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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生文明:韩非入秦的悲剧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韩非入秦的悲剧命运什么叫做“用间”?法家大师韩非子入秦之前的特殊经历韩非是战国末期韩国王族的庶出公子。韩非进入荀子大师的学馆,是历史的幸运。后来的实践说明,韩非的生命悲剧,始终在这样的精神轨迹上运行着。请注意,这是韩非命运的第二个转折——舍弃他国,出山归韩。历经反复努力,没有丝毫功效,韩国王室始终不理睬韩非强烈的变法主张。请注意,这是韩非命运的第三个转折——放弃政治,发奋治学。

中国原生文明:韩非入秦的悲剧

3 韩非入秦的悲剧命运

什么叫做“用间”?那个时代的“间人”是什么样的人?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间谍吗?

简单说,间人者,用间之人也。用间者,能够以谋略使敌国出现裂痕之人也。春秋时期的《孙子兵法》,其中有一篇名为《用间》,其篇名释义正是:使用“间人”,达到使敌方出现裂痕的目的。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今天的我们可以作简单化的理解,间人就是间谍。但是,认真考察则不难发现,我们今天所说的间谍,更多的接近于古典时代的另一种职业人群——斥候,一种专门从事敌情搜集与传递的职业人士,或特定军人。而春秋战国时代所说的“间人”,除了刺探军情的职能之外,则更偏重于进入敌国完成重大使命的特殊人物,一种几乎完全脱离了具体的情报搜集行为的专业人才。

《孙子兵法·用间篇》,对使用这样的间人,有特别重大的说明:

非圣智不能用间,非仁义不能使间,非微妙不能得间之实。

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故惟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

《孙子兵法》所以能将伊挚、吕尚这样的治国大才看作“间人”,其实际意思是说,如果不是杰出的大才,就不可能进入敌国上层,也不可能使敌国出现裂痕并削弱敌国。所以,“间人”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大才名士,否则不能完成“用间”的使命。

春秋时期,这样的“间人”,以越国大谋士范蠡为典型。范蠡主动追随越王勾践进入吴国,做了战俘。在吴国期间,范蠡多方谋划越王勾践的种种活动,与越国本土留守力量的种种活动相呼应,多方离间吴国君臣,得以使吴王沦落,使吴国衰弱。最终,范蠡的“用间”大获成功,勾践回到了越国,并大败吴国,成为一时霸主。

在整个战国时代,这样的“间人”,先后有三个。第一个,是纵横家大师苏秦。第二个,是韩国水利大师郑国。第三个,是韩国法家大师韩非。这三个人的使命,有惊人的相似。苏秦进入齐国,是为了“存燕弱齐”——保全燕国,削弱齐国,为燕国引开兵祸。郑国入秦,是为了经济“疲秦”,拖垮秦国以减轻韩国威胁。韩非步苏秦、郑国之后,则是要在秦国实现“弱秦存韩”——削弱秦国以保存韩国的目的。

颇有意味的是,这三个使命完全相同的“间人”,其个人命运却完全不同。苏秦,是“间人”正剧——使命完成了,生命牺牲了。郑国,是“间人”喜剧——自身暴露了,赖以疲秦的工程却给敌国带来了巨大利益,自己竟因此而成为敌国的大功臣。韩非,是“间人”悲剧——非但使命没有完成,自己的生命也牺牲了。

韩非子是如何走上悲剧性的“间人”道路的呢?

(1)法家大师韩非子入秦之前的特殊经历

韩非是战国末期韩国王族的庶出公子。他先天口吃,言辞不便。韩非好学深思,秉性不群,孤傲冷峻。求学之年,大约在幼学之后,韩非作为王族子弟,没有留在韩国都城接受王室为王族子弟专门开办的官学教育,而是选择了私学道路——赶赴楚国兰陵,进入荀子大师开办的私人学馆修学。

