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给质权人,若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将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变卖而实现债权,其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可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股权均可以质押。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股权的所有权人为出质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质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出质人(即质权所有权人)与质权人(即担保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出质人向质权人以其对目标公司持有的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若主合同到期或者债务提前到期时,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担保公司可以该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贷类业务
《权利质押合同》:由出质人与小额贷款公司(质权人)达成的,主要约定当债务人不及时足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实务中,典当类业务中的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实务中较少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可知,当户可以以目标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典当行进行当物融资,到期后无法及时赎当时,典当行可以按照绝当品进行评估拍卖而实现债权。(www.xing528.com)
4.融资租赁类业务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主要为股权所有权人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融资租赁公司)约定的,以出质人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时,由质权人对质押股权评估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5.保理类业务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出质人(一般指保理申请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保理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出质人以所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若保理申请人到期未及时足额归还保理资金,回购融资主体应收账款,则质权人可以质押股权拍卖变卖后优先偿还该资金。实务中,通常质押股权属于保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
6.其他类业务
民间借贷中,对于个人与公司或者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可以以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为该笔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若发生到期债务未清偿,质权人可以以该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股权出质人之间,可由出质人以出质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另,资本市场中常听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又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需求方以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进行资金融入,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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