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之所以至今没有实现行政执法程序法制统一,是因为存在各种问题需要解决:①从立法内容的角度看,保障公民权利与提升行政效能是立法要实现的双重目的,保障公民权利要解决执法乱作为问题,主要机制包括确立行政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制度等;提升行政效能要解决执法不作为与慢作为问题,主要机制包括理顺执法机关纵向横向关系,简化申请处理程序,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等。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设想除了要按照管理学的原理来完善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外,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着手,完善行政组织法和加强行政程序立法。②从立法价值的角度看,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应坚决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的陈腐观念,弘扬人民主权和保障人权的民主理念;在立法格局的配置上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明确界定立法权限的划分,严格规范和控制授权性立法,确保立法工作有序进行;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③从法源冲突的角度看,在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诸多因素中,法源冲突尤其是规章之间、其他规范性文件间的冲突是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建成的背景下,整合立法资源,理顺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将是解决法源冲突问题的根本途径;改造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强化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同时辅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扩大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是避免行政执法法源冲突的有效途径。④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法律解释是行政执法的必经环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应用性法律解释是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具有高度的正当性。行政执法人员享有应用性法律解释权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并不相悖,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性法律解释,不同于立法解释,也不同于学界通常所说的“行政解释”,具有非机关性、应用性、多样性、有效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我国应当尽快承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事实存在的执法者个人的应用性法律解释权,并且加强规范和监督。⑤从配套制度建设的角度提看,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配合,包括以下法律制度的支持:其一,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制度。其二,统一行使权力的法律制度。其三,行政协助的法律制度。其四,执法冲突裁决的法律制度。⑥从立法特征的角度看,行政程序的立法在全国范围内都呈现出明显的对法律、国务院决定进行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第一,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立法普及率就高,没有的相关立法就少。第二,对同一制度,各部门和各地立法表现出明显的相似性。第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出现立法高峰。这种现象称为“集中立法”,一方面可以看作是中央立法推动地方行政立法的进步,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一种突击立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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