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在价值的模式
关于什么是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工具性价值一样也没有形成非常一致的观点。陈瑞华教授对于这一问题也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程序价值模式的另一个理论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即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内在的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这一理论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是针锋相对的。陈瑞华教授关于法律内在价值标准的核心观点是程序正义,他针对程序正义提出了一系列研究课题:①程序正义“本体论”的范畴,包括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或者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等部分;②程序正义的正当性问题,也就是程序正义的意义;③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可接受性。应当对中国的主流程序价值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理清其源头认识其现状,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发现对程序正义观念的形成可能产生阻碍作用的因素,挖掘出对程序正义观念传播有利的因素,评估程序正义;④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22]依照黄捷教授的观点,程序是有品质划分的,行政执法程序自然也是有其自身品质的,如程序正当。
因此,行政执法程序自然也存在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并且这一内在价值就是程序正义。行政执法程序的这一价值具有其独立性,但判断行政执法程序本身是否符合正当的标准不能仅仅看其是否能够发挥出对于行政执法实体的工具性价值,还必须具有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内外因原理,程序的内在价值正义与否不仅决定着程序本身正当与否,还可以决定行政执法程序能够实现其工具性价值。
(二)行政执法程序内在价值的内容(www.xing528.com)
显然,陈瑞华教授关于程序内在价值的程序正义内容过于抽象,还需要具体化。除了陈瑞华教授外,其余学者也在具体价值内容方面进行了探索,又可以分为五种主张,分别是:①主张效率与民主并举的,其代表人物为于立深教授,于立深教授提出的观点是:不仅仅追求公正和效率目标,而且把民主视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23]②主张公正与秩序并举的,其代表人物为周安平教授,周安平教授提出的观点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24]③主张公正与效率并举的,其代表人物为王锡锌教授,王锡锌教授提出的观点是:公正、效率。[25]④主张在公正与效率之外加上秩序的,其代表人物为马怀德教授、刘云华教授,A.马怀德教授提出的观点是:行政程序法具有公正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26]B.刘云华教授提出的观点是,行政程序的价值是公正、效率、秩序。[27]⑤主张正当性与合理性价值,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季卫东教授,季卫东教授还进一步提出追求程序本身价值的主要方式是促使公民重视程序以及积极地利用程序进行维权、达到程序的目的。[28]⑥提出非常具体的内在价值,其代表人物为孙笑侠教授。他认为,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要素包括:参与、正统(程序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平、人道、何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29]
显然,关于这一问题学者们还存在分歧,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①在具体价值方面,A.欧阳志刚、李建华、汤善鹏、周安平、季卫东、朱战威、胡玉鸿等学者主张公正优先,提出应优先人权保障,行政公正公开及公民参与,最终价值在于保障人的尊严。B.柳砚涛、刘林两位学者主张效率优先。C.姜明安、马怀德、于立深、王锡锌、胡庆东、丁郁、徐萌、刘云华等学者主张公正与效率并重或公正、效率、秩序并重。②孙笑侠教授就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要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包括参与、正统、和平、人道、合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
参照前述学者的观点,行政执法程序内在价值的可以总结为公正优先还是效率优先,但无论是哪个优先,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显然都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如果要把这些价值再进一步具体化的话,那么参与、和平、人道、合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都是行政执法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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