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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困境对公众文化自由的危害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图书馆所负有的公益使命决定了其必然承载着保障公众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的重任,然而出版商通过运用著作权法和技术保护措施使文化被禁锢,将公众隔离在高墙之下,损害了公众的文化自由。[52]由此可见,现有的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方式严重地损害了公众的文化自由,使人们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大程度被压缩,人们的选择的能力也极大地被限制。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困境对公众文化自由的危害

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文化自由的思想在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学派中早有论述,文化自由是满足社会物质生活需求的根本条件。数字图书馆所负有的公益使命决定了其必然承载着保障公众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的重任,然而出版商通过运用著作权法和技术保护措施使文化被禁锢,将公众隔离在高墙之下,损害了公众的文化自由。

文化自由具有丰富的内涵,需要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人文发展过程中,文化自由与教育和文化政策的制定具有紧密的关联。一项政策是否体现和保障文化自由,表现为人类是否有机会考虑多种可能性、是否有能力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倘若在实际情况中,人们不具备可供选择的多种机会,或者不具有自主选择的能力,空谈自由则显得言而无序。文化自由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其丰富的内涵,还在于人们生活的文化环境中,表面上似乎是人们自由选择而产生的结果,其实并非如此。因为人们的智识是有限度和有高低区分的,人们不可能对文化进行全面系统且完全客观的分析,从而根据自我真正的需求进行自由的选择。这不仅是因为人们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受限,还因为认知能力较高的人会依据所掌握的资源对大部分认知能力较低的人设置障碍,对其文化选择进行人为的指引,使他们在所提供的范围内作出所谓的“自由选择”,其实这些选择本身也是经过筛选的,或通过法律、通过政策、通过技术,就像使用了一道道滤网,最终留下的可供选择的选项所剩无几。(www.xing528.com)

在现实中,经常会看到较弱势的一方很难自由地了解社会文化的全貌,他们被褫夺了获取更多选择和更多机会的自由与权利,但是他们往往不会提出任何反抗,而是心甘情愿地接受或者自得其乐地以为得到的已经够多了。处于强势的一方借助上层建筑的威慑,干扰人们的判断,遏制人们意识的觉醒,长此以往,人们的选择变得越来越盲目,自由也成为虚幻。这正是数字图书馆中所显露出的文化自由的问题,出版商作为强势的一方,利用法律、政策和技术给予人们有限的、可接触的文化,一方面使得人们选择的可能性和能够选择的能力被极大地压缩,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压缩对人们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的塑造进行引导,使人们只能看到强势一方想让他们看到的部分,人们普遍地还会认为这些能够被看到的就是文化的全部。大部分的人都欣然地接受,并自得其乐地认为,有总比没有好,而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正在逐渐被侵蚀,使得可供阅读的书目种类被控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之内。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Lawrence Lessig认为现在的著作权法对创新起到了阻滞作用,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目的相违背。他指出,在信息网络环境中,数字技术的革新与运用使文化传播与现有法律制度产生了矛盾,法律通过所谓的合法、合理的手段,将人们利用作品的行为定性为“盗版”等侵权行为,剥夺了人们的文化自由,阻碍了文化创新。他强调,法律应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性作用,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与公共利益相背离,只有在已有文化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开发利用才能使人类文化的宝库源源不断地更新。[52]由此可见,现有的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方式严重地损害了公众的文化自由,使人们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大程度被压缩,人们的选择的能力也极大地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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