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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国:全面推行统一法治的历史实践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全面推行统一法治秦帝国创建统一政治文明的第三个基本方面,是全面推行统一法治。历史的实践是,秦帝国选择了后一条历史道路,推行了统一法治。在推行统一法治方面,秦始皇帝具有高度的自觉意识。必须注意到的一个事实是,在政策理念上,秦帝国是将山东六国看做“暴政”的,是将推行统一法治,看做“圣治仁义”的。帝国建立之初推行统一法治,必然经常有新的法令颁布,需要郡县官府书写

秦帝国:全面推行统一法治的历史实践

5 全面推行统一法治

秦帝国创建统一政治文明的第三个基本方面,是全面推行统一法治。

作为一种统治方式,统一法治所以成为秦帝国的必然选择,其实际的历史逻辑是:秦帝国创建中央集权制与郡县制,必然要延伸到统治方式的选择上。因为,中央集权制与郡县制,都只是权力框架,它们不会自动产生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既然秦帝国确定了全国疆域要由中央政权系统及其下辖的郡县政权系统、基层政权系统来统辖治理,那么,就必须确定一个基本问题:这个权力大系统依据什么方式来治理社会?

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逻辑。

依据当时历史经验的积累,可见的道路有两条:一是选择西周王室开创的“礼治天下”的方式,本质上回归人治;二是以秦国法治实践为依据,选择在帝国全境推行秦法,实行统一的法治。历史的实践是,秦帝国选择了后一条历史道路,推行了统一法治。在推行统一法治方面,秦始皇帝具有高度的自觉意识。始皇帝崇尚法治,既有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形成的坚实传统,又有着他本人对推行法治的自觉追求。对始皇帝的法治追求与法治实践,历史上有三种基本评判。

第一种,秦帝国遗留的石刻文字的基本评判:

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欢欣奉教,尽知法式

——琅琊石刻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泰山石刻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

圣法初兴,清理疆内,外诛暴强……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之罘石刻

第二种,《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李斯列传》的基本评判:

始皇以为水德之始,刚戾毅深,事皆决于法;

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

第三种,《汉书·刑法志》的基本评判——

秦始皇并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法;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从上述三种历史评判中,我们可以发现三个方面的基本事实:

首先,依据秦帝国刻石的当时叙述,帝国推行统一法治,其根源在于“清理疆内,运行治道”,而不是为了什么符合水德。必须注意到的一个事实是,在政策理念上,秦帝国是将山东六国看做“暴政”的,是将推行统一法治,看做“圣治仁义”的。峄山石刻,将秦统一中国的战争,归结为“灭六暴强”。在泰山石刻之后的君臣会议上,始皇帝申明的认识是:只有推行统一法治,才能使天下和平

事实上,在帝国统一之后的所有言论中,都没有体现出以推行法治而追求符合水德的事实。也就说,所谓要以法治符合“水德”国运之说,只是一种神秘文化表象,并不是基于社会实践的本质要求。同时,从实际方面看,统一法治得到了当时社会的普遍拥护,是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效果也是良好的。

其次,西汉建政后,基于政权产生之正义性而必须反秦这一基本立场,在史书中将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出发点,仅仅归结于为了符合“水德国运”,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帝国的法治实践,仅仅归结为“刻削,毋仁恩和义”,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再次,其后的《汉书》,将秦帝国创建新的统一法治,看做“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是为已经在战国时代就被天下共同抛弃的王道礼治,作历史辩护的倒退性评价。而将秦末之乱仅仅归结为秦帝国法治,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始皇帝的辛勤工作状态,作疯狂化描述,仅仅归结为“昼断狱,夜理书”。又将帝国法治运行,简单化为始皇帝“自程决事”。凡此等等,都是儒家春秋笔法的简单丑化,显然不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假如始皇帝日日都在断狱,那么多大政创造,那么多军政战略铺排,都是谁在决策,谁在推行呢?

