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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史论:首届人大召开,确立国家宪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近现代史论:首届人大召开,确立国家宪法

二、一届人大的召开

在“一五”计划完成的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也有突出的进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会上毛泽东致了题为《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热情洋溢的开幕词,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为新中国诞生而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从而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确立了我们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宪法还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过渡的方向和途径。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总之,这个宪法体现了两大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记载了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胜利成果,指明了中国人民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了国家领导人。毛泽东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被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决定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在政治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建设,主要有:

1.人民政协继续发挥作用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其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继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更广泛地团结全国人民,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就国内外重大事项和重要大事安排进行协商,共同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会议选举毛泽东为名誉主席,周恩来为主席,宋庆龄等15人为副主席。人民政协的继续存在,符合宪法中规定的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法制建设继续向前发展(www.xing528.com)

我国建国初期即已着手的法制建设,由于宪法的制定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第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重新制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的一批重要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随后,还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以及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我国有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有了一个新的开端。

3.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

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了我国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各少数民族人口据1953年普查统计共3500多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6%,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为伟大的中华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新中国成立前后,帝国主义国家仍在一些少数民族中进行种种阴谋活动,策动所谓民族独立,妄图分裂中国。从这种实际情况出发,党根据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一贯立场,确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即在祖国统一的大家庭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各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和自治机关。实行这一政策,一方面可以保证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各民族的平等地位,满足各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这是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特色,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伟大创造。党的这个主张,早在建国之初已为《共同纲领》所接受。根据《共同纲领》关于民族政策的原则规定,总结1947年5月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政府建立以来的经验,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到1956年9月,全国已建立内蒙古和新疆维吾尔两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和43个自治县。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也成立了。西藏自治区则是在1956年成立筹备委员会,于1965年正式成立的。

4.军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当公开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扩军备战并且威胁我国安全的时候,我们不能没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军事力量,必须建设足以保卫我国领土完整、领空领海不受侵犯的强大的陆军空军海军。在人民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锻炼出来的强大的人民解放军,在和平建设时期,在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道路上迈步前进,取得了新的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它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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