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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行政执法程序法制统一的路径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执法程序法制统一的路径是《立法法》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扩大化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出发,架构了集事前划定立法权限与事后立法监督于一体的四道防线。

实现行政执法程序法制统一的路径

因此,行政执法程序法制统一的原因恰恰是为了应对不同地方立法多元化带来的挑战:《立法法》赋予235 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带来的问题是立法主体数量增加,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对国家法制统一带来挑战。法律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要求各种部门法和地方法都要服从于宪法、统一于宪法,必须与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相一致。立法各层级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存在一种“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制约关系,层级低的法不得与层级高的法相冲突、相抵触。地方立法权限要服从国家立法权。立法效力要统一,全部法律规范文件按其性质、地位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形成一个统一于宪法和法律的整体。地方立法间存在冲突以及以立法手段实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法治壁垒,对区域一体化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加强地方立法间的协调,统一行政执法程序是各地协同发展的内在要求,能保证执法标准相对统一,预防和解决协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各地协同发展的合法有序进行。而对于如何科学地进行央地立法事权划分,需要依据国家主义与契约主义两种理念,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事权方面高度同构、“上下对口”和“上下一般粗”,使得中央与地方立法职责同构的现象明显,缺乏针对不同层级地方在立法职能和事权方面的合理化、精细化区分。央地立法事权法治化的基本思路是实现央地立法职责划分从行政化向法治化、从政策主导向法律主导转变:明确以立法调整事务的“影响范围”或“外部性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建立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适时变动与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执法程序法制统一的路径是《立法法》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扩大化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出发,架构了集事前划定立法权限与事后立法监督于一体的四道防线。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在实现不当利益的扼制和法制统一维护方面取得了功效。还要创新地方立法协作方式,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对各自的地方立法进行废改立,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保障行政执法程序性权利、保证行政执法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受到有效约束的对策就是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法制是实现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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