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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内容及简述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建工程抵押,即融资主体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担保,若债务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时,以该在建工程评估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在建工程抵押内容及简述

在建工程抵押,即融资主体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担保,若债务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时,以该在建工程评估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通常为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若该土地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且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个证,但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进行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具体办理中,各地对资质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提供在建工程抵押的人为反担保抵押人,担保公司通常为反担保抵押权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抵押人(在建工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即担保公司)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所有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的抵押担保,若主合同到期或者债务提前到期时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担保公司可以该抵押的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贷类业务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由抵押人与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权人达成的,主要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在建工程所有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在建工程典当合同》:由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约定由当户以在建工程所有权作为当物,进行抵押融资,到期后当户未及时足额进行赎当时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由典当行拍卖当物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的合同。(www.xing528.com)

4.融资租赁类业务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要在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承租人名下在建工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转让给出租人,并进行法律上的交付之后,由出租人以该在建工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为标的回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将该在建工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抵押给出租人,以保障出租人的租赁债权。具体内容为承租人与融资租赁主合同中的出租人,约定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在建工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为出租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承租人(即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承租人作为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的在建工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处置后优先偿还出租人。

5.保理类业务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要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内容是抵押人与保理公司,约定若主合同到期,融资主体未及时足额归还保理资金,回购融资主体应收账款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则抵押人自愿以抵押在建工程所有权优先偿还该资金。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保理公司与融资主体签订的保理合同。实务中,保理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形,理论上可行,但由于保理公司一般以受让应收账款作为主要的业务内容,故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担保措施的情形下,由于一方面各地操作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在建工程的担保物价值较大,很少用保理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融资。

6.其他类业务

实务中常见的为民间借贷中,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在建工程所有权抵押(公司作为抵押人将在建工程所有权抵押至抵押权人,约定到期未及时清偿时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贷款(抵押人与银行约定的,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清偿债权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以该抵押在建工程所有权优先受偿)等均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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