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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景帝的王国调整及修正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景帝对诸侯王国的调整在平定七国之乱后,汉廷已无任何羁绊,景帝遂以此为契机,开始大规模削减诸侯王国之领土,削夺诸侯王国的支郡、边郡,并重新对诸侯王国进行调整。

西汉景帝的王国调整及修正

第三节 景帝对王国的调整及其对分封制的修正

尽管汉廷只是侥幸地取得了平定七国之乱的胜利,但在平定这场政治风波之后,确也借此确立了对诸侯王国的绝对优势,双方的力量对比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为景帝大刀阔斧地调整诸侯王国的数量、规模,雷厉风行地修改王国分封制营造了有利的政治氛围。

一、景帝对诸侯王国的调整

在平定七国之乱后,汉廷已无任何羁绊,景帝遂以此为契机,开始大规模削减诸侯王国之领土,削夺诸侯王国的支郡、边郡,并重新对诸侯王国进行调整。

(一)对参加叛乱的吴楚七国依其不同情况加以分别处置

这种处置,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不但将“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71),而且废吴、胶西、胶东、菑川、济南、赵六国,将六国所辖诸郡改为汉廷直属。吴是七国之乱的首逆,在吴王刘濞被杀之后,景帝曾有意以刘濞之侄刘通“续吴”,但遭到窦太后的坚决反对,其理由是:“吴王,老人也,宜为宗室顺善。今乃首率七国,纷乱天下,奈何续其后!”(72)在窦太后的干预下,吴国被废。其二,则是续楚。楚国与吴国有所不同,它既非首恶,又历来颇受文帝和景帝的“尊宠”,(73)故此,不但景帝有意“以元王子礼续楚”,而且窦太后亦“许立楚后”,乃立楚元王刘交之子刘礼为楚王,使之“奉元王宗庙”。(74)不过,楚文王刘礼治下的楚国,仅有彭城郡及其附近数县之地,其封域仅相当于楚元王始立之时的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贯彻“以亲制疏”,分封诸子为王

在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过程中,梁孝王刘武、汝南王刘非等人颇有贡献,这使得景帝对王国拱卫汉廷的“藩辅”作用有了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因此,在废吴、赵六国及“续楚”的同时,景帝又陆续复置、新立了一批诸侯王国,使诸子王之,用以加强对原吴、楚、齐、赵等七国地区的政治控制。也唯其如此,这些复置、新立的诸侯王国主要分布在吴、楚、齐、赵等地:

①故吴国之地。刘濞的吴国被废除之后,景帝即于其地置江都国,徙汝南王刘非为江都王,使“治吴故国”,(75)时在景帝前元四年(前155),(76)其国领有鄣、东阳两郡。

②故楚国之地。景帝在使刘礼“续楚”之前已经将薛郡割离楚国,至景帝前元四年,于其地别置鲁国,并徙淮阳王刘馀为鲁王。(77)

③故齐国之地。景帝前元三年(前154)六月乙巳,复置胶西国,以皇子刘端为胶西王(78)次年四月乙巳,又复置胶东国,使皇子刘彻王其地,景帝前元七年(前150)四月,因刘彻被册立为皇太子,国除;至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四月,又置,以皇子刘寄为胶东王。(79)齐孝王刘将闾饮药自杀后,景帝“以为齐首善,以迫劫有谋,非其罪也,乃立孝王太子寿为齐王”,以“续齐后”,同时“徙济北王王菑川”(80)。在济北王刘志徙为菑川王后,更以衡山王刘勃为济北王。(81)

④故赵国之地。赵国早在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年)就被削常山郡,改置河间、广川二国。至次年,因赵王刘遂谋反而被除国,分为邯郸、巨鹿、魏、清河、中山等郡。该年六月,景帝立皇子刘胜为中山王(82),王中山郡。时至前元五年(前152),在邯郸郡复置赵国(83),改封广川王刘彭祖为赵王(84),其广川国除为汉郡。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四月,复置广川国,以皇子刘越为广川王(85)。次年三月,又改清河郡为清河国,立皇子刘乘为清河王(86)。中元五年(前145)夏,复置常山国,以皇子刘舜为常山王(87)。这就是《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所谓的“赵分为六”,但是,班固此说其实并不确切,因为当时故赵国之地,除了河间、广川、中山、赵、清河、常山先后被复置为诸侯王国之外,渤海、魏、巨鹿三郡仍为汉郡。确切的说法,应该是“赵分为九”。

