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已述,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法功能的观点学说很多,其分歧主要在于阐释的角度不同,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六种:①从控权和保权的角度阐释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盐野宏、刘云华两位学者。②从社会功能角度阐释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章剑生、马怀德两位学者,盐野宏教授的观点也有部分内容符合。③既立足于控权和保权,又考虑社会功能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姜明安、颜三忠、杨海坤、刘洋林等学者。④兼顾到与实体法关系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哈特穆特·毛雷尔教授。⑤认为行政程序法兼有正负两方面功能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张步峰教授。⑥如何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代表人物为季卫东教授。他认为这需要内部和外部条件以及相对和绝对条件。
上述观点运用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话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修正:①从控权和保权的角度阐释的观点说明了行政执法程序法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具体到各个学者各自的观点,则还存在一些不足。A.盐野宏教授的观点有两个问题,一是将保障的对象局限于个人,忽略了组织;二是忽视了行政执法程序对效率价值的追求。B.刘云华副教授的观点是从控权、保权到法治,是一个从点到面、由小及大的过程。但行政执法程序法最本质的功能还是控权和保权,法治是所有良法的功能,不是行政执法程序法特有的。②从社会功能的角度阐释是没有错的,但这些功能没有显现出行政程序法自身的特点。A.章剑生教授的观点主要着眼于行政执法程序的社会功能,同时强调了行政执法程序的自身独立性,没有从行政法本身的角度去阐释。B.马怀德教授的观点政治色彩更浓,也没有从行政法本身的角度去阐释。③既立足于控权和保权,又考虑社会功能的。A.颜三忠教授的观点更为全面,从实体、程序和效率三个方面对行政程序的功能进行阐述。B.姜明安教授提出行政执法程序的根本功能在于控权和保权,同时又阐释了行政程序法典的法治意义。C.杨海坤,刘洋林两位学者建议可以从市场经济角度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人权这两个方面思考行政执法程序的功能,较为着重从社会与政治两个角度去阐释。④兼顾到与实体法关系的。这是哈特穆特·毛雷尔教授观点的特点,其不足主要在于将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性为行政执法实体法的服务者与辅助者,抹杀了行政执法程序法的独立性。⑤认为行政执法程序法兼有正负两方面功能的。张步峰教授的观点非常有自己的特点,他借鉴了社会学家默顿的观点,提出行政执法程序也具有正、负两种功能,将程序的不足也纳入了功能范畴,这一观点有利于综合全面的考虑行政执法程序的正面和负面作用,在立法时有助于尽量地减少负面作用的出现。⑥季卫东教授的观点也非常有借鉴价值,行政执法程序法立法时确实要综合考虑几个条件,以便能够在适用时能够实现既定的功能。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程序法的功能应该分为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规范功能是从行政执法本身的角度去阐释,主要包括保障实体法得以公正实施、制约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等,社会功能则是从行政程序的社会作用的角度去阐释,可以包括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接受程度、遏制和消除腐败、克服官僚主义、建设法治政府等。同时,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法典时应该尽可能地综合考虑各种条件和因素,降低执法程序自身不足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