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证即保证人属于自然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以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对债务提供保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关个人保证相关内容及简述如下:
1.担保类业务
《反担保个人保证合同》:提供个人保证的人为反担保保证人,该类合同是指担保债权人(即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与反担保人(自然人)签订的,由反担保人向担保人以其个人财产提供保证,若主合同到期或者提前偿还时,债务人未及时足额归还,导致担保债权人发生代偿时,担保人以其资产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合同。
2.小贷类业务
《个人保证合同》: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向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约定到期后债务人不及时足额归还借款,由担保人以其个人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合同。
3.典当类业务
《个人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典当类业务由于其特殊性,常见的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保证合同或者由保证人出具担保函,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内容主要为保证人作为自然人承诺,若当户到期未及时赎当,典当行可要求保证人就当物未清偿之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www.xing528.com)
4.融资租赁类业务
《个人保证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为承租人到期未及时支付租金,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自愿以其个人资产代为偿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业务中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主债权为租赁债权。该合同担保对应的主合同主要为融资租赁公司与融资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
5.保理类业务
《个人保证合同》:主要体现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合同内容约定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与保理公司约定,若主合同到期,融资主体未及时足额归还保理资金,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回购融资主体应收账款的,则保证人以其个人资产偿还该资金。该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保理公司与融资主体签订的保理合同。
6.其他类业务
实务中常见的其他类提供个人保证的形式为担保函,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无论是担保函或者以保证人的名义在主合同签字均属于作为自然人保证人的单方的承诺,其效力具体根据担保函或在主合同签订时有无其他约定来确定,担保函或者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但无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