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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股权的法律风险及处理方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模式下,债权+股权中的股权性质更接近让与担保,该股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债权和股权的法律风险及处理方法

1.债权+股权中股权部分的特点

(1)股权融资中的一种模式为,股权通常和企业经营相关,持股股权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股权融资部分投资人不但持有融资企业股权,且实际管理和经营融资企业,该模式为:股东+股东借款,该方式也是一种很典型的债权+股权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此种模式下,债权+股权中的股权是真实的股权,实际行使股东权益,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进行退出。

(2)股权融资中的另一种模式为,股权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关,投资人通常持股很小,债权很大,即投资人在融资企业的持股股权占比较小,实际控制公司和掌握公司经营,投资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人向融资企业出借资金金额较大,该部分属于债权。此种模式下,债权+股权中的股权性质更接近让与担保,该股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3)上述第二种融资模式,通常股权于债权到期后且清偿后,由投资人将其持有的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或者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给融资企业原股东或者原融资企业股东指定的第三人,但和明股实债不同的是原股东在该担保措施设置初期,并不承诺回购或者签订相关协议设置原融资企业股东或者原融资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

2.投贷联动的模式

根据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 年4 月15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 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 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可知,投贷联动的模式即债权+股权,其中股权部分属于以股权形式出资,实际持有公司股权,而债权部分则以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形成“债权”,一方面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投资收益可以抵补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为科技类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创新了金融模式。

3.债权+股权与明股实债的异同

虽然债权+股权与明股实债两种不同的担保措施中,均有债权与股权的因素,但因为交易结构和风险控制模式的不同,其双方之间有诸多异同:

(1)债权+股权中的股权通常与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股权的分红与经营相匹配,而明股实债是按照固定收益向投资人分配利润的,与企业经营不关联。(www.xing528.com)

(2)债权+股权中股权的持有者即股东,享有分红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实际履行股权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明股实债的股权持有者,通常从形式上看属于股东,实务中对其股权持有属于名义股东(股权的让与担保)还是实际股东有不同的观点。

(3)债权+股权中股权于业务到期后,“股东+股东借款”模式下的股东为实际股东,该部分股权并不因债权的结清而退出,“小股大债”模式下的股权通常以无偿转让的形式或者低价转让给融资企业原股东或者第三人,而明股实债在设置交易模式时,融资企业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即与投资人约定回购条款、回购方式等。

(4)债权+股权中债权通常是以投资人或者投资人指定的第三人以委托贷款或者民间借贷的方式出借给融资企业,与债权融资形成立体的风控模式,而明股实债并不具体单独以债权的形式进行操作,主要通过股权分配固定利润的方式实际核定为债权。

4.债权+股权中债权风险控制的设置

债权+股权中债权根据类型的不同,在该债权项下可以设置不同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通常以融资主体为借款主体,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设置债权类的风险控制方案,若债权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投资人或者投资人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按照债权类权利的主张方式和流程进行债权类部分的权利主张,该债权类的权利主张并不影响投资人作为股权类投资的主体和权利义务承担。

5.债权+股权模式在实务中的应用

债权+股权广泛应用于各类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投资、PPP 项目、政府引导基金、投贷联动业务等,该模式属于较灵活的运用债权融资的特点和股权融资的特点予以结合,综合运用后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对于债权+股权的业务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特点可以设置不同的交易结构,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政策的出台,明股实债在实务业务领域部分受限,而债权+股权模式,因其天然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各自分离,同时又可以结合股债结合的特点,实务中将有更为广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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