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实体、轻程序”是古代人治中国的“优良”传统,并且一直影响到现在,关于这一点,很多学者都看得很清楚。(1)王果纯教授提出,A.程序法治意识就是关于程序法治的意识形态,是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宏观上(以国家活动领域为主)交融整合的特殊社会意识;从广义的意识内容分析,对程序法治意识可以这样表述:人们关于程序法治及其现象的认知、理想、心理、评价、观念、学说的总称,它体现着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体现着人们对程序法权威的承认与尊崇,体现着人们对程序法制的价值、地位与作用及发展规律探索与实践的科学态度及科学成果;B.程序法治的心理,是人们对于程序法治及其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认识和情感,是人们依据程序法治及其现象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属于程序法治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程序法治的观念,是对程序法治客观现实通过理性思维产生的结果,即程序法治的思想,是程序法治意识的基本形态,程序法治的观念包括其内含的程序法权威观念、程序价值观念、权力观、程序权利保护观念、权利平等观念、依法行政原则和审判独立原则等若干属观念方面各具特定的内涵,整合成为程序法治意识的基本构成;C.培养和塑造程序法治意识应把握以下环节:首先,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其次,必须全面开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三是改进普法宣传工作,四是开展程序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讨。[33](2)曾绍东,俞荣根两位学者提出,在中国人看来,当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矛盾冲突的时候,服从实质正义是天经地义的,在这一点上,从普通百姓到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法律人,没有什么不同,原因无他,这是中国的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生活在共同的司法文化环境里,受共同的司法文化熏陶的结果,法律知识并不能改变文化基因;在美国民众眼里,一个案件只要法院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审判,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可接受的,尽管明知审判结果与实质正义不符,也会说“yes”,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优先的司法文化,西方司法文化是程序中心主义,程序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只要严格遵守逻辑理性的程序就是公正的:中国司法文化是实质中心主义,以实质正义统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34](3)贺卫方教授提出,程序本身是一种文化。[35](4)刘丽梅副教授提出,①中国传统文化对程序正义的制约:一是贱诉讼,二是漠视权利,三是有罪推定,四是家长制,五是重“情”轻“法”,六是传统人格中的消极方面;②我国现实的法律文化对程序正义的制约,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过分强调程序的附属性作用,忽视程序的自身价值;③当代中国对程序正义移植的法律文化条件:营造程序正义民众化的法律文化氛围,形成正当的权力评价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诉讼文化观,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形成程序正义的制度文化。[36](5)季卫东教授提出,现实中滥用形式和程序要件的弊端其实正是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的结果,为此我们的确有必要对照公开、对等、透明以及公平等程序价值来检验和完善现行的程序规范。[37](6)邓琼,龚廷泰两位学者提出,法治氛围是人们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形成的普遍敬畏、认同、尊崇法律的可感知的整体社会状态和社会氛围,是一种从敬畏法律、遵从法治到自觉守法的感性认知和理性自觉的过程,它由法律制度、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行为等基本要素构成,法治氛围只有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形成,宪法、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社会主体通过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看到司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惩处,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38](7)盖涛,徐熙芝两位学者提出,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务员的行政程序正义意识:加快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彻底转变行政实体正义观念、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完善有关行政程序的配套制度,加强公务员的正当程序意识培训,完善监督奖惩机制。[39](8)田承春教授提出,公民程序法治意识的塑造有利于良法体系的构建、执法主体的自律、司法权威的树立、利益诉求的理性。塑造我国公民程序法律意识,应当在立法方面树立“程序优位”意识、执法方面树立“程序优先”意识、司法方面树立“程序至上”意识、守法方面树立“程序信仰”意识,最终形成公民对程序法的信赖、尊重、爱戴、推崇、敬慕的稳定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40](9)林舒提出,“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立法不执法,就会加剧法律权威的失落。(10)黄捷,段平华两位学者提出,A.程序法治文化是普遍崇尚程序正义的法律制度,法律活动,法律态度,思想认知,行为习惯等社会现象和生活方式;B.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的思想和认知,程序法治文化则是围绕着程序法治而呈现出的,并且弥漫在人们思维、生活和制度等各领域中的程序观念元素和制度、行为表达,是一种化在制度中的程序正义模式和化在人们心中的程序正义思想的多元融合体,正当程序理论和程序法学说分别都是程序法治文化的有机构成部分,发达的程序法理论是程序法治文化不可缺少的内容。[41](11)马璨提出,A.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分支,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由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所组成的复合有机体;B.