此外,景帝前期诸侯王国之变化,尚有临江国之置废。对于临江国之置废情况,《史记》及《汉书》均言之甚详,如《汉书・景十三王传》云:

临江哀王阏以孝景前二年立,三年薨。无子,国除为郡。临江闵王荣以孝景前四年为皇太子,四岁废为临江王。三岁,坐侵庙壖地为宫,上征荣。……荣至,诣中尉府对簿。中尉郅都簿责讯王,王恐,自杀。……亡子,国除。地入于汉,为南郡。

时至景帝中元五年(前145),汉朝境内共有诸侯王国22个,其中景帝诸子的封国就占了将近一半(详参表6-4)。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景帝新置的诸侯王国,除了临江国以外,都分布在原来吴、楚等七国的旧址上。通过这些新分封的诸侯王国,汉廷加强了对山东广大地区的控制力度,从而在事实

上表明时至景帝在位年间中央集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增强。

表6-4 景帝中元五年之前的同姓诸侯王国及其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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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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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抑损梁国:从暗中假手他人到故意误导

经过调整,原实力较强的诸侯王国皆被分割,对汉廷的威胁大为减弱。这时,刘武的梁国一跃而成为头号大国。该国不但“居天下膏腴地”,“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境内有四十余城“皆多大县”,而且梁孝王刘武作为窦太后的爱子,所受赏赐“不可胜道”,故其国“府库金钱且百巨万,珠玉宝器多于京师”。(88)

在平定七国之乱后,刘武既自恃定乱有功,又以颇得窦太后钟爱之故,因而日益骄横,不但其宫室、仪仗皆“拟于天子”,甚而大肆“招延四方豪桀”,并自署其职官。(89)但梁孝王刘武并不以此为满足,入继大统才是其人生目标。不过,身为皇弟的他,对于皇位的觊觎,非但是不切实际的妄想,也最终葬送了他的安逸人生。《汉书・文三王传》载曰:

(前元七年)十一月,上废栗太子,太后心欲以梁王为嗣。大臣及爰盎等有所关说于帝,太后议格,孝王不敢复言太后以嗣事。事秘,世莫知,乃辞归国。其夏,上立胶东王为太子。梁王怨爰盎及议臣,乃与羊胜、公孙诡之属谋,阴使人刺杀爰盎及他议臣十余人。贼未得也。于是天子意梁,逐贼,果梁使之。遣使冠盖相望于道,覆案梁事。捕公孙诡、羊胜,皆匿王后宫。使者二千石急,梁相轩丘豹及内史安国皆泣谏王,王乃令胜、诡皆自杀,出之。上由此怨望于梁王。梁王恐,乃使韩安国因长公主谢罪太后,然后得释。上怒稍解,因上书请朝。……太后泣曰:“帝杀吾子!”(弟)[帝]忧恐。于是梁王伏斧质,之阙下谢罪。然后太后、帝皆大喜,相与泣,复如故。……然帝益疏王,不与同车辇矣。三十五年冬,复入朝。上疏欲留,上弗许。归国,意忽忽不乐。北猎梁山,有献牛,足上出背上,孝王恶之。六月中,病热,六日薨。

从表象来看,梁孝王的悲剧性结局,源自他的日益骄衡及其对皇位不切实际的奢望,但究其实质,却是景帝暗中导演的结果。

景帝在即位初年,对刘武这个唯一的胞弟还算不错,甚至在一次“燕饮”中“从容言曰”:“千秋万岁后传于王”。当然,景帝口出此语,只是为了博取窦太后的欢心而已,刘武对此亦“知非至言”(90)。不过,随着梁国国力的与日俱增,景帝也逐渐心存戒备,虽然有意打压,却碍于窦太后而不敢明目张胆地实行之。景帝的这种矛盾心理,在七国作乱期间表现得最为明显。一方面,他当时确实需要梁国帮他抵挡吴楚联军的进攻,另一方面,他明知梁国陷于危险境地之中,却并未硬性诏令周亚夫率军救援以解其危(91),这不能不令人怀疑他是否有假手吴楚以削弱梁国之意。王夫之就曾予以质疑:

