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否认,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行政立法越来越完善。但是,从行政执法具体状况看,现行立法依然不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程度上甚至与执法状态存在冲突,从而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对此,肖金明和沈俊福两位教授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肖金明教授提出,①政府立法品位低,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立法从政府甚至行政部门角度出发,把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没有去充分注意立法后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能否健康发展,没有把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摆在应有的位置,甚至没有把公共利益摆在应有的位置:二还是从政府或行政部门出发,把立法当作谋取权力和利益的手段,不是站在国家或政府的高度上在立法中衡量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过多地看重地方或部门的权力和利益,从而导致把应该考虑进来的抛弃在立法之外,把不应该考虑的想方设法纳入立法考虑之中,甚至以地方或部门利益为核心在立法中做出特殊的利益安排,最终导致政府或部门在立法中争权限、划地盘;②如果提高政府立法的品位,能否作如下尝试:一是发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二是强调政府立法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三是重视立法程序保障问题,四是建立立法的评价和修正机制。[26](2)沈福俊教授提出,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立法本意的理解有较大偏差,原因是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法律的规定,应当以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理念为基础,从法律的功能、法律的精神和实质法治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机制,而应当通过加强立法解释机制,来协调立法本意与行政执法实践之间的冲突。[27]
显然,现行行政执法立法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①政府的行政执法立法品位低,主要表现是把立法当作管理和谋取权力、利益的手段,没有把公民权利和自由甚至公共利益摆在应有的位置,把不应该考虑的纳入立法中,导致政府或部门在立法中争权限、划地盘,提高政府立法品位需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作用,立法平衡各种利益关系,重视立法程序保障,建立立法评价和修正机制。②行政执法的立法理解和执行之间存在偏差,部分地区和部门对立法本意的理解有较大偏差,应以正当程序为基础,从法律的功能、精神和实质法治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加强立法解释机制来协调立法本意与行政执法实践的冲突。无论哪一方面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来解决,科学立法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但是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解决,还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必须深刻分析为什么行政执法立法会存在这些问题,尤其是比较注重立法目的,从立法程序的角度去反思这些问题。第二,应系统阐释行政立法应该呈现出什么样的理想状态。第三,从程序法治的角度去思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四,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需要开展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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