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黄锦堂老师将德国行政法总论体系的特色总结为:A.学科的目的在于依据权利保障的观点逐步建立各种概念、范畴;B.以行政处分为核心概念建构,强调行政行为的形式;C.以干涉行政法为主,行政之民主化与效率效能的讨论不充足;②对于德国行政法总论的改革包括:A.论行政法改革之需要与改革之途径;B.论行政行为之经由行政法而为调控;C.行政行为应受到合法性、选用性、最适化与当事人或民众接受之确保之四大指引;D.行政与行政法之任务取决性肇因于国家之任务变迁;E.行政法总论作为公法咨询秩序的一个部分,未来行政法总论的建制原则为合作、共识和沟通;③黄锦堂老师最终将德国行政法总论与行政法学的改革方向归纳为:A.行政法应随时空而调整;B.行政法总论必须适度引进各论代表性的机制;C.行政法总论得区分不同的行政任务类型而讨论有关法的调控;D.行政法总论必须注意时代变迁与行政的新议题;E.行政法总论的任务是提供一个秩序理念与架构;F.行政法总论得以咨询提供、沟通、授权与灌能、合作当作主要构造,而且施政之价值不在于效率性与节约性,更在于唤醒公民经由参与而达成共识;G.行政法总论须受到宪法相关原理原则之指引。[37]
黄锦堂老师对于这个问题分析得很全面,也很透彻。中国大陆地区的行政法学实质上也是师从德国,因此中国行政法总论体系在很多方面都与德国行政法总论体系存在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例如中国行政法学也要处理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行政法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一;中国行政法学借鉴了奥托·迈耶的理论把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构建起行政法学总论体系,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在分论的理论构建和行政机关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现在正在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改革和创新,很多学者都在想办法寻找新的核心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中国传统行政法也以干涉行政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于行政民主化问题研究的也不够,很多学者都在研究如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增加公民的参与性,如何变管制行政为服务行政;近年来理论界才逐渐重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规制的研究,并提出了很多可供尝试性的解决方案;因为新时代下国家之任务变迁而延伸出“新行政法”学说并展开积极的探索;如何在宪法指引下进行行政法学的改革与创新。可以说,中德两国的行政法学总论体系构建面临的很多困境是相似甚至相同的,在理论上两者同出于一体,在实践中两国行政机关也共同面临着全球化和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因此,德国的经验可以为中国行政法总论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很多借鉴之处。行政执法程序法的改革与创新是中国行政法总论体系的改革与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在宪法精神指引下的行政执法程序法的优化与完善,可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开性与参与性。而且相比灵活多变的实体性法律规则,程序性规则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对于时代变迁的适应性更强,在研究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特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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