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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是关键,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困境。一言以蔽之,面对数字化浪潮的冲击,立法不应因循守旧,也不应对传统产业抱残守缺,构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有助于实现规制的平衡,有助于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从而带来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数字版权产业发展是新技术时代文化产业的重要发展内容之一,是一个与数字图书馆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的行业。数字技术的发展向数字版权产业发起了挑战,同时又带来了机遇。要将数字技术给版权产业带来的冲击转化为新契机,必须重新完善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因此,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不会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还会构筑文化产业的未来。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有助于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

从我国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现状来看,数字作品数量呈井喷式爆发,网络内容产业营收规模和产值加速增长,互联网内容提供商2015年营收规模接近3000亿元,2016年接近4000亿元。其中最具典型的数字作品类型——数字音乐和网络文学增长势头强劲。2015年,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98.18亿元。其中安装在个人电脑上的应用程序客户端的数字音乐作品市场规模达到58.06亿元,同比增长13.4%;安装在个人手机上的应用程序客户端的数字音乐作品的市场规模达到41.5亿元,同比增长22.8%;电信音乐增长业务达到398.62亿元(详见图1)。[21]其中互联网音乐用户突破5亿,移动音乐用户突破4亿,用户总量持续大幅增长。2012—2014年,我国网络文学市场走势平稳,呈现出稳步增长态势,四年时间由2012年的市场规模27.7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70亿元,增长幅度达到252.71%(详见图2)。2014—2015年网络文学的用户总规模变化不大,其中手机客户端用户规模表现出较强的增势,未来移动客户端的用户规模必定会超过私人电脑客户端的用户规模,移动客户端可以利用用户的碎片化时间提升阅读体验,因此未来各种移动数字作品产业平台将成为核心战场(详见图3)。[22]由此可见,我国的数字版权产业已经具有相当规模,数字作品的交易方式和使用方式也将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图3-1 2014—2015年网络音乐用户发展规模(万人)

图3-2 互联网文学市场规模走势图(亿元)

(www.xing528.com)

图3-3 2014—2015年网络文学作品用户发展规模(万人)

数字技术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承载方式和使用方式,数字化浪潮使著作权限制制度在数字环境中的适用遭遇了前所未遇的困境,尤其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合理使用制度的失语、法定许可的排斥以及技术措施的限制都给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带来了重重困难,使数字图书馆开发数字资源唯有在“守法”与“违法”的夹缝中艰难前行。但是,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数字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它不仅不会造成文化产业的凋零,还会带来文化产业发展的全新格局。数字技术与整个社会文化生活相融合,将全方面地改造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交流方式,加快文化的传播和文化产业的更新换代发展。数字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人们对知识的渴望也越来越强烈,基于数字技术建立的数字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肩负起传播扩散数字知识和发展文化产业的艰巨使命。因此,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著作权法律制度障碍关键,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困境。有学者提出抛弃版权才是文化产业的未来[23],虽然这种观点过于激进,但是抛弃对作品使用过于严苛的控制,释放合理使用的空间也许真的会带来文化产业一个全新的未来。一言以蔽之,面对数字化浪潮的冲击,立法不应因循守旧,也不应对传统产业抱残守缺,构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有助于实现规制的平衡,有助于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从而带来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有助于推进民主文化的发展

著作权在数字环境中的扩张逐渐使其成为一种内容审查机制,著作权将人际交流中必不可少的文化变为个人所有,这极不利于民主。阅读、观看、收听、写作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影响着文化生活和意识形态。如果作品的内容和表达不允许他人的指摘,则意味着交流思想和知识共享根本不存在。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等政治性权利将受到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的内容,只有作者本人可以控制作品,改进作品,提高作品的艺术价值、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其他人不得染指,这对于民主社会将是灾难性的。正如Rosemary Coombe所言:“人性天生就具有创造、质疑和变革的能力,滥用知识产权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行为将夺走人的天性。交流应是双向的,倘若收到大量信息却不能回应,看到大量的符合和信号却不能质疑,那么对话将失去意义。”[24]现有的著作权体制存在诸多缺陷,一直以来贯彻的知识产权可以创造财富的谬论很大程度上是掌握着更多资源的投资者来进行游说的口号。强化著作权保护和加大侵权惩处力度是《TRIPs协议》所带来的新现象,从某种程度来说,著作权的强保护趋势是发达国家为保障知识输出国之利益所进行的投资安全性设置。近几十年,著作权保护的权项被增加,著作权保护期限被延长,著作权保护范围被拓宽,著作权限制制度被压缩,直接导致了知识文化的公有领域被一步一步地侵蚀和私有化。

笔者呼吁恢复合理使用制度应有的地位,抑或当著作权保护延伸至数字环境中时,著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也应当得到拓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有效地使知识文化免遭进一步地私有化和腐蚀,这也正是著作权核心理念——著作权利益平衡所欲达至的效果。作者有权通过作品获利,社会大众也有权参与到文化民主化的进程当中。

(三)结论: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会影响文化产业发展

国际图书官员协会联合会认为,信息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必须与社会获取知识的需求相平衡,同时国际图书官员协会联合会对技术保护措施和许可限制的增加使用表示担忧,顾虑平衡状态会被打破,并朝着追逐商业利益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向会损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尤其是对作为信息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造成更大的负面效应。[25]国际图联的担心是十分有可能发生的,一味地强调知识产权可以创造财富,著作权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的观点过度强调了物质收益对创作的吸引力,使文化沦为了唯利是图谋取商业利益之徒的私有财产。创作应是一件美好而愉快的事情,它是每一个创作者内心深处对启蒙精神的保护,是他们内心对文化艺术最深沉的热爱。对金钱过度强调和向往会扼杀人类纯善的秉性和充满创造力的天性,使他们迷失变得盲目,而忽视了原初最真切的追求。创造应该造福社会,知识文化是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倘若一味将创作与功利相联系,将会使创作失去生命力。

解决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不能仅仅从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还应该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从长远的社会发展和民主文化构建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跳出时代的小视野,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并不会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会对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有以上忧虑的人仅仅只是将眼光局限于眼前一隅,只看到了著作权人这一个群体的利益,而忽视了更大群体的利益。更何况我们已经论述著作权之根本目的乃保护作者之天然权利的观点是有瑕疵的,并且就现有状况来看,著作权人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受到损害的是使用者的利益。所以说,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是对著作权人的不利做法,而是对目前著作权之利益失衡局面的矫正,是将民主文化进程扶上正道的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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