周亚夫请以梁委吴,绝其食道,景帝许之。梁求救而亚夫不听,上诏亚夫救梁,而亚夫不奉诏。于是而亚夫之情可见,景帝之情亦可见矣。委梁于吴以敝吴,而即以敝梁。梁之存亡,于汉无大损益;而今日之梁为他日之吴、楚,则敝梁于吴而恃以永安。亚夫以是获景帝之心,不奉诏而不疑。景帝之使救也,亦聊以谢梁而缓太后之责也,故可弗奉诏而不疑也。呜呼!景帝之心忍矣,而要所以致之者,太后之私成之也。帝初立,年三十有二,太子荣已长,而太后欲传位于梁王。景帝曰:“千秋万岁后传于王。”探太后之旨而姑为之言也。窦婴正辞而太后怒,则景帝之惎梁久矣。亚夫委之敝而弗救,与帝有密约矣。不然,兄弟垂危,诏人往援,不应而不罪,景帝能审固持重如此其定哉?(92)

但结果,却颇出景帝之意外,梁国不但未被吴楚联军击溃,反而在经历此难之后愈益强盛。于是,景帝也就改变策略,转而诱使梁孝王自我膨胀,最终成功地使之走向灭亡。

梁孝王病死之后,景帝原本似乎无意保留梁国,但因为窦太后的关系,这才同日分封刘武五子为王,即梁王刘买、济川王刘明、济东王刘彭离、山阳王刘定、济阴王刘不识,《史记・梁孝王世家》载其事云:“及闻梁王薨,窦太后哭极哀,不食,曰:‘帝果杀吾子!’景帝哀惧,不知所为。与长公主计之,乃分梁为五国,尽立孝王男五人为王,女五人皆食汤沐邑。于是奏之太后,太后乃说,为帝加壹餐。”然而,正如唐代史家司马贞所论,梁“虽分五国,卒亦不昌”。(93)其之所以“不昌”,也理当归因于汉廷的抑损。

(四)厉行削藩政策,削夺诸侯王国的支郡、边郡

景帝早就有意将削藩之策付诸实施,但由于七国之乱的爆发而不得不中途搁浅。随着这场政治风波的终结,汉廷与诸侯王国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明显有利于汉廷的变化。景帝遂以此为契机,在调整诸侯王国的同时全面削夺其封地,将其支郡、边郡、名山、陂海收归汉廷。

汉廷在北部边境设置“边郡”的初衷,原本在于防御匈奴的内犯,结果却是时有诸侯王与匈奴勾结,威胁边境地区的安全。譬如《汉书・匈奴传上》载曰:“文帝崩,景帝立,而赵王遂乃阴使于匈奴。吴楚反,欲与赵合谋入边。汉围破赵,匈奴亦止。”显然,这既不利于汉廷对诸侯王国的控制,也无助于对匈奴的防御和反击。于是在平定七国之乱后,景帝乘机将燕国的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和代国的代、定襄、云中三郡收归汉廷,由中央直接控制。借此,不但削弱了燕、代二国,而且增强了北部边境地区的防御力量,进而为武帝反击匈奴创造了有利条件。

拥有南部“边郡”的吴、淮南长沙三国,除长沙国外,其余两国也曾与外敌相勾结。譬如淮南国,据《汉书》记载,文帝前元六年(前152)六月,淮南厉王刘长“令男子但等七十人与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谋,以辇车四十乘反谷口,令人使闽越、匈奴”。(94)又如吴国,不但吴王刘濞自称“素事南越三十余年”,而且事实上,在他起兵造反之时,闽、东越两国确曾发兵从之。(95)文帝前元十六年(前164)五月,刘长三子分王淮南国故地。(96)其中,刘赐的庐江国与越比邻,并与越人交往频繁,因此颇为文帝所忌,结果被徙为衡山王,《汉书・淮南王传》载其事云:

十六年,上怜淮南王废法不轨,自使失国早夭,乃徙淮南王喜复王故城阳,而立厉王三子王淮南故地,三分之:阜陵侯安为淮南王,安阳侯勃为衡山王,阳周侯赐为庐江王。……孝景三年,吴楚七国反……吴使者至庐江,庐江王不应,而往来使越;至衡山,衡山王坚守无二心。孝景四年,吴楚已破,衡山王朝,上以为贞信,乃劳苦之曰:“南方卑湿。”徙王王于济北以褒之。……庐江王以边越,数使使相交,徙为衡山王,王江北。

刘赐徙为衡山王后,汉廷在庐江国故地设置了庐江、豫章二郡,并“断其通越”之道。(97)同样的,对于吴氏长沙国,汉廷亦极不放心,时至文帝后元七年(前157),长沙靖王吴著薨,无后(98),汉廷乘机除其国,于其地置武陵、桂阳、长沙三郡。至此,原吴、淮南、长沙三国的“边郡”皆改为汉郡。(99)

在削夺燕、代、吴、淮南、长沙等国所领“边郡”的同时,汉廷也将原楚、齐、赵、梁四国所领“支郡”改为中央直属。其中,楚国在七国作乱前,就已经被削夺了东海郡,此后其薛郡又被改为鲁国所有,故而至楚文王刘礼嗣位之时,楚国封域仅余彭城郡附近数县之地。齐国在汉初“最为大国”(100),共计领有6郡73县(101),故而其被削夺的“支郡”最多,即北海、济南、东莱、平原和琅邪5郡。至于赵国,汉廷不但在其故地设置了河间、广川、中山、赵、清河、常山6国,而且将其渤海、魏、巨鹿3郡收归中央。而梁孝王之子刘不识的济阴国,也因为刘不识死后无子,其国于景帝后元元年(前143)被除,“地入于汉,为济阴郡”。(102)

至此,汉廷与诸侯王国之实力对比,发生了自汉朝立国以来最具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正如太史公所云:“吴楚时,前后诸侯或以适削地,是以燕、代无北边郡,吴、淮南、长沙无南边郡,齐、赵、梁、楚支郡名山陂海咸纳于汉。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上足以奉贡职,下足以供养祭祀,以蕃辅京师。而汉郡八九十,形错诸侯间。犬牙相临,秉其阸塞地利,强本干,弱枝叶之势,尊卑明而万事各得其所矣。”(103)

二、调整的成效及调整后诸侯王国的新变化

经过景帝调整后的诸侯王国,明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04)

第一,诸侯王国数量较诸文帝时期并无大的增减。文帝末年之王国数为17个,景帝中元五年为22个,只增加了5国。

第二,诸侯王国的国土面积大为缩小,一般限于一郡之地,或仅相当于汉初一郡之部分。在22个王国之中,除江都国领有二郡之外,余则皆各领一郡,而且不少郡是从他郡析置而成,其面积小于原诸侯王国所领诸郡(详参表6-5)。至此,同姓分封之初时的那种“夸州兼郡,连城数十”(105)的大诸侯国已经不复存在。随着封域的缩小和国力的转弱,诸侯王国“恃其国大,遂以作乱,几危汉室”(106)的局面,至此基本上得以改观。

第三,从诸侯王国收归汉廷的诸郡,犬牙交错于各诸侯王国之间。由于诸王国的“边郡”和“支郡”悉属于汉廷,汉郡总数急剧增加,时至景帝末年,全国共有70郡,其中汉廷直辖44郡,占总数的62.9%,诸侯王国所领仅占37.1%。与此同时,收归汉廷所有的诸郡,既犬牙交错于诸侯王国之间,也对诸侯王国形成有效的监视。这其中,渤海、平原、济南、北海、东莱四郡交错于燕、河间、广川、清河、济北、鲁、齐、菑川、胶西、胶东、城阳等国之间;巨鹿、东郡、魏郡交错于中山、广川、常山、赵、清河、河间等国之间;琅邪、东海、沛郡、汝南、淮阳、会稽、庐江、豫章郡交错于胶东、胶西、城阳、