荀子,是战国末期的大思想家之一,同时又是以私学教育闻名天下的大师。

就对社会伦理规范的主张而言,荀子推崇儒家,主张教化民众,主张遵守礼制。但是,就政治实践与治国理念而言,荀子则尊崇法家。他所提出的人性本恶论、法后王论、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构成了战国变法的三大基础理论。其中的“人性恶”理论,在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法治之后,仍然具有不朽的基础意义。这就是2300多年以前中国原生文明时代的荀子。他既是法家,又是儒家,既不是法家,又不是儒家;说到底,荀子是最具有独立品格的一个理论大师,一个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超越时代眼光的深邃思想家。

韩非进入荀子大师的学馆,是历史的幸运。

荀子晚年开办的兰陵学馆,学生中涌现了许多出色的人才。最出色的是两个,一个是来自韩国的韩非,一个是来自楚国的李斯。此后不久,荀子的这两个学生,都成了当时社会的政治巨星。就这两个人在修学期间表现出的才能看,《史记》中有一句记载:“斯自以为不如非。”李斯自己曾经说过,他不如韩非。这则史料可以说明,韩非的思想与学术才华,在荀子的学生群中是出类拔萃的。

请注意,这是韩非子命运的第一个转折——放弃官学,选择私学。

兰陵修学多年,韩非终于出山了,结业了。作为同学的李斯,选择去了秦国,要“游说秦王”而建功立业。可是,韩非却坚持回到了韩国,而没有选择去其他国家。当时的名士,尤其是修习法家的名士,无论是王族公子,还是出身庶民的布衣之士,几乎都是选择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国家去推行变法,去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这是普遍道路,也就是李斯所走的道路。韩非回归韩国,在当时显然是一种特殊选择。

依据当时的实际,山东六国的任何一个其他战国,都比韩国的境况好出许多。以韩非的深思与洞察,不可能认识不到这一明显的大形势。韩非所以选择回到韩国,说明了三个方面的事实:一则,韩非忠于韩国,忠于韩国王族;二则,韩非对韩国上层还没有丧失希望,认为还有挽救的余地;三则,韩非相信自己的政治才华,相信自己能扭转韩国的危局。后来的实践说明,韩非的生命悲剧,始终在这样的精神轨迹上运行着。

请注意,这是韩非命运的第二个转折——舍弃他国,出山归韩。

回到韩国,韩非立即开始了变法强韩的努力。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安,请求在韩国实行变法。其具体的实施方略是:“修明法制,富国强兵,求人任贤,去除浮淫。”这是已经被战国变法实践反复证明了的正当的强国途径。但是,以韩安为首的韩国上层势力,根本不听韩非的变法主张。他们畏惧变法强国的遥远和艰难,他们只醉心于权谋政治,只醉心于以“奇术”鼓捣秦国,企图以极低的成本削弱敌人而保全自己。

历经反复努力,没有丝毫功效,韩国王室始终不理睬韩非强烈的变法主张。

终于,韩非愤怒了,也绝望了。于是,韩非离群索居,开始了发愤著书的理论家生涯。历经多年,韩非终于完成了对法家学说的系统化概括。在韩非发愤著书的过程中,他的《孤愤》、《说难》、《五蠹》等著名篇章,已经在天下流传开来了。

请注意,这是韩非命运的第三个转折——放弃政治,发奋治学。

不知是必然,还是巧合,总归是韩非子的书被秦王嬴政看到了。据《史记》记载:嬴政看到的韩非子的文章,正是《孤愤》、《五蠹》两篇。从基本内容上说,《孤愤》一篇,是对变法过程艰难酷烈所进行的论述,是对法家人士的悲剧命运所作的深刻反思。《五蠹》一篇,则是对危及国家的五种人群所作出的概括与分析。这两个方面,都是尊奉法家理念的秦国所长期关注的基本问题。

所以,年轻的秦王在读到如此两篇文章的时候,对作者激赏有加,拍案感叹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知道了,便对秦王介绍说,“此,韩非所著之书也!”年轻的秦王由此得知,韩非子这个法家大才竟然就在距离最近的韩国。于是,这位秦王采用了强势索才的方式——发兵攻韩,逼韩国送韩非入秦。

