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商鞅第二次深度变法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秦国开始了第二次深度变法。
秦国第二次变法的主要方向是深度整合社会,其内容是六个基本方面。
按照当时的说法,这一变革叫做“废井田,开阡陌”。所谓废井田,就是以法律形式宣布井田制及其依附制度无效,自此推行新的农耕经济制度。所谓开阡陌,就是将旧井田制土地中的大小田界,以及已经废弃的沟渠、公井、旧时留置的战车道路等,统统夷平,变为可耕田地,然后分配给民众。
自春秋时代以来,事实上,井田制在东方列国大体都已经被废除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一个国家在变法中公开地、彻底地宣布废除井田制。所以,东方各国的井田制在事实上也就没有真正彻底地废除,还有着各种各样残余形式的存在。尤其是,东方各国都还保留着相对完整的封地制,基本上还都实行着封地自治。所以,在贵族封地里是废除井田制,还是在老传统下继续维持,都取决于封地领主的政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旧井田制及其依附人口,是不可能全面地一次性地退出华夏社会的。
由于秦国的相对封闭,井田制的保留也相对完整,与井田制互相依附的奴隶制,也相对完整。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后汉书》曾经记载了春秋时期一个叫做“无弋援剑”的秦国奴隶逃亡的故事。它说明,秦国的奴隶存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制度上,都要比东方诸侯国完整。而奴隶阶层与依附于贵族封地的农耕国人,事实上都是与井田制联结为一个整体的农耕经济形态。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废井田,开阡陌”,是一套系统整合当时秦国农耕经济的法律制度。它的基本方面包括了如下制度:
一则,废除旧井田制。必然延伸的是废除奴隶制,使奴隶成为可以分得土地的平民。
二则,废除封地制,变实封制为虚封制。实封制,就是封地领主拥有独立治权。虚封制,就是封地治权统一归于官府,领主不得干预封地治理,而只享有经由官府拨付过来的与封地大小相适应的钱财收入。在实际意义上,这就是废除了封地制度割据自立的一面,而将封地制划入了国家赏赐功臣的制度范围。同时,虚封制的必然延伸,是将旧时封地范围内的依附农户全部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自主耕耘的真正农民。
三则,对井田制的土地进行全面改造平整,这就是“开阡陌”。
四则,重新分配由井田制开发平整出来的新耕地,每个男丁农夫分配一百亩,建立新地界。
五则,土地分配的计量制度是:六尺为一步,两百四十步为一亩。这是历史上的大亩制。
六则,农民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就是“民得买卖”。
七则,法律保护私田,严禁侵犯私田。私自移动田界,视同盗贼治罪。
(2)全面推行县制,实现新的国家治理模式
县,本来特指王畿之地,也就是天子居住的地区。《礼记·王畿》有“天子之县内”的说法。进入春秋中后期,许多大国开始将新兼并的丰腴之地称为“县”,并将“县”作为新土地的治理官署,而将新兼并的边疆区域,或地广人稀之地称为“郡”,也设置官署治理。自此,才有了政权意义上的县与郡。在很长时间里,“郡”多在边地设置,地位在“县”之下。所以,春秋晋国的赵襄子激励战士时喊出的赏格是:“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进入战国之世,县、郡的设置,在东方大国已经普及。
但是,直至商鞅变法之前,东方列国在国家行政治理上,依然是夏商周三代以来的封地本位制。当时的县与郡,都只是一种特殊设置的地区官署而已,类似今日的经济特区,并不是制度化的行政层级。所谓封地本位,其制度形式是封地由封主治理,无论其拥有的城邑多少,土地的里数大小,都没有行政层级的划分。封地内即或有县,也不是行政层级,也得受封地领主辖制。天子的王畿与诸侯国君的直领土地,也同样分封给了大大小小的王子,大大小小的宗室子弟,大大小小的王室功臣。这些封地,也是由封主独立治理。
这种封地本位制,一直到此前的魏、楚、韩、齐变法,都没有改变。
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县制,是将当时秦国疆土上的乡、邑(城堡)、里(村落)整合归并,全部划分为41个县。各县建置官署,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掌民政)、县尉(掌武事)。同时,依据县的大小,设置人数不等的啬夫,也就是各有执掌的县吏。这种县级官署,直属于国家中央政权,不受本县是否有功臣封地的制约。即或某县有某人封地,或本县属于某功臣封地,县级官署也对封地依法推行治权,且只对中央政权负责。后来,商鞅晋升为商君爵位,封地大到商於十余县。但是,商於各县仍然是通过县级官署实施的国家治权,而不是封地治权。
