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目的
二、掌握现场勘查前各项准备活动的工作要点
三、培养学生对犯罪现场勘查前工作的规划能力
实训素材及内容
真实案例:
2014年10月15日,下午14时55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我市阳光公园内发现一女性头颅(图2-2-1)。接到报案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副局长等人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成立专案组指挥侦破工作。案件的现场概貌情况如图2-2-2和图2-2-3。报警人四川籍男子冯某峰(男,17岁)和其女友谭某琦(女,18岁)两人于下午14时55分左右坐到公园西南角的长椅上时发现了人头;路过公园的老人周某川(男,76岁),也于当天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相同位置看到了人头。再根据案发公园内每日几乎24小时不间断有人员出入,一旦露尸就会被人很快发现,因此就能大胆分析案犯露尸时间在下午14时30分前相对近的时间段内。
图2-2-1 案发现场
图2-2-2 现场概貌(由南向北摄)
头颅位于兰陵公园西南角的一把长椅南侧地面上,经过细致勘验,该头颅已高度腐败,头颅上有明显的打击痕迹与颈椎椎骨被切割分离的痕迹,明显属于死后一定时间再进行抛尸的现场;头颅北侧、椅子后方地面上有一条明显的70厘米的向外侧移动的痕迹,分析系嫌犯先把头颅放于长椅后方,为了让人尽快发现而移到椅子外侧更暴露的位置,要完成上述动作,案犯必须二次走到椅子后方。结合现场头颅完全裸露无包装物,分析案犯的目的是报复社会、制造社会轰动的可能性极大。
图2-2-3 现场概貌(由北向南摄)
实训内容:
将此抛尸案件作为实训讨论背景,讨论犯罪现场勘查前的准备活动内容以及各准备活动的工作要点。(www.xing528.com)
实训方法
一、实训方法与步骤
1.到达犯罪现场若有受伤或生命垂危的人,只要还有生命体征,不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均应立即展开救治。若伤势轻微,侦查人员可先行进行简单处理,若伤势较重,需要组织救护专人进行紧急救助或送往医院抢救。
2.若现场有涉枪、涉爆、纵火、传染疾病、放射物质等可能危及勘查、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抢救措施或进行必要的防范措施,以排除险情或安全隐患。
3.到达案发现场,要观察是否有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来得及逃离现场,或被群众抓获。若出现这些情况要及时派专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看管和控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或毁灭证据。
4.检查现场保护的情况,若发现应保护的没有保护或者保护的方法措施不得当,要立即进行保护或者纠正保护措施。若现场保护范围划定不得当,要及时重新划定保护范围。
5.正式勘查前要邀请见证人,并告知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见证人要对侦查方法、程序、过程作见证。
6.进一步了解案件和现场情况,掌握现场相关的工作进展。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听取前期做现场保护人员(如110巡警、保卫干部、派出所干警、联防人员等)的汇报,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状况,了解报案人员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其次,对于听取汇报后的信息仍把握不清楚的,侦查人员可以直接询问案件报案人、发现人、被害人或事主,将疑虑了解清楚;最后,需要在现场保护人员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巡视,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7.巡视现场后若发现现场有遇到科技性、工艺性或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规定,可以聘请或指派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后续的现场勘查工作。
8.赶赴现场后,应迅速建立现场和指挥中心的联络网,要做到现场、指挥中心、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相互间联络畅通,情报互通,协同办案。
二、实训注意事项
1.抢救伤员时尽量不要过多变动现场。伤员送往医院时要安排专人跟随,特别是救助对象为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
2.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但逃跑的时间不长或逃跑方向明确,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抓捕。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比较高的潜在危险,虽然对于此类案件实施了犯罪,但仍有迹象表明有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应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部署力量进行控制和防范,并保护被侵害目标的安全。
3.除了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未成年人,精神、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不能正确履行见证义务的人,本地临时居住的人员都不适宜作为见证人。
4.进入现场前还要对即将要使用到的器材、设备、药品、水电等工作进行安排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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