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申不害术治体系的根基
申不害理论体系的基本点是:治国行法,以术驭臣。
有“以术驭臣”这一支柱,申不害又被当时社会认定为法家“术治”派。
在战国中期的开始阶段,“术治”主张所以能成为法家一个流派,其背景原因是:此时的法家学说已经历经了近百年的酝酿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思想的特点。在李悝、吴起变法之后,法家理论体系已经趋于丰厚成熟,出现了不同的法治理念。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齐国稷下学宫的法家大师慎到,主张“行法以君权至上”,故此被称为法家学说中的“势治派”。同时,以李悝《法经》思想为主要代表,以吴起变法实践为支撑,又有青年学子公孙鞅(商鞅)等人的早期文章呼应,主张“治国惟法”;故此,这一理念被看做法家学说中的“法治派”。这就是说,在申不害的思想形成阶段,法家之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了既定的两大流派,势治派与法治派。
当此之时,申不害的术治理论出现,几乎是自然地就成为法家一个新的流派——术治派。以申不害的“术治派”出现为标志,战国法家三大流派已经先后问世了,成熟了。从思想基础的意义上看,这是第二波变法浪潮所以成为战国变法最高潮的根源。
(1)战国法家术治派坚持法治根基的历史真相
法家术治派在后世遭受扭曲最大,有必要恢复它在当时的真实面目。
法家术治派的根基是尊奉法治,主张“治国行法”。无论是术治派的思想,还是术治派的变法实践,推行“法治”,都是“术治”的前提,而不是抛弃法治,以术治取而代之。这是法家术治派最基本的理论结构逻辑,也是术治派以变法事实所证明了的实践逻辑,是不能被忽视的基本出发点。
据《史记》记载,申不害的变法实践有两个基本方面:“内修政教,外应诸侯。”用当代话语说,一是对内整肃社会,二是对外强兵备战。这两个基本点,都是法家推行变法最基本的历史目标与实现方式。在面对全社会的变革实践中,不以推行法治为根基,事实上不可能达到太史公所说的最低目标 ——“国内以治”。
申不害本人,对“奉法治国”也有过明确的说法。
韩非《外储说左上篇》,引证了申不害的话:“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
《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证了申不害的话:“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
第一则论说,申不害将法治的功能归结为两个基础,一是赏功制度化,二是任用官员制度化。这两个制度,是战时法治的两个基本方面;第二则论说,申不害明确了法治的三个实践原则,一是明法 ——法律要人人皆知,明确无误,大力推行。二是正义——法律必须具备正义性,遏制人性之恶。三是任法不任智——以律法为准绳,而不以人的智力评判为准绳,明确地反对人治。
从这两则言论可以看出,申不害的著作虽然已经在历史河流中漂散了,但在当时的完整文本中,一定有大量的关于推行法治的论述。
从《韩非子》对申不害的批评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事实,申不害的变法实践,不存在对推行法治的怀疑或漠视,关键在对法治最终地位的认定,也可以说是推行法治的彻底性问题。韩非《定法篇》对申不害的批评有两个基本点。其一,“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其二,“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
第一则批评,说申不害不清理晋国时代的传统律法,就颁布韩国的新法,不废除韩国前代君主的旧法,就发布新君时期的新法,导致了法制混乱。第二则批评,说申不害推行法治缺乏一致性,颁布的宪令不统一。或者说,申不害对当时韩国新旧并存的律法——宪令,没有实行统一化。
这两则批评,都是推行法治的彻底性问题,而不是抛弃法治的问题。
无论从理论到实践,法家术治派的申不害,首先都是一个推行法治的法家。
(2)战国法家术治派产生的社会根源
韩非子是后世公认的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对法、术、势三派都有精辟论证。
在《韩非子》中,有一篇《难三》。这是集中破解国君通常遭遇的三个最大政治灾难的一篇文章。颇具意味的是,韩非子在《难三》中,高度肯定了孔子对政治定义“一问三答”的行为。在战国时代,诸子百家皆有相互论战,法家批评儒家,儒家批评法家,都是非常普遍的。但是,法家大师公开高度肯定儒家创始人孔子的言论,却是非常少见的。尤其是韩非,曾经将儒家比喻为为害国家的五蠹——五种毒虫之一,能在这里高度肯定孔子,确实是空前的。在这篇文章里,韩非子认为:孔子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对政治的要害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回答,是“知下”的表现。依据韩非子理论的逻辑延伸,“知下之明”,是督察术的最基本方面。(www.xing528.com)
我们先来将孔子一问三答的故事,作一次情境再现——
郊野亭下。叶国大夫子高肃然一躬:“敢问夫子,为政之要何在?”