《商君书·垦令篇》谈到了县治制度的统一性,“百县之治一形,则徙迁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这是说,所有县的官署制度,都是统一的,这样,人人都必须遵从,离任和升迁者不能美化自己的政绩,接任者不能随意更改已有的制度,犯错被罢免者不能掩盖自己的错误,如此则官无邪人。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思虑深刻,可见所以要统一县治制度的重要性。
商鞅第二次变法,是否同时设置了郡级官署,史料没有明确记载。依据当时秦国土地渐渐扩大,并且战事多发的实际情形,同时设置郡级官署的可能性很大。至少,当时秦国的41县,以自然地理的格局,可以大体划分为四大块:陇西地区、部分河西高原、关中西部中部地区、商於地区。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没有郡一级设置而由国府直接统领41县,政令的快速传递与实际问题的及时解决,难度无疑是很大的。作为一次成熟而彻底的变法,秦孝公商鞅决策层不可能忽视这一点。史料所以忽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初期郡守的地位不高,不如普遍建立县制影响之大的缘故。
县制的推行,是中国古典政治文明已经达到成熟阶段的历史性标志。
(3)统一经济计量单位及其形制
历史对这一变革的称号,是“统一度量衡”。
如同对赵武灵王的变法称之为“胡服骑射”一样,都是从其最具影响力的事件着眼,实际上并不能呈现变法的全部内容。在此前春秋时代的经济变革中,在战国初期的大国变法中,都没有涉及对计量系统的统一整合。而在事实上,计量制的混乱恰恰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障碍之一。但在当时的变法大潮中,相比于土地改制等基础变法,它却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细节,受到普遍的忽视。商鞅变法的全面整合性,正是在解决这样具有关键意义的历史细节中表现出来。
这一改革政策,是在第二次变法的第六年,秦孝公十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44年开始具体实施的。这说明,对要害细节的解决,是秦国变法决策层酝酿了较长时间成熟考虑的结果。这一制度包括了两个环节:
其一,统一度量衡制。在此前的重新分配土地中,已经规定了丈量土地的步长是六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直到今日,陕西关中的农村地区,还有“踏步量亩”的传统做法,叫做蹻地。关中农民“量亩”的普遍标准,按照今日的市尺标准,是一步五尺,与战国的“六尺为步”基本一致。一个有经验的农民成人,其步幅稳定,误差很小。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是简便易行并且惟一可以普遍通行的方法。
重量单位的基本单元是两、斤、钧。一钧三十斤,用于大宗交易的计量。容器,主要用于计量粮食交易、税谷缴纳等,基本单元是升、斗、石、斛。容器单位与重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因后世的历史演变,史料已经很难找到准确记载了。(www.xing528.com)
根据我们对关中农村的调查,关中中部泾惠渠灌区的农业县,就是秦时郑国渠的渠首灌区,在上世纪60年代向政府粮站缴纳公粮,或计量土地产量时,采取的换算方式是:一升三斤,一斗三十斤,一石三百斤;升、斗、石的关系是十进制。当代的关中地区,没有“斛”的说法。但是,战国中后期的秦国与后来的秦帝国,都曾经有运送军粮以斛计算的记载。据此推定,斛在当时是一种专门用于军粮运输、储存的计量单元。据后世考证,一斛大体是一百斤。
其二,制造并颁布度量衡标准器。当时的方法是:由国家统一制造度(标准尺)、量(标准秤)、衡(标准容器)三方面的标准器具,然后再统一颁发给各相关官署,以及县级官府。各官署与地方官府,将标准度量衡器置于公开场所,以便各种需要者校对。
在现今传世文物中,只有“商鞅方升”流传下来,保存在上海博物馆。这是当时的秦国官府颁发给重泉县——今日陕西蒲城县的标准升。这件标准器,后来在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被调回重新鉴定,证明合格,又在底部刻上了秦始皇诏书,再发还重泉官府。这一事实说明,始皇帝统一度量衡,是以商鞅变法时确定的秦制为标准的。进一步说,秦始皇所统一的天下度量衡制,都是以商鞅变法的秦制为标准的。
(4)改田赋为户赋,也被称为“口赋”
关于军赋改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是在商鞅第一次变法之时。但是,《秦本纪》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两者相矛盾。战国史大家杨宽先生考证:军赋改制应该在第二次变法的第三年,也就是公元前348年。可见,《商君列传》的记载是连带叙述,不是确指。改田赋为户赋,这是秦国第二次变法中的重大创举之一。
我们先来看看赋制的源流演变。
赋,是一种古老的军事用品的无偿征收制度。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国防实物税。在大禹治水时代,各部族无偿提供治水实用物资,各部族自带粮食工具等,是赋的直接起源。进入早期国家时代,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加入军队都要携带自己制造的战车、盔甲与兵器等,这就是早期的军赋。那时候,国家征发量规模小,也很直接化。税的形式还没有产生,赋几乎包容了国家征发的绝大部分,甚或全部。后来,谷物、布帛等日常必需品的征发开始单列,开始成为最早的税。由此,有了赋、税并列的国家征发。
