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股实债的业务模式多样化
笔者仅以其中一种作为样本予以讨论,实务中还包括以增资方式进行持股、以差额补足的方式进行固定收益的确定,均不一一予以列举,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固有风险和风险控制的方式趋同。其中差额补足的性质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具有担保意思的,宜认定为保证担保;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宜认定为债务加入;无法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宜认定为保证;即没有表达担保,也没有债务加入或共同承担债务,不宜认定为保证,根据承诺性质确定。
2.明股实债模式(www.xing528.com)
在资管业务、私募基金、PPP 项目等领域均曾经被广泛应用,随着新的监管政策不断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 92 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 192 号)、《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 282 号)、《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保监发〔2018〕 9 号)、《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 6 号)可知,对于明股实债在资管业务、私募基金、PPP 项目等领域形成了围追堵截的局面,甚至在有些业务领域被明确叫停,但该类明股实债在部分民间投资和类金融业务风险控制方面是值得作为参考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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