还是让我们看看,统一法治下所产生的帝国法典,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依据上世纪70年代发掘整理的云梦秦简,以及本世纪初出土并整理的里耶秦简,我们对帝国法典的框架与部分内容,有了初步了解。从总体上说,即或以今天的法律目光审视,这也是一部相当严密而全面的法典。在整个人类古典文明时期,大约只有西方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典》可以与之比肩。这里,仅以云梦秦简所呈现的帝国法典的框架为例,我们对那个时代的法制状况作一大体浏览。

依据秦国行法的历史实际,云梦地带集中发掘秦简之所在,是当时郡县官署的法官所保存的帝国法典系统文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当时所有的郡县官府,都会保存这样一套完整的法典。出土部分的帝国法典,由六大部分构成:

其一,实体法

经济11律:田律6条 厩苑律3条 仓律25条 金布律15条(www.xing528.com)

      官市律1条 工律6条 工人程3条 徭役律1条

      均工3条 司空律14条 传食律3条

政事6律:置吏律3条 军爵律2条 行书2条 内史杂11条 尉杂2条 属邦1条

当时的帝国实体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经济与民事法律居主要地位,有11律,残存条文80条;政事6律,残存条文21条。从出土竹简的内容看,这肯定不是帝国法典的全部。刑治法条显然还没有包括进去。虽然如此,这部残缺的法典,却揭示出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秦帝国的法治,绝不仅仅是后世某种理念所曲解的只有残酷的刑罚,事实上,它是一个以规范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为基础的法制系统,刑治只是惩治方式的规定,在其中并非主要部分。

请注意一个历史事实:秦法的正式名称是《秦律》,而不是《秦刑》或《秦刑律》。后世之宋代,以刑法概括替代法律体系,更名为《宋刑统》,是中国古典法治倒退回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吕刑》水准,是回归王道礼治之下的法制认定,是文明流变的沉沦,而不是秦帝国开创的统一法治的本色。

其二,法典释文一部,残存50余条。所谓“释文”,大体相当于今天立法机构的法条解释,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或在今天,这样的法律解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秦帝国汇编这种解释,并附于法典之后,自然是法典的有机构成部分。

其三,法律答问范本,189条。这是中央大法官汇编的问答范本,附在法典文本之后,以回答地方官员行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四,法律文书范本,25例。这是中央司法机构——廷尉府,提供给郡县司法官员的司法文书范本,主要是记录犯人供词的规范记录方式。

其五,官府公布法律政令的文告范本。帝国建立之初推行统一法治,必然经常有新的法令颁布,需要郡县官府书写文告公布。基于当时的文化不普及状况,中央提供官府文告范本,是有很大的实用效果的。

其六,官员守则一部——《为吏之道》。从内容上看,这是秦帝国对所有官员的吏道准则,附在法典之后,实际也是官员的行法准则。这部守则以现代排版方式计算,大体有2110字;在竹简书写时代,这算很长而且很细密的文件了。

让我们最简单地列出帝国官员守则中的几条,看看那个时代的官员操守。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审当赏罚……

       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

       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

       ……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

     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吏有五失:一曰见民倨傲(官架子太大);二曰居官善取(贪污敛财);三曰贱士贵货(轻视人才,看重金钱);四曰兴事不当(追求政绩工程,与民有害);五曰善言惰行(说大话不做实事)……

能审此行,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

君怀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

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也。

……

除害兴利,慈爱万姓;毋罪无罪,无罪可赦;均徭赏罚,毋使民惧。

赋敛无度,临事不敬,苛难留民,决狱不正,废置以私,兴事不时

……(凡此诸行,)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谋不可遗。

这部帝国官员守则,给我们鲜明地呈现出了帝国政治生活中丰厚的道德底蕴。

厚德载物者何,宁非如此哉!

它给我们提供的历史事实是,帝国在崇尚法治的同时,对于“暴政”是深恶痛绝的。帝国对国家官吏有着很高的职业操守要求,对整个社会也有着很高的道德要求。这些职业操守与道德要求,渗透着华夏民族久远的“厚德载物”的历史传统,也深深渗透在法家政治理念与法治实践之中,而绝不仅仅是某一家学说所认定,或仅仅只有某一家所坚持的。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秦帝国的法家政治,既不是基于推行暴政而产生的政治学派,更不是否定华夏道德传统的历史恶势力。战国法家政治理念,与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理念,都是力图以法治途径实现最高的道德境界。在政策实践中,则始终贯穿着《商君书》开篇申明的“法以爱民”的精神。尽管,它有着种种为时代局限所决定的必然的历史缺陷。但是,帝国时代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的丰厚的道德精神,仍然有着久远的历史意义,对当代的我们无疑是一笔具有深厚历史价值的政治文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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