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秦帝国的人口土地新政策
秦帝国整合民生的另一大事,就是人口与土地的重新登记与调整。
战乱平定之后,对人口与土地进行重新登记调整,这是古今中外通行的必然惯例。秦统一之前,秦国有过一次人口登记。这就是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下令所有人口自报年龄,全面登记,即云梦秦简所说“自占年”的登记方式。帝国建立之初的人口统计,依据秦国惯例,以及实践可行性,在各郡县的人口统计,也应该是自报年龄并在官府登记的方式。
土地登记,则有明确记载:“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黔首,是帝国统一文明中确定的对民众的称谓。自实田,就是自家向官府禀报自家的土地占有量,官府只登记而不核实。这种方式与人口登记的“自占年”一样,都是一种依靠民众自觉的登记制度。
重新登记人口,重新登记土地,其第一必要是明确赋税征收制度。
关于秦代赋税征收量,《史记》等基本史料没有直接记载。仅见的最早记载,是《史记》记载的秦末之乱中六国贵族大而无当的谎言:“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这则言论只说了以人头计算——头会,以簸箕敛钱——箕敛,而两种方式的具体数量并无说明,显然无法作为依据。
最早的数量评判,见之于《汉书·食货志》的西汉董仲舒的言论:“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此后,历代史书都以董仲舒的评判为依据,将秦帝国的赋税政策定为这一数量,作为暴秦依据之一。
可是,后世的两则考据史料,却显然推翻了这一评判。一则史料,《太平寰宇记》引《晋中兴书》,记载了对一个秦代部族后裔的实地勘察资料,这则资料说:“巴氏子孙布列巴中,秦并天下,薄其赋税,人出钱四十。”依据此说,秦帝国统一后,实行的是“薄赋税”政策,赋是徭役,税是货币税;“薄赋税”,就是征发徭役与征收赋税都减轻了。税收的数量,是每人每年四十个秦半两。(www.xing528.com)
另一则史料,《晋书·李特传》记载了一则实际勘察资料:“秦并天下,以为黔中郡,薄赋敛之,口岁出钱四十。”
两则记载,一则是巴郡,一则是黔中郡,但数量却是一致的。这说明,秦帝国建立后,在天下三十六郡推行的都是“薄赋税”政策,每人每年的人头税是四十个秦半两。依据这两则资料,可知秦帝国的轻税政策是显然的。董仲舒的臆断式评判,则显然没有根据。
秦帝国整合民生,还有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全面推行重农不抑商的政策。
重农不抑商,是秦国在商鞅变法时期确立的国策。商鞅变法的重大举措之一是统一当时秦国的度量衡,目的便是规范当时的市场制度,推动商业发展。所谓抑商,只是指政治地位的限制而言,绝不是抑制商品交易与商旅活动。秦帝国建立之后,仍然奉行了这一既定政策。
关于秦帝国的重农政策,秦始皇时期的琅琊石刻这样概括:“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李斯这样表述:“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重农政策的法律及其与实践配套的政策,还有许多,譬如专门保护耕牛的法令《厩苑律》,专门保护粮食储存的法令《仓律》,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法令《田律》,专门保护山林水面的法令《山泽律》,等等。
关于秦帝国推动商业发展,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全面统一度量衡,建立全面而规范的市场;二是颁布法令保护工商业,譬如保护工匠生产的《工律》、规范货币流通的《金布律》、规范市场活动的《关市律》、规范工程建造的《司空律》等。
上述举措与政策,都说明一个无可掩盖也无法扭曲的历史事实:秦帝国统一之后,对天下民生的盘整,是全力以赴的,是卓有成效的。当然,其中也包括了少部分的政治工程,譬如“写放”建造六国宫室于咸阳北阪、大修秦始皇陵墓、筹划修建阿房宫这三项大工程,都是远离民生的。历史主义地说,这是秦帝国不能摆脱时代局限的历史性缺陷,但却并不是帝国的基本面。
秦帝国整合民生的系统政策,是推翻秦暴政说的最基本事实。直至秦帝国灭亡之际,其财富积累与富庶程度,都要远远强于后来的西汉强盛时期。秦末之乱对文明与财富的毁灭,开了中国夺权“革命”大烧杀大毁灭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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