可是,秦国大军还没有开出,韩国就已经答应了。

原来,骇恐之极的韩王安这才惊讶地发现,韩非竟然还有如此之大的名头,如此之大的用场。于是,这个醉心权谋政治的韩国君主,立即紧急召见了韩非。在一场极其秘密的计议之后,韩王很快作出决定:任命韩非为韩国特使,进入秦国“用间”,推行弱秦存韩计。《史记·秦始皇本纪》对这一事实的记载,是一句话:“韩王思之,与韩非谋弱秦。”

请注意,这是韩非命运的第四个转折——变身“间人”,离韩入秦。

(2)韩非入秦之后的“间人”活动

韩非入秦的时间,是公元前233年,秦王政十四年,亲政的第六年。

这时的秦国,郑国渠虽然已经建成,但仍然处在大举盘整的重新振兴时期。这时的秦王嬴政,只有27岁,对韩非入秦显然抱有极大的希望与寄托。这种寄托,至少包含着三个方面的期待:一则,期待与韩非共同谋划秦国的振兴道路;二则,期待与韩非共同谋划秦统一中国的应有战略;三则,期待韩非成为秦国庙堂的栋梁重臣,为即将起步的统一大业同心奋争。也就是说,秦王嬴政的“得见此人,虽死不恨”的感喟,绝非是对私人情谊的期待,而是一种基于国家使命的功业期待。可是,韩非入秦后的基本作为,距离秦王嬴政的期待,却是太大了。

韩非以大师之身“用间”,其进入秦国后的作为,主要是两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韩非首先对秦国的外交分化战,提出了猛烈的攻击。

韩非的方式,首先是针对秦国外交大臣姚贾进行全面诬陷,力图促使秦国杀掉姚贾,从而消除秦国外交攻势的威胁。姚贾、顿弱,是统领秦国外交的两位大臣。从史料记载的实践活动看,姚贾主要负责对魏、韩、楚三国的外交分化战,对韩国威胁最大。顿弱则主要负责赵、燕、齐三国的外交分化战。其间时有穿插,姚贾也曾在北方的燕国活动过。

韩非以固有的贵族意识,对姚贾进行了三个方向的攻击与诬陷:一则,攻击姚贾的卑贱出身,图谋使秦王鄙视姚贾;二则,诬陷姚贾有政治野心,图谋使秦王怀疑姚贾;三则,诬陷姚贾接受外国大臣贿赂,私吞外交经费,图谋使秦王仇恨姚贾。以当时山东六国的政治通则,如此三个方向的罪行指认,秦王必杀姚贾无疑。但是,这一事件的发展结果,却是讽刺性的,我们已经在姚贾被重用的故事中看到了。这次攻击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暴露了韩非,也损伤了韩非。

第二件大事,韩非对秦国“先取韩国”的战略,正面作出了否定。

这次的具体方式,与攻击外交战的方式基本相同——直接瞄准该战略的提出者,对其主张提出正面驳斥。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此前提出“先取韩国”战略的,恰恰是韩非的同学李斯。虽然如此,韩非要完成存韩使命,便别无选择。这次,韩非不是当面向秦王进言,而是以更为郑重也更为擅长的方式,正式上书秦王,驳斥李斯的方略。

这次上书,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则,韩非对“先取韩国”的战略提出了正面否定,罗列了诸多不利方面;二则,韩非提出了自己对秦国用兵方向的谋划,罗列了诸多有利方面。(www.xing528.com)

关于第一方面,韩非的批评有三个方向。首先,霸权道义方向。韩非指出,韩国已经事秦三十余年,与秦国郡县没有区别。以战国邦交语言论,所谓“事秦”,就是向秦国称臣,承认秦国的霸权地位,并向秦国纳贡。在上书中,韩非将韩国的地位说得很是卑贱,“出则为扦蔽,入则为席荐”——出门是你的扦子雨伞啊,归来是你榻上的枕席啊。同时,韩非又将韩国说得非常忠顺,秦国每次出兵,韩国必追随其后。结果是,韩国结怨于山东,战果却全都归了秦国。即便如此,韩国每年还要向秦国纳贡,实在与秦国的郡县无异。韩非的所有这些描述,实际上都在表达一种潜在的抨击:以春秋战国五百余年形成的霸主道义传统,霸主国对已经称臣的附属国,历来只能保护,不能灭国。秦国若要灭掉奴仆一样的韩国,是有悖于霸主道义的。

