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学界分歧非常大,主要观点有:①西方和台湾地区的观点。A.人性尊严之尊重与保护。陈清秀老师在介绍台湾地区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时,把人性尊严之尊重与保护列在第一位。人性尊严被蔡志方老师称为行政法之最高指导理念。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也是这么规定的:“人性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一切的国家权力均有义务尊重及保护人性的尊严。”B.禁止恣意原则。指在行政的领域里,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际,仅能依事理的观点为行为。C.明确性与可预测性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其行政行为固然为因应社会的变迁与情事的变更,而可以朝令夕改,但仍应注意遵守可预测性原则,避免其行为让人民产生无法预测的损害。D.禁止过分原则。对于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必要范围内为之。[22]②大陆地区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学说非常多,主要包括十多种观点,这些观点之间有很多相同点,如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法治原则、效率原则,但也存在非常多的不同点:A.姜明安教授在自己的著作和试拟稿中认为基本原则有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平衡原则,参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救济原则;B.胡建淼教授提出,尽管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所表达的基本原则不同,但把“合法、合理、效率”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对待,这一点是雷同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与程序正当。正当程序是行政法的核心。[23]C.章剑生教授认为,基本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D.张慧平博士提出,行政程序法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程序与实体并存的特点,并承担了价值和规则沟通桥梁的角色。[24]E.周安平教授认为,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25]F.韩大元、王贵松两位学者提出,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法治原则、行政民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讲究效率原则。[26]G.应松年教授拟定试拟稿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听取意见原则、公正原则、做出决定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效率原则。[27]H.马怀德教授拟定试拟稿的基本原则有:程序合法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听取意见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理性化原则、效率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权利救济原则。[28]I.李俊斌提出,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开原则,补充统一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行政程序法规则的法制化与人性化原则。J.江利红教授提出,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听证原则、禁止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K.张引,熊等华两位学者提出,宜确立公正、效率、公开等三项原则。L.单锋教授提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以公平原则为价值导向,吸收实体原则、私法原则,从而建立起包括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开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内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体系。M.吴德星博士提出,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民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公开原则。N.杨海坤,刘洋林两位学者提出,能够称得上基本原则的只有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并进一步提出民主原则体现在行政公开、行政参与两项具体原则中,程序公正原则表现在不偏不倚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三项具体原则方面。O.程洁认为,包括程序中立原则。P.黄学贤,廖振权两位学者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效力的贯穿性与内容的根本性应当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两大确立标准。然而根据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的现状分析,在现行的研究成果中无法找到“合格”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正当程序更适宜作为一种程序理念,而不适合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实体性原则也不适宜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可以说,相比其余构成要素,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仍然处于莫衷一是,观点纷呈的阶段:①意见相对较为统一的原则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法治原则,此外大多数学者都提出了效率原则。可以说,这三个原则已经成为学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当然黄学贤,廖振权两位学者对于程序正当原则提出了异议,认为程序正当应该是行政程序的价值而非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总体而言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法治原则和效率原则基本属于学者们的共识。②学者们所提出的其余的基本原则还有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平衡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救济原则,听取意见原则,做出决定原则,理性化原则,补充统一原则,法制化与人性化原则,回避原则,听证原则,禁止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民主原则。仔细梳理这些原则可以发现,这些原则基本可以分为两类:要么就是可以纳入程序正,当、程序法治和效率三原则范畴内,如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平衡原则,参与原则,平等原则,法制化与人性化原则,回避原则,听证原则,禁止单方接触原则,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民主原则,中立原则等,要么就是属于整个行政法范畴的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民主原则等因此,上述归纳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学者们对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基本制度的界限的认识分歧造成的,另外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界限学者们也存在认识不同。(www.xing528.com)
显然,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需要立足于“基本”与“程序”。西方和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对于这一问题最大的意义在于他们所提出的原则同时也是行政程序的价值要求,如萨默斯和贝勒斯都认为,程序价值包括人道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这体现了西方国家与法学家们对于“人”这一个体的重视和尊重,这是非常值得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学习的地方,行政执法程序法的改革与完善也应该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原则进行。禁止过分原则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处理原则,行政执法程序其实就是防止权力过分限制甚至侵害权利的一个重要的保障工具,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以这一原则为指引。禁止恣意是行政执法程序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很多时候没有能够做到还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明确性与可预测性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却在很多行政执法立法中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也使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在很多时候完全操控于行政执法机关之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没有很好地得以发挥作用。这是行政执法程序法优化和完善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之一。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法治原则和效率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