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与表现,因此,数字图书馆拥有着数量庞大的待数字化处理的馆藏资源。在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进行数字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经常囿于未与著作权人达成利用作品的合意而引起著作权纠纷,根本问题在于,一方面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没有给数字图书馆提供足够的著作权限制的空间,另一方面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下,数字图书馆没有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加拿大卡耐基梅隆大学的Carole A.George在“2000—2007年加拿大卡耐基梅隆大学数字图书馆计划”过程中做的一项有关著作权授权许可的调查显示出,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获取过程中,著作权的授权许可是一大阻碍。Carole A.George设计调查信函,随机抽样选取著作权持有人,向其发放信函并取得回执。结果显示,在所有收到信函的著作权持有人中,77%给予了回应,其中52%给予了明确的接受或者拒绝的答复,另外48%未表示明确态度,在明确给予答复的权利人中,大家普遍会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条件和要求,其中大部分是图书馆可以接受的。[124]经过统计,也就是说在所有征询授权许可的对象中,能够顺利达至结果的最多不会高于四成,这其中最大的困难包括有:不予反馈、反馈时间过长或者反馈但无法就要求达成合意。这其中消耗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是可想而知的,而且投入的这些成本不一定就会收回效益。
如上文所述,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十分狭窄,甚至缺失,再加上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钳制,据此,数字图书馆唯有投入极大的成本实施授权许可。图书馆电子信息委员会(Electronic Information For Libraries,简称EIFL)在2008年11月8日发布的针对欧盟《知识经济中的版权》(绿皮书)所作回应的报告——《EIFL的回应:知识经济中的版权(绿皮书)》中表述,为节约建设成本,通常图书馆会组建资源采购联盟与出版商就授权许可的达成、具体条款和价格要求进行磋商。即便如此,图书馆每年仍需支付资源提供商上百万欧元的高昂的许可费。[125]
以加拿大魁北克的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计划(Bibliothèque et Archives nationales du Québec,简称BAnQ)为例。根据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的图书馆政策,其数字馆藏资源主要是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开发方面采取的是自愿政策,即授权许可方式,图书馆组建专门的资源收集建设小组,负责与作者或者其权利继受人接触、磋商,进而草拟和签署授权许可合同以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馆藏开发。[126]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数字化项目自1996年启动以来,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已经具有了大量的数字馆藏资源。但是从根本上来看,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项目对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所采取的数字资源获取方式,更多的是一种政策选择,而非法律制度问题。有加拿大学者谴责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不作为、工作效率低,为什么不能像美国Google数字图书馆那样开拓更丰富的数字馆藏资源。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项目的总负责人Lise Bissonette女士在2007年11月8日魁北克的日报《义务报》(Le Devoir)中对上述攻击进行了回应,指出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计划旨在建立一个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历史文学资料、原稿、电影、声像记录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具有丰富馆藏和持久生命力的数字图书馆。[127]Lise Bissonnette的话外音似乎在说,Google数字图书馆的做法是具有风险的。也许她并不想攻击Google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但是在今天看来,她的说法应验了,Google确实陷入不断的著作权纠纷中疲于应对,谷歌逐渐泄气。尽管在与美国作家协会的诉讼中,谷歌最终赢得了官司,法庭也宣布谷歌可以继续展示图书的章节片段,但是公司似乎已经无心再受诉累,也几乎停止了它的图书扫描项目。(www.xing528.com)
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数字化项目同样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了数字化开发,但是没有触犯法律的底线。根据魁北克地区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计划的经验显示,与作者进行一对一的接触与协商,可以达到通过集体协商或者与集体管理机构作为中介协商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尽管如此,魁北克数字图书馆能做的却十分有限,除了高昂的许可费之外,还需要付出十分昂贵的间接成本,例如支付给资源收集建设小组员工的工资、各种开销经费,等等。并且当一部作品之上具有多重权利人时,取得授权许可的难度就更大,需要花费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也更加繁重。[128]选择一一授权也是出于对法律缺失这一现实所迫的无奈选择,从实践来看,还需从法律制度革新中寻求对问题的根本解决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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