其次,战事得失方向。韩非指出,韩国虽小,但对战争是有准备的,秦国不可能很快灭韩。对此时的韩国状况,韩非的描述是:“夫韩,小国也;而以应天下四击,主辱臣苦,上下相与,同忧久矣!修战备,戒强敌,有蓄积,筑城池以守固。”最后,韩非得出结论:“秦国今伐韩,未可一年而灭。”也就是说,从战事得失方面说,秦国不可能很快灭韩,至少一年不可能灭韩。依据战国实践,一年不能打赢一场战争,其后果有可能就会非常严重。

再次,后患方向。韩非在上述设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演出了灭韩之战诸多方面的不利。第一种不利,若不能很快灭韩,而只是拔一座或几座城池退兵,则“权轻于天下,天下摧我兵矣!”——秦国的霸权威望就会大大受损,天下会因为轻视我们而摧毁我们的兵力。请注意,韩非很讲究论说方式,他是以秦国臣子的身份说话的,用的是“我”这个称谓,而不是“秦”这个称谓。所以这样做,是韩非着意要表现出一种自家人立场的真诚,使秦国不怀疑自己的动机。第二种不利,韩国必然抵抗,则魏、赵、齐三国必然救援。如此,秦国将多面受敌。第三种不利,秦国只有两万乘兵车的战力,进不能胜赵,退不能灭韩,其后果将会非常严重——“秦必为天下兵质矣!”这是对秦国的严重警告:秦国军队会成为山东战国的战争人质,随时可能覆灭!

上述三个方面,是韩非对秦国灭韩之战的后果推演。

依据当时的实际形势,韩非的描述与各国实际状况差异很大。对于韩国,韩非是夸大过甚,尤其是夸大了韩国的备战状况,更夸大了韩国的政治状况。对于天下大形势,韩非则夸大了山东六国的实际状况,尤其夸大了山东六国的相互救援能力。对于秦国的国力军力,韩非则是严重估计不足。后来统一战争的实践表明,灭韩之战真正开打,几乎是一次小战就结束了。六国相继灭亡,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形式的合纵救援。

这种很低劣的错误,是韩非只能如此,有意为之吗?抑或是韩非长期蜗居,对天下大势确实已经很生疏了?也许,这是一个永远无法解开的历史谜团。

但是,韩非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他在上书中依然继续着既定的脚步。

既然灭韩不利,那么秦国怎样做才是有利的呢?按照这样的论说逻辑,韩非提出了自己制定的对秦国有利的谋划。转折的方式,是以卑贱的说辞开始的——“今,贱臣之愚计”,而后提出这则谋划。在战国名士的上书中,以“贱臣”自称,是十分罕见的,甚或是绝无仅有的。如此非常方式,只能说明韩非是有意为之。韩非对自己谋划的秦国东出方略,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的——

首先,是正面谋划。要求秦国派出特使进入楚国,以重金收买楚国权臣,使楚国相信这样的事实:赵国魏国派出了人质,联合魏国欺压秦国;秦国准备与韩国合纵,讨伐赵国;楚国应当进攻魏国,否则便是与秦国为敌。韩非进一步分析,指出了这则谋划的有利后果是:“我一举而二国有亡形,楚、魏又必自服矣!”至于韩国,韩非提出的解决方法是:“二国事毕,则韩可以移书定也。”也就是说,韩国迟早是秦国的,等最难的国家解决了,一封王书就可以平定韩国了。

其次,是反面分析不这样做的严重后果。韩非首先指出了一个事实:秦国与赵国相抗衡,但赵国有齐国这个盟友。若秦国再背叛韩国,又没有与楚、魏两国同心,如此,则秦国力量不敌。在这样的力量对比下,韩非指出了严重后果:“若一战不胜,则祸构矣!”

