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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违反宪法性目的?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著作权法之宪法性目的增加知识、提升社会福利是著作权法的宪法性目的。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特别声明了著作权立法的目的,条款授予国会制定著作权法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著作权立法的目的和条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确定了著作权立法的宪法性目的——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违反宪法性目的?

(一)著作权法宪法性目的

增加知识、提升社会福利是著作权法的宪法性目的。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特别声明了著作权立法的目的,条款授予国会制定著作权法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著作权立法的目的和条件。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国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发展,对作者和发明人的作品和发明给予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保护。[53]条款授予国会有权通过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设置来促进学习,条文内容包括了美国版权法的三大政策:促进学习(条款中原文是这么描述的)、公有领域保留(条款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当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和作者权利的保护(为实现著作权的根本目标,法律赋予作者有限的独占权)。按照条文的顺序安排,著作权首先以促进学习为首要目的,其次是公有领域的保留,最后才是通过保护作者的权利以鼓励创作,从而实现促进学习、增进社会福利的最终目标。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立法报告》中如是说:“国会依据宪法规定制定著作权法,非基于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最高法院已经表明著作权是纯粹的法定权利,著作权只是通过使作者享有在有限期限内的基于其创作作品的独占权,从而最终实现公共福利之增进以及科学、实用技艺之进步的目的。宪法未直接设立著作权,而是授权国会来立法。著作权这种权利的赋予,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作者的利益,也不是为了对公民特定阶层进行分类所进行的利益保护,而是为了大多数公众的利益。”[54]在美国的1961年《著作权登记报告》中记载:“正如现在所体现的,著作权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促进学习且增进公共文化之福利,授予作者有限制的专有权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55]换言之,法律授予著作权人基于其作品之上的专有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智力创造,最终使公众接触到先进的文化,对科技文化进步成果惠益共享。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确定了著作权立法的宪法性目的——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56]在著作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也应确保著作权法宪法性目的的实现,即促进学习,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从而保障公众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

(二)著作权法之宪法性目的的背离(www.xing528.com)

当前,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遭遇的困境是,出版商等垄断机构通过法律和技术的运用禁锢了文化,使文化与民众相分离,运用法律使文化禁锢合法化,运用技术使文化隔离规模化,损害了民众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扼制了创新。在数字时代,文化自由和人们相关的数字权利应该受到更有力的保障。面对出版商和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强保护呼声和社会公众日益旺盛的文化多样性的需求,法律应当捍卫文化无序和文化控制之间的平衡。自由文化就好比一个自由的市场,在其中充满了以精神财富呈现的财产,这种财产被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关于财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度所围绕。然而,自由市场一旦被封建制度化就会走向没落,自由的文化也同样如此,文化自由也会被财产权的极端主义所糟蹋,如何对抗文化的极端主义和信息的封建主义思想,是当代文化发展的一大担忧。

著作权所隐含的一大危险就在于其对自由造成威胁,这里的自由包含文化自由、表达自由、研究自由等基本自由。著作权对这些自由和权利带来的威胁并不是彰明较著的,这些威胁被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制定、精湛的法律学说、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复杂的官僚体制所压制,同时被诸如保护作者权利、鼓励创新、激励创造这些看上去冠冕堂皇的利益所掩盖,因此经常被人们所忘记。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出版商和作者害怕数字技术造成对其基于作品之上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在提倡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律强保护的同时,还运用了一系列的技术保护措施,将数字图书馆可利用的作品限于丰富的文化资源中的极小一部分,技术措施的使用已经在公众与作品之间人为地树立起了一道屏障,使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被进一步强化。著作权的无情扩张导致了集中控制和自由丧失的危险,为防控数字环境中的著作权财产权极端主义的侵蚀,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应构建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以此为公众接触作品、保障公众的文化自由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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