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被开发出来,并被利用到实践中,技术措施主要用于防止未经许可而对作品进行使用。这些技术措施包括数字加密、数字水印、数字指纹、数据干扰系统(CSS)、高级访问内容系统(AACS)等[129],这些技术可以对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控制、跟踪和监视。据此,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在享有了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之外,又享有了技术措施的非法律式保护。当技术保护措施取代了法律保护时,著作权权利限制就变得更加虚弱。有学者认为,技术保护措施使著作权人可以完全享有独立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作品,即便法律存在着缺失,著作权人可以做到完全不依赖法律,因此,著作权所有的权利限制逐渐沦为鸡肋,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法不应再是“著作权利”法,即著作权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并变为“著作义务”法,即著作权人在保障他人能够获得作品中应履行怎样的义务。[130]技术和合同的结合正在逐渐碾压著作权法的空间和地位。[131]如果说法律允许在合理使用情形下规避技术措施,那么对于不懂得技术措施和需要投入才能规避技术措施的人群来说,允许规避技术措施和不使用技术措施具有本质上的差别,技术措施的使用已经在公众与作品之间人为地树立起了一道屏障。此外,对于不符合著作权限制的情形,法律提出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这隐喻着我们采取规避措施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就犹如掌握了开锁的小偷撬开了他人的房门非法闯入一样,实际上是将著作权变成一种纯粹的物权,[132]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被进一步强化。当作品被获取的机会减少了,被公众接触作品的机会和使用者对作品进行评论、介绍、批评的机会也会减少,数字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开发的可能性也相应减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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