最后,韩非以论说谋略的方式,指出李斯的《平韩书》是危险的,劝诫秦王要警惕那些出谋策划者。这里,韩非的关键说辞是:“计者,所以定事也,不可不察也。夫一动而弱于诸侯,危事也。为计而使诸侯有意伐之心,至殆也!今见二疏,非所以强于诸侯也。臣窃愿陛下幸熟图之。攻伐大计,而使从者间焉,不可悔也!”韩非上书的字里行间,渗透着冷冰冰的“用间”精神——为达目的,无所忌讳。

对于韩非的这件上书,秦王嬴政没有直接反应,而是立即下发给了李斯。

作为政治家的李斯,既明白韩非用心,也明白秦王意图。李斯的做法是,与韩非一样,也郑重上书秦王,直接驳斥韩非的《存韩书》。这件上书论断鲜明,毫不含糊。从论述结构看,分作了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李斯首先表明了自己的总体看法,“臣斯甚以为不然”。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坚决不同意韩非主张。其次,李斯从总体上指出了韩国的存在对秦国的危害:“秦之有韩,若人有腹心之病也;韩虽臣于秦,不可信也。”所以,应该先除去这个心腹之患。

第二层面,李斯针对韩非为秦国谋划的“先下楚赵”方略,进行了具体剖析,严厉驳斥。李斯认为,按照韩非的谋划,秦国将陷入不可预测的泥沼之中。因为,韩国不会服于秦国的道义之举,而只会服于强力手段。韩非所以如此谋划,根本在于,韩国表面向秦国称臣,实际则与楚国有密谋。同时,赵魏齐等国也必有呼应。届时,韩国这个腹心病将必然发作,鼓动合纵,秦国将重新陷入退缩崤山与函谷关的困境。

第三层面,李斯指出了韩非的动机,是恶意迷惑秦国。李斯的说法很犀利:“(韩)非之来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韩也,为重于韩也;辩说属辞,饰非诈谋,以钓利于秦,而以韩利窥陛下;夫秦、韩交亲,则(韩)非重矣!此,自便之计也。”李斯对韩非个人动机的攻击,也许有些不那么准确。但是,李斯对韩非上书目的的揭露,却显然是符合实际的——韩非以实现韩国之利为目标,而试探秦国。接着,李斯着意提醒秦王,必须对韩非的言论与文章提高警觉,“臣视(韩)非之言、文,其淫说靡,辩才甚。臣恐陛下淫(韩)非之辩,而听其盗心,因不详查事情”。

第四层面,李斯为了最终证实“韩国事秦”的虚妄,也为了最终证实韩非的虚假谋划,对秦王提出了两个针对性的验证方式。

其一,验证“韩国事秦”之真伪的方式是,李斯自请担任赴韩特使,召韩王来秦晋见。如果韩王不来,“事秦”之说自然虚假;如果仅仅派遣一个臣子来,也是虚假,则秦国可以“深割”韩国之地;如果韩王与臣子都不来,则韩国无疑应当讨伐。

其二,验证韩非谋划的虚假性的方式是,派蒙武统率东郡之兵,进驻中原地带,但不宣明目标。若齐国、楚国、赵国、魏国都不动,则证实韩非所说的秦国进军的后患完全虚假,也证实山东六国自顾不暇,不可能有哪一国来救韩。届时,可以立即惩罚韩国。

接到李斯上书,秦王嬴政立即作出反应,派遣李斯入韩。结果是,韩王连李斯见都不见。李斯给韩王写了一封警告信,之后回到了咸阳。显然,李斯对韩国的判断是正确的,韩国是不可能真正向秦国称臣的。

第二个验证,即蒙武进军中原的方法,究竟实行了没有,史料没有明确记载。

(3)韩非死于云阳国狱之谜

之后,史料呈现的基本事实是:秦王“未信用韩非”——李斯、姚贾两大臣提出了处置主张——秦王接受——韩非下狱——韩非当年死于秦国云阳国狱。

让我们先来简单地看看,这个过程中所涵盖的基本事实。

第一个环节,秦王“未信用韩非”。未信用,就是说秦王既没有相信韩非,也没有任用韩非。为什么这样?背后的原因,当然是秦王看到了李斯所说的事实,对韩非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当然不可能任用韩非为秦国重臣。必须明确,这是秦王基于事实的国家利益判断。直到此时,李斯、姚贾对韩非尚未提出任何处置主张。

