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用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由债权人予以折价、拍卖、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务中,办理动产抵押的设备主要为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动产抵押合同》:提供动产抵押的人为反担保抵押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抵押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抵押人(动产的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即担保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动产所有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的抵押担保,若主合同到期或者提前偿还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担保公司可以该抵押的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贷类业务
《动产抵押合同》:由抵押人与小额贷款公司达成的,主要约定由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动产所有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动产所有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可知,典当行业不能开展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典当业务,可以开展动产质押业务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www.xing528.com)
4.融资租赁类业务
《动产抵押合同》:承租人与融资租赁主合同中的出租人签订的,约定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动产所有权为出租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承租人(即债务人)到期未足额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以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类型业务中,无论是直租业务或者回租业务,出租人办理的抵押物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承租权,能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5.保理类业务
《动产抵押合同》:抵押人(动产所有权人)与保理公司签订的,约定若主合同到期,融资主体未及时足额归还保理资金、回购融资主体应收账款的,则抵押人自愿以抵押动产所有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该资金。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保理公司与融资主体签订的保理合同。实务中,保理公司办理以动产抵押作为担保措施的担保措施相关合同并不多,一方面是对于保理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各地实务操作略有不同,另一方面对于保理公司在实务中以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各企业的接受程度均不一样。
6.其他类业务
实务中常见的为:民间借贷中,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动产所有权抵押(公司作为抵押人将动产所有权抵押至抵押权人,约定到期未及时清偿时,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或具有委托贷款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贷款(抵押人与银行约定的,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债权,抵押权人以该动产所有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均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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