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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基础和方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见解,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与方法反思很有启示意义。⑥“面向行政的行政法”或“规制行政法学”的学术走向,更注重行政本身的过程及其法律对此的规制方式和实效,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研究需要侧重行政执法活动的目

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基础和方法

关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见解,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与方法反思很有启示意义。①王名扬教授依据美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历史是这样认为的:法律传统、对行政法的认知、国家观念等因素都影响行政法体系的构建。[6]②赵宏博士提出:A.体系构建的方法主要由概念法学和评价法学所阐发;B.对于概念法学而言,一个法体系是依据形式逻辑的规则,以抽象的概念体系为基础构建的,这个体系具有自足性,是“一种纯粹根据逻辑和公理进行涵摄和演绎的系统”;虽然概念法学致力于法的科学化,却将整个法体系建立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之上;对于复杂生动的生活现实的拒斥,使其构筑出的只是与生活现实两相剥离的“概念谱系”;这种概念谱系过分依赖于抽象逻辑,漠视纷繁多样的法律实践,因此“常常诱使价值剥离,切断规范间的意旨关联”;尽管在形式逻辑上无懈可击,并在设计安排上展现出完美的图标式对称,但概念法学的法体系却存在着价值导向和精神内核的黑洞;C.以拉伦茨为代表的评价法学尝试将法体系的建构从对形式要素的倚重,转向对实质要素的探求;拉伦茨用具有内在关联的、彰显规范意旨的法律原则替换了概念法学中的“抽象概念”,并借此使法体系的一致性不再建立在形式逻辑,而是价值导向的基础上;D.成功的法体系构建必须兼顾概念法学所强调的逻辑性,以及评价法学所强调的价值性;对于法学科系统建构而言,有两项任务至关重要:首先就是寻找和确定作为上位价值的秩序观念,其次就是对系统内部逻辑一致的反复锤炼;E.“价值同一性”和“逻辑一致性”,都已包含在了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过程中,并具体表现在以法律原则、抽象概念以及法释义学作为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的处理上;F.法律原则将诸多概念、形式和结构有效地统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它的存在和确立既确保了系统构成要素的“首尾一贯和相对稳定”,同样协助各种构成要素与法体系整体的相称定位;G.行政行为是功能化的体系基础概念,除提供行政活动的基本单元和是否适法的一般基准外,还以此概念为起点,行政法体系的各项要素都被有效地衔接和连贯起来;H.法律原则揭示了法体系的价值导引,抽象概念又提供了法体系的基本单元,那么将这些元素进行有效链接,并使德国行政法体系最终成为一个逻辑自治、独立自足的有机整体的,则是它的法释义学方法。[7]③朱芒教授提出:A.近年来出现了“面向行政的行政法”或“规制行政法学”的学术走向,其研究的关键点不在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的司法审査标准之处,而是更注重行政本身的过程及其法律对此的规制方式和实效;这类的研究,一方面改变了原本行政法研究注重法律形式要件的方法,转而侧重行政活动的目的,由此使法学方法中原本至关重要的形式性和对应司法的两个属性受到了质疑;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过程因行政领域的复杂分割,而导致这方面的行政法学研究在一开始就必须进入到了具体而细致的特定行政领域,而不是抽象的理论论述层面;B.如果依然采用“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方法去统合某个特定领域的行政活动的话,那么,其结果无疑还是设立适用于该领域的行政法学总论,或者说是行政法学总论适用于该领域的方法,其作用对相关行政活动仍然是将此整合到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外延中而已;在各论层面上所需进行的学术抽象作业,肯定应该包含将这两者的整合,而建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之时,这两者理应被统合其中;C.理论体系的建构工作,首先需确定什么行政领域作为关联领域进行分析,同时又需要决定应该选择什么概念作为基本概念;D.当讨论“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等命题之时,如何避免行政(规制)法制建设脱离法治国家基本目的的走向。[8]④施密特·阿斯曼教授提出:A.行政法总论由分论发展而来,内含秩序理念,指引分论的演变方向,此种互动关系及影响过程正是行政法体系的出发点;体系思考构筑了规范秩序与统一概念,此一前提下建构的行政法具有矫正价值矛盾及专业领域背离现象的能力,有助于行政行为透明性的形成,可对现今不断演变的行政任务做出回应;体系学是既存者,也是未来的演变者,是随行政任务的演变而持续完善的产物;B.行政法各论领域的事务性质、实务运作及规范模式;在建构总论与各论学说交互影响关系上,发展了行政法体系理念的核心—关联领域;C.行政法学的体系与概念需要一个切入观点来选取或规范事实,这样才能发展成学理;体系建构的基本概念包括利益、行政任务、行政类型、责任结构;D.行政法体系化之个人权利取向,仍然是其最重要之因子,其从在所有法律层次都保障其效力之基本权推导出来。[9]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与方法这一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①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构建的基础,包括行政执法程序传统、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认知、国家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重视等因素,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核心概念以及法释义学。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构建方法主要有概念法学和评价法学阐释两种,但概念法学方法构建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存在着价值导向和精神内核的问题,评价法学完全借助法律原则使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一致性建立在程序正义价值导向的基础上又忽视了核心概念和抽象逻辑,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构建必须兼顾概念法学所强调的逻辑性,以及评价法学所强调的价值性,并首先要寻找和确定作为上位价值的秩序观念如正当和效率,其次就是对系统内部逻辑一致进行反复锤炼。③行政执法程序立法总则的研究以及与分则的关系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构建非常重要。④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构建需要核心概念,这个核心概念可以参考德国行政法体系构建的利益、行政任务、行政类型、责任结构等基本概念,尤其要尤其要重视程序性权利。⑤行政执法程序法是功能化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核心概念,除提供一般基准外,还以此概念为起点,衔接和连贯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的各项要素,将这些元素进行有效链接,并使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成为逻辑自治、独立自足的有机整体。⑥“面向行政的行政法”或“规制行政法学”的学术走向,更注重行政本身的过程及其法律对此的规制方式和实效,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研究需要侧重行政执法活动的目的,导致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研究进入到了具体的特定行政领域。⑦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总则和分则在建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时应统合,并避免脱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基本目的。此外,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体系构建的基础需要结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发展需要进行实证分析与总结归纳,构建方法需要结合我国现实实际提出较为具体的、具有实用性的结论,需要对之作体系化的整理并纳入行政法立法,区分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所需程序的特殊性,并通过基本原则指引来诊断其正当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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