第二个环节,李斯、姚贾之议。从国家利益与大臣职责出发,李斯两人提出治罪韩非的主张,是完全正当的。两人提出治罪韩非,所秉持的基本事实是:秦国要统一天下,要搜求人才,所以才争取韩非。但是,“韩非终为韩,不为秦”,这是无法改变的。既然不用韩非,自然也不能滞留韩非,因为韩非是特使。若放回韩非,则必将对秦国大业构成后患。

第三个环节,李斯姚贾提出,“以过法治罪韩非”。什么是过法?就是过失犯罪。“过失”这个概念,在春秋时代就有了,意义与今天完全一样。其出典,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记载:“宥其罪戾,赦其过失。”李斯提出以“过失罪”处置韩非,自然不会是必死重罪。李斯、姚贾动议的结果是,秦王批准了,廷尉府将韩非下狱了。

第四个环节,韩非死于云阳国狱。关于韩非之死的直接原因与具体过程,《史记·韩非列传》记载的过程是:李斯派人秘密给韩非送去了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韩非本想向秦王陈述,却无法晋见,于是自杀了。秦王很快后悔了,派人特赦,韩非已经死了。

韩非之死,成为一桩被冷冻了的历史公案。

所以是公案,是因为大有疑点;所以被冷冻,是两千余年没有历史质疑。这桩公案的核心,是将韩非之死归结为同门李斯的陷害,归结为李斯的个人犯罪行为。从历史事实所呈现的基本面看,《史记》的这种说法疑点太多,经不起分析推敲。

最值得怀疑的有五个要点。

其一,与背景事实相距甚远。此时的李斯,刚刚进入秦国高层政治不过三五年,其爵位与具体职司还都不明确,只是参与谋划大计,或执行某些重大事务,这就是《史记》所说的“李斯用事”。从后来的发展看,李斯此时在秦国的根基与权力,还都正在成长之中,远远未达到能够秘密胁迫秦国政治要犯自杀的地步。

其二,犯罪事实值得怀疑。以秦国执法之严,李斯私送毒药与国狱政治要犯,并胁迫其自杀,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过程很难实现,事后更难保守秘密而逃脱惩罚。然以《史记》说法,李斯非但实现了犯罪,而且事后既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惩罚。这,显然太过荒诞了。

其三,缺乏犯罪动机。此时的李斯,已经从战略谋划上战胜了韩非,也从基本事实上证伪了韩非。从个人利害权衡,李斯已经在这场同门竞争中获得了全面胜利。更重要的是,秦王也已经不再信任韩非,而且已经下令关押了韩非。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斯还要冒着犯罪被杀的风险,去密送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这显然不构成真实的犯罪动机。

其四,事实逻辑荒谬。依据当时的基本事实,李斯、姚贾共同提出以“过法”(过失罪)处置韩非,事实上便是主张对韩非采取宽大处置。因为,若以“用间罪”处置韩非,韩非必然是死罪。李斯、姚贾若要真正置韩非于死地,对秦王提出以“用间”问罪于韩非,既是光明正大的,又是合乎秦法的。以《史记》的说法,李斯是公开主张宽大,事后却秘密暗杀,这同样是太过荒诞离奇的。

其五,后续事实可疑。以秦王嬴政一贯渴求人才,一贯爱护功臣的秉性,必不会轻易治罪于一个天下大才。既然下令治罪韩非,必然是认定韩非的行为对秦国构成了真实的危害。先下狱,再后悔,与秦王嬴政的毕生作为距离太大。退一步说,若秦王真正后悔了,则必然是发现了韩非对秦国有价值的一面。此时,若韩非已死,则追查毒药来源是一个必然环节。顺此追查,李斯犯罪是很容易被查出来的一件事。果然李斯犯罪,秦王嬴政安能容忍?

那么,可能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

综合种种因素推定,这桩公案的基本事实真相,最大的可能是:韩非心思周密,入秦“用间”,有最坏的思想准备。下狱之后,韩非羞愧、愤怒、绝望,便以自己藏匿的毒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此事传入山东,便流变成了李斯、姚贾陷害的口舌故事。百余年之后,司马迁采信了这一传说,写进了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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