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非法人组织保证即保证人属于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以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财产对债务提供保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保证相关内容及简述如下: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保证合同》:提供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为反担保保证人,该类合同主要内容为担保债权人(即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订的,约定由反担保人向担保债权人以其财产提供保证担保,若主合同到期或者提前偿还时,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导致担保债权人发生代偿时,保证人以其资产代债务人向担保债权人进行提供保证担保等相关内容的合同。
2.小贷类业务
《保证合同》: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达成的,约定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按照该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行为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典当类业务常见的担保合同签订,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保证合同或者由保证人出具担保函,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内容主要为保证人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时,当债务已到期而未获清偿时,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按照该合同约定或担保函承诺内容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为的合同或函件。(www.xing528.com)
4.融资租赁类业务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与融资租赁主合同中的出租人签订的,约定承租人(即债务人)到期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自愿以其资产代为偿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中保证人担保的债权为租赁债权,即该合同担保对应的主合同主要为融资租赁公司与融资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
5.保理类业务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与保理公司签订的,约定若主合同到期,融资主体未及时足额归还保理资金,回购融资主体应收账款,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以其资产代为偿还该资金。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保理公司与融资主体签订的保理合同。
6.其他类业务
实务中常见的其他类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保证的形式为担保函,或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无论是担保函或者以保证人的名义在主合同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均属于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保证人的单方的承诺,其效力具体根据担保函或在主合同签订时有无其他约定来确定,担保函或者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但无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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