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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内容及简述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其他类业务实务中常见的为民间借贷中,企业与个人、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理论上可行,实务中暂未见到。

知识产权质押内容及简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可知,出质人可以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为类金融机构融资主体的主债权作质押担保,若主债权项下债权到期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质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质押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办理的具体业务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相关内容及简述如下: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人为出质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质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出质人与质权人(即担保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中出质人向质权人以其合法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登记质押的方式提供的质押担保,若主合同到期或者债务提前到期时,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担保公司可以该办理质押登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贷类业务

《权利质押合同》:由出质人与小额贷款公司(质权人)达成的,主要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评估拍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理论中,知识产权典当融资是可行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实务中,因为知识产权估价的难度及处置的方式的有限性,以知识产权作为当物进行融资的典当行业务较少,通常办理该业务,需要签订《知识产权权利质押合同》:由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约定由当户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当物,进行质押典当融资,到期后当户未及时足额进行赎当时,由典当行拍卖当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的合同。

4.融资租赁类业务(www.xing528.com)

融资租赁类业务中,知识产权融资质押主要作为一种增信措施是较常见的,通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后,出质人与融资租赁公司(质权人)签订,当承租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进行回购或者支付租金时,质权人可以以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知识产权作为租赁财产,在实务中较少见,但确实存在。特别是近些年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融资,实务中,对于能否以知识产权作为租赁财产有一定的争议,其中一种观点:“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单纯的软件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均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而另一种实践观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未明确专利权等财产性权利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故融资租赁合同将专利权等财产性权利设为标的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民终3138 号]

5.保理类业务

保理类业务中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增信措施理论上可行,实务中或许有,但较少见。知识产权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其不确定性和市场价值难以确定,通常在保理业务中不作为标的物,故实务中较少见。

6.其他类业务

实务中常见的为民间借贷中,企业与个人、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企业作为出质人将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至质权人,约定到期未及时清偿时,由质权人优先受偿),理论上可行,实务中暂未见到。

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出质人之间的知识产权质押借款(出质人与银行约定的,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债权,质权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评估拍卖后优先受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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