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其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 第4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的拥有人为出质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质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出质人(即应收账款拥有人)与质权人(即担保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2.小贷类业务
《权利质押合同》:由出质人与小额贷款公司(质权人)达成的,主要约定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特殊的应收账款,有景区门票收费权,非公益性的私立学校的学费、宿舍收费权(均以未来应收账款估价后作为质押标的)等。
3.典当类业务
实务中,典当类业务中可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方式。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可知,当户可以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向典当行进行当物融资,到期后无法及时赎当时,典当行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4.融资租赁类业务(www.xing528.com)
《权利质押担保合同》:主要为应收账款所有权人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融资租赁公司)约定的,以出质人拥有的应收账款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质权人,承租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融资的主要方式,通常因为该应收账款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各承租主体的应收账款,基础资产较好、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以该应收账款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给其他主体融资,进行融资租赁保理融资和资产证券化业务。
5.保理类业务
保理业务中通常以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转让、管理应收账款等),而不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保理是融资主体将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保理公司进行融资,通常有非回购型保理和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等。
6.其他类业务
民间借贷中,个人与公司或者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可以以其对其他人的应收账款为该笔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办理质权人为自然人或者公司的登记,故实务中存在以该应收账款质押进行的民间借贷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应收账款出质人之间,可由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银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