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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限限制提升著作权制度效率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善利于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的制度机制,排除数字图书馆开发数字资源的阻力,使数字图书馆可以更加有效地开展信息资源传播和共享工作,从而扩大著作权制度收益,提升著作权制度效率。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限限制提升著作权制度效率

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每一种制度内部都存在着多样的具有效率的结构安排,每一种安排都隐喻着一种对社会冲突利益抑或社会合作利益的特殊布置。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对这些安排进行识别和挖掘,并对它们进行选择,以求找到一种兼顾正义和效力的分配方式。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凌驾于单纯的效益价值考量之上,并且认为,我们的选择是以一种将正义与效率相融合的方式来进行的,那么它将比只考虑一种价值的选择更有力量。

通过分析和揭露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的外部性因素影响,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制度效率的应对策略,促进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正外部性因素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前文已证,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开发和信息资源共享造成了阻碍,影响了著作权制度的效率,并且已经分析了其中的促进因素和阻碍因素。由此,在此基础上,如何增进其中的促进因素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减少阻碍因素的消极作用,降低阻力、缓和矛盾,是解决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利用开发中著作权制度效率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坚持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和资源社会共享的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著作权制度首先应肯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和基于其作品所有权之上享有的利益独占性,它应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而起到鼓励创新、激发创造的作用。然后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又具有公权属性,即著作权又肩负着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研究和艺术繁盛的终极目标,过度强化著作权保护将导致著作权人私欲的膨胀和对公共利益的忽视。因此在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和处理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应坚持“利益保护、成果共享”的利益平衡原则,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应得利益,肯定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又提倡成果的物尽其用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二,坚持著作权适度保护原则,拓宽著作权限制制度适用范围。著作权制度设立的本意是赋予著作权人有限的专有权,使其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范围内控制他们的作品,对著作权人的鼓励不仅体现在对其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对其权益的限制,以此刺激著作权人创作新的作品。著作权适度保护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系统思考原则和社会受益原则,对著作权人给予适度的保护,从社会全局思考,维系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使著作人的作品给全体社会带来效益。著作权法在协调保护作者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共享。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应秉持著作权法促进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数字图书馆之促进文化传播的使命和著作权法之保障知识流通、增进社会福利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符统一的,因此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应适用合理使用原则,是完善著作权法应明确考虑的重要内容。此外,应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将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纳入其适用情形之中,并根据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性质区别对待。(www.xing528.com)

第三,整合各种著作权制度,拓展多样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建立数字图书馆,首先要有海量的数字资源,数字资源的来源包括直接的数字作品和传统作品数字化,无论是哪一种,要想将作品数字化之后置于网络进行传播,都必须首先取得作品权利人的相关授权,这必然涉及海量许可的问题。倘若以合同形式进行一一地授权,这将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违背了互联网技术快捷的特征,大大降低了知识信息传播的效率,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所以寻求一种更加高效又合理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能有效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当前,已经有多种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在实践中受到了青睐,如授权要约模式、版权补偿金模式、集体管理模式、著作权代理模式、创作共用模式、开放存取模式等。现阶段对各种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的研究较为广泛,各种模式都各有利弊,应仔细权衡各种模式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各种模式进行协调整合,在细节的把控和实际操作中要细致地斟酌,提高著作权制度和新型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之间的契合度,进而促进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顺利开展。

第四,减少著作权交易成本,提高著作权制度效率。改善利于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的制度机制,排除数字图书馆开发数字资源的阻力,使数字图书馆可以更加有效地开展信息资源传播和共享工作,从而扩大著作权制度收益,提升著作权制度效率。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机制的融合。虽然技术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但是可以有效地监督和控制对作品的非法利用,有效地隔绝了侵权风险,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数字图书馆防止侵权风险的成本。但是对技术措施的采用应坚持“利益保护、成果共享”原则,避免技术措施沦为了保护极少数垄断利益的工具。因此,应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机制的融合,发挥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权利、降低维护成本的积极作用,降低限制公众接触作品、助长垄断膨胀的负面效用,让技术措施在其应该的地方发挥作用,防止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进行数字资源开发造成更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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