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技术时代著作权制度效率的价值
法律作为公共政策工具应是市场失灵时的调节杠杆,法律应引导人们进行有效率的活动。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法在社会中的效益价值,即法律应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法律活动和法律规则都应服务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从而有效地增加社会的财富总量,提升社会福利。效益应当成为保证著作权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价值选择,并且成为著作权纠纷中各方利益人的首要考量因素。法律制度的效益价值体现于法律制度的功能性作用,著作制度的功能性作用在于激励创造、鼓励创新。著作权法律制度通过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给予著作权人以获得收益的可能性,使著作权人在追求自我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利益的实现。
著作权制度效率的社会价值应大于其为著作权人所带来的个人价值,著作权制度效率的价值及价值选择规则具有普适性。在数字图书馆数字化资源开发与共享的过程中,著作权制度的效率价值体现为:著作权制度应帮助数字图书馆实现其传播文化知识、增加社会财富、实现资源高效合理配置的使命,并且实现著作权制度本身促进文化教育、增进社会福利的根本目的。据此,在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过程中,应尽量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争取收益的获取,以实现著作权制度的自身效率价值;应发挥著作权制度促进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和艺术进步的功能性作用,以实现著作权制度的社会效率价值;应拓宽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和开发渠道,保障信息资源的高效最优配置,以实现著作权制度的结构效率价值。
在新技术时代,数字技术改变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和传播方式,这是一个作品和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对作品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无论是作品的类型还是公众需求的种类都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由此针对著作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许可方式的争论越来越激烈,人们渴望拥有更多接触作品的渠道和机会,公众展现出空前的对知识的渴求与企盼。网络数字技术的运行使大量知识的广泛快速传播成为事实,知识传播的种类、数量、速度和范围成倍数增长。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大量的作品使用需要与大量的著作权人进行接洽商谈。然而在数字信息时代,效率是时代特征的关键词,取得海量许可的速度无法跟上公众对知识渴求的增长速度,导致了著作权作品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给予著作权过强的保护,并将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完全排除在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我们可以想象带来的结果:一方面,对著作权过强的保护会导致公众的逆反心理,在网络时代,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容易,公众触犯法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发生概率也会增多,自然地著作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尊重,甚至著作权法的法律尊严也会被践踏;另一方面,很多优秀的作品无法通过数字技术得到有效的传播,在社会中自由流通的作品被用以时间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只有经过70年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自由流通,仅有极少部分可以被公众所接触。最终导致著作权人掌握着权利但是无法形成效益,使用者没有顺畅的通道可以合法使用作品。造成这一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的缺失,即缺乏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和处理海量许可的具有效率的多样化的授权许可模式。
(二)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的效率分析(www.xing528.com)
上文已经分析得出,法经济学中对效率评价的两种标准分别为帕累托最优原则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前者是指真正的效率是对各方都具有效益的,不能以一方的不利益换取另一方的受益,要么各方都受益,要么至少没有任何一方的情况变得更差,否则就是不具有效益的;后者认为真正的效率不应该从各方的局部效益考虑,而应从社会总体财富的增加来考量,如果受益方在对不利益方进行了补偿之后,社会总体情况有改善,那么就是具有效率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试图借助补偿的可能性来实现社会总体财富的最大化。
从帕累托最优原则的角度来看,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首先有利于促进数字化资源的开发和共享,其保障了公众接触先进文化知识的自由和权利,推动了知识的传播和持续创造,增进了社会财富的总量。所以对公众利益来说,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是有益的。其次,劳伦斯·莱斯格将网络共享分为四类,其中一类是人们在购买前会视听或者试看一部分,觉得满意之后再行购买,还有一类是人们本对一件产品没有兴趣,甚至并不认识,但是偶然的机会通过网络共享的传播,接触到了作品的一部分并产生了兴趣进而购买。对于这些作品而言,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不仅不会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利益,还会拓宽作品的传播方式,给著作权人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而对于其他类的作用,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也不会造成著作权人利益的受损,因为在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设计中会遵循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并且在使用作品的同时给予作者相应的报酬。
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来看,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所带来的社会公众效益的增长远大于著作权人因此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在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同时配以著作权人经济补偿制度,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构建不仅没有造成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任何一方利益的受损,同时还带来了社会总体财富增加。无论是从两种原则的任何一种来解释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都是具有效率的。
依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尽管制度常常产自于某一时代具有或然性的局部环境之中,但是它仍然有可能获得持续且更广泛的应用意义。实际上,具有生命力的制度是综合性的,它具有内在的转变倾向,它既带有不同历史、不同社会、不同意识形态的色彩,同时涵括了偶然性和前瞻性。[97]因此,通过转变,旧的规制可以服务于新的用途,从而在新的时代中适用于更广泛的领域之中。传统的著作权制度虽然在网络技术时代遭遇了适用困境,但是经过改良和革新,也可以焕发新的生命,运用于新的领域,产生新的用途,解决新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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