优势相结合;其二,从判定标准的改善来看,可以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使合理使用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同时在移植国外制度的时候,根据实际国情进行吸收、消化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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