直到战国中期,赋和税都是并列的,也是分开的。
直至商鞅变法,战国时代的赋制,都延续了春秋时代鲁国季孙氏开创的田赋制。这一制度的基本操作方式,是依据土地主人拥有可耕地数量的多少,确定征收军用品的数量。但是,随着私田制的普遍化,拥有小块土地的平民日益增多,拥有大量土地的封主越来越少。尤其是秦国,已经没有了封地制。故此,按照土地数量征发军赋,核查量太大,在实际操作上难度很高。特别是秦国,变法之后重新分配土地,又允许自由买卖土地。这样,土地在事实上是流动状态的,准确核查土地数量的成本是很高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田赋制改为户赋制,就是一种必然了。
户赋制,就是按照家庭单元征收军用品的制度。它的基本方面是:
其一,建立户籍制度。秦国的所有家庭与户主,都在官府登记保留。
其二,男子21岁加冠之后,要分出大家庭,单独立户成婚,缴纳户赋。
其三,男子加冠而不单独立户,加倍征收原来家庭之户赋。
其四,隐瞒户口、逃避户赋者,为“匿户罪,重罚。”
户赋制取代田赋制,总体目标是推动农耕经济发展,鼓励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这一政策直接作用于两个方面:第一,鼓励民众开垦荒地,增加农田。无论你原先分得土地多少,之后你开垦土地多少,都不计军赋。第二,堵塞懒惰疲民的寄生道路,使游手好闲而依附于大户的食客,必须自己劳动谋生。因为,只要你是秦国人口,你不经营分得的土地,你不垦荒,你的军赋就无法缴纳,你就要受罚。《商君书·垦令篇》明确说明了这一立法目标:“禄厚而税多,食口重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
(5)革除夷狄风俗,整合秦国文明
秦国的夷狄民俗,不仅仅保留于已经融进秦国的夷狄族群。事实上,也关系到秦国整个民众的普遍习俗。因为,秦人族群曾长期居住于西部戎狄区域,其半农半牧的生存方式,已经融合了大量的夷狄民俗。东进关中建政立国之后,秦人及其政权努力向华夏东方文明靠拢。在秦穆公时代,甚至不惜放弃骑兵传统而全面推行战车制,又大胆吸纳东方人才治国,使当时秦人族群的生存方式,已经基本上接近了华夏根基。但是,由于秦穆公之后的衰落,由于相对封闭,相对落后,秦人族群与秦国疆域内的戎狄人口,依然保留了大量的野蛮落后习俗。秦人私斗之风,堪称天下之最。其根本原因,就是生存状态的落后。
革除落后生活方式的核心,是革除“举家男女同室居住”的风习。当时,这一习俗既流行于戎狄聚居区,也流行于偏僻的山地区域。这种习俗,既不利于居住健康与人口繁衍,又不利于激励个体的生产积极性。与这一风习并存的,还有诸如冬天寒食风习,氏族封闭通婚风习等。革除这些风俗,无疑具有大大提升文明生存方式的历史意义。
(6)迁都咸阳,确立面向天下的秦国新中心
秦国几座旧都城,是随着秦国在春秋初期实际占据关中的步伐,而先后建立于关中西部的。除了雍城具有相对的中心意义,其余几座早期城堡,以及秦献公迁移到关中东部边缘的栎阳,都是军事指挥意义上的小城池,不具有大国中心并面对天下的功效与意义。就当时情形看,栎阳太东,失之于太靠前沿,无险可守,不利于稳定发展;雍城太西,失之于不够开阔,不利于东出交流。在这样的背景下,孝公与商鞅决策层,选定了关中中部渭水北部的大片丘陵平原,建造了一座新的都城——咸阳。
咸阳所在区域,包括但又远远超过了今日的咸阳城。其政治中心区域,在今日咸阳的东北地段。这一地区南临渭水,北靠丘陵台地,水网交织,交通便捷,地理位置恰到好处。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秦国自咸阳都城确立,才真正具有了面向天下的大国中心区域,并对秦国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史料记载,“秦孝公十二年,作为咸阳,并迁都”。也就是说,当年建设,当年迁都。从实际情况出发,这不太可能。合理的事实很可能是,第一次变法获得了阶段性成果之后,秦国决策层便开始谋划迁都,并开始实际的工程建设。在第二次变法开始之际,也就是秦孝公十二年,咸阳城已经初具框架,主要的政治中心区——宫殿群落已经建成,于是便迁都了。后来的咸阳,又经过了百余年的不断扩建,在战国末期已经成为华夏世界最大的都城。
(7)两次变法后的秦国社会与实力
历经接连两次变法,当时的秦国发生了非常深刻地变化。
变法的过程中,秦国的新军创建与经济开拓当然不会中止。到公元前340年,也就是秦孝公二十二年,秦国已经是焕然一新、实力强劲的新型战国了。这一年,商鞅率大军东出,一举收复了被魏国长期占领的河西高原,同时迫使魏国势力退出了关中东部,退出了崤山地带。至此,秦国的陇西地区与河西高原连成了一体,关中东部与东南商於地区连成了一体,成为了一个具有相对广阔土地的真正大国。因为变法强国,收复失地,商鞅被封为商君,封地为商於郡所属的15座城邑。
从此,秦国走上了稳步强大的道路。
可是,秦孝公与商鞅的个人命运,却成为永远令人深思的历史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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