孔子端坐答曰:“政,在悦近而来远。”
鲁国宫殿。鲁哀公躬身:“敢问夫子,为政之要何在?”
孔子答曰:“政在选贤。”
齐国园林池畔。齐景公问:“夫子,政事之要何在?”
孔子肃然答曰:“政在节财。”
原野大道旁。孔子与群弟子在车旁歇息。
子贡皱着眉头问:“敢问夫子,三公之问皆同,夫子所答却不同,何也?”
孔子平淡地说:“三国治情不同,故政事之解不同也。叶国都城大,地域小,民众多有逃亡之心;故此,为政之要在人心归附,悦近来远。鲁国三桓并立,奸佞愚君;故此,为政之要在选贤任能。齐国君主挥霍无度,故此,为政之要在节财。”
子贡大为感喟:“啊,为政之要,因国而异哉!”
韩非子对此事的总体评价是:“夫对三公一言而三公可以无患,知下之谓也!”
紧接着,韩非子感喟有加,又说了一番对孔子高度评价的理由:“知下明,则禁于微;禁于微,则奸无积;奸无积,则无比周;无比周,则公私分;公私分,则朋党散;朋党散,则无外障距、内比周之患。知下明,则见精沐;见精沐,则诛赏明;诛赏明,则国不贫。故曰:(仲尼)一对而三公无患,知下之谓也!”
申不害则从另一个方面,对“知下不明”的危害,有了痛切的认识。他说:“必使明君使其臣并进辐辏,不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也就是说,若知下不明,便可能发生遮蔽君主之明,闭塞君主之听,夺君主之政而专擅其令,弑君而取国的恶性事件。
显然,“知下之明”是政治实践普遍而紧迫的需求。无论是维护权力,还是治理社会,对下属系统、下层社会的熟悉与洞察,都是至关重要的。申不害和韩非子,之所以都要强调论说“知下之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根基原因正在于政治生活的实践需求。
在那个大争的时代,权力争夺的残酷性是空前的。各国的恶性政变接踵发生,不绝于耳。在这样的战时背景下,国家权力的集中与稳定,是推行任何社会变革的最基本要求。作为力行变法的战国法家,在这方面的高度警觉,绝不是空穴来风。而要做到国家权力安全稳定地运行,防范潜在的隐患,自然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战国法家看来,无论是国君,还是政治家、理论家,其洞察社会、熟悉国情、知晓臣下在权力阶层中的破坏性作为,都是最基本的政治才能,也是最基本的政治需要。这就是“知下之明”。
要做到真正“知下”,并且达到“明”的境界,仅仅依靠经验主义的“眼见为实”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知下”,就必须要有某些必要的手段与方法。这些手段与方法,就是申不害与韩非所说的“术”。依靠“术”做到“知下之明”,进而达到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就是“术治”。
综上所述,全部的逻辑关系是:国家稳定依靠权力稳定——权力稳定依靠消除隐患与危机——消除权力隐患与危机依靠知下之明——知下之明依靠一套方法与手段——方法与手段的有效依靠系统化总结——系统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就是术——运用术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就是“术治”——术治同时是保障法治运行的手段与方法。
从社会实践看,是“知下之明”的重要性,催生了以申、韩为代表的法家术治派。
这个术治派,后世称为“申韩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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