程序法律文化分为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前者主要指各种程序制度的总和,包括诉讼法律规定和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后者主要指人们对待程序的态度,即人们对程序法律规定的认知、情感与评价;在制度化因素逐渐成为定量的时候,观念文化就成为决定各种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变量因素。只有在充分厘清了解我国重实体轻程序法律观的渊源,从根本着手,改进国民法制教育方式,贯彻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打造一支职业化、优良化的立法、行政、司法队伍,进一步完善程序法律制度尤其是评价追责制度,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42](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马何祖提出,各级公务员都要增强行政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是加强对行政程序的学习培训,二是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三是抓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关键环节,四是严格监督检查。[43](13)王平博士提出,问责权法治化的基本要件:形式要件是体系完备、程序明晰,精神要件是主权在民原则彰显,实质要件是问责权职、权、责相对称。[44](14)陈章乐博士提出,市场化是法治化的经济基础,民主化是法治化的政治基础,国际化是法治化的外部动力。[45](15)徐显明教授提出,法治精神的要素有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培养;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46](16)王玲博士提出,法治的实质要件,指的是法律对公共权力、国家责任、个人权利、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原则和制度,法治的形式要件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法律工作的职业性。[47](17)孙笑侠教授提出,法治究其本义是指规则的治理,没有遵守和敬畏规则的习惯,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敬畏规则比信仰法治更重要。[48]
显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举措在于要培养整个社会包括每一个组织和公民的行政执法程序理论文化意识。在此之前还要解决以下问题:①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意识是人们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法治及其现象的认知、理想、心理、评价、观念、学说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文化是崇尚程序正义的社会现象。②需要探讨行政执法程序文化意识产生的来源,从而针对中国的问题进行对症下药。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意识是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交融整合,体现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追求,对行政执法程序法权威的承认与尊崇。中国人重实质正义是在司法文化环境里受共同熏陶的结果,传统文化贱诉讼,漠视权利,有罪推定,家长制,重“情”轻“法”,现实法律文化强调行政执法程序的附属性,忽视行政执法程序的自身价值。③需要解释究竟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理论文化意识,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理论文化意识的内涵进行阐释: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文化分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文化和行政执法程序观念文化。行政执法程序法治心理属于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行政执法程序法治观念是理性思维阶段,包括行政执法程序法权威观念、行政执法程序价值观念、行政执法权力观念、行政执法程序权利观念。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氛围由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心理、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观念、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行为等基本要素构成。前者主要指各种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总和;后者指人们对待行政执法程序的态度。④究竟如何培养行政执法程序理论文化意识,可以考虑以下办法: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开展法律教育和研究,改进普法宣传,营造程序正义民众化的法律文化氛围,在立法树立“程序优位”意识、执法树立“程序优先”意识、司法树立“程序至上”意识、守法树立“程序信仰”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评价追责制度。(www.xing528.com)
所以,要培养全社会的行政执法程序理论文化意识,必须要培养全社会的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意识、氛围、心理、观念、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实质中心主义、反程序正义的文化,而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文化产生的根源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这就需要先营造程序正义民众化的法律文化氛围需要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在立法树立“程序优位”意识、执法树立“程序优先”意识、司法树立“程序至上”意识、守法树立“程序信仰”意识,还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评价追责制度。这样才能系统地解决行政执法程序理论文化意识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还要从行政执法程序的角度结合行政执法立法与执法活动针对行政执法程序特有的理论文化意识进行阐释和探讨,这是需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继续深入探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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