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法”定义的分歧
“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构成”的基本概念为“行政执法程序法”,依据行政程序法概念的学术观点,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法”定义的界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①行政执法程序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组织执法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执法组织程序法、行政执法决策与执行程序法、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方面的程序规定。因此,行政执法程序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行政诉讼法,狭义的仅指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步骤、方式和过程,因此行政执法程序法是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步骤、方式、过程之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行政执法程序法是关于行政执法过程、手续与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③行政执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规范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应松年教授观点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主张行政执法程序法规范的对象包括行政执法相对方参与行政执法程序以及与行政执法直接关联的行政主体其他行为的程序。
(二)“行政执法程序法”的定义应综合考虑行政主体与行为(www.xing528.com)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法概念的这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基于行政法学的不同研究视角所提出的,分别从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角度去定义行政执法程序法的。①将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法范畴这一点,不敢苟同,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确实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却不是行政执法程序法。②把行政执法程序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行政执法机关,而排除了行政执法相对人,这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不符合行政实务工作的现实情况。③第三种观点其实质是外部行政行为程序法,将调整对象定性为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认为行政执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规范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行政程序法不仅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程序,而且调整行政执法相对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行政程序,应松年教授的观点与其相似。综上所述,笔者较为赞同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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