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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法的价值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已述,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并没有形成非常一致的观点。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程序法的价值应内在与工具性并重,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在价值是公正和效率,行政执法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则包括控制权力、保障权利,实现民主和秩序等。此外,程序的适度性也应被视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在价值。

行政执法程序法的价值

第三章已述,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并没有形成非常一致的观点。陈瑞华教授的贡献主要在于系统介绍了程序价值理论,并对之进行了点评,建议程序价值多元化,并对如何深入研究提出了建议。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法的具体价值也没有非常一致的观点,总体而言,①王锡锌教授提出行政程序的价值是公正与效率这一观点是学界比较一致的共识,但公正与效率之外是否还有别的价值则观点不一。A.马怀德和刘云华两位学者则在行政程序追求公正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秩序作为最重要的价值之一。B.于立深教授在行政程序追求公正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民主作为最重要的价值之一。C.姜明安教授则在行政程序追求公正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行政。D.孙笑侠教授的观点其实是等于在细化内在价值。②还有些学者并没有肯定行政程序的价值是公正与效率。A.周安平教授主张公正与秩序并举,并没有提效率。B.杨彦虎博观点的实质就是公正,没有提效率。相比王锡锌、马怀德和刘云华,姜明安、季卫东、周安平和杨彦虎几位学者的观点都不是在阐释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而是在阐释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或者至少是借助工具性价值来体现内在价值,因为无论是民主还是秩序都是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非内在价值。③程序的正当性价值早已广为人知,黄捷教授在程序的正当性价值之外提出了程序适度性的观点,并细化了程序适度性的衡量指标,这就是前人忽略的问题,这在程序法研究领域属于全新的创新。程序的适度性完全可以与正当性一起构成两个不同维度的评价程序优劣的标准。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程序法的价值应内在与工具性并重,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在价值是公正和效率,行政执法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则包括控制权力、保障权利,实现民主和秩序等。在我国,除了要强调行政执法程序传统的工具性价值外,还要更加重视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自身的品格和理性,二者应该并重,不能过分强调一方面否定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如何在《行政执法程序法》中实现统一。此外,程序的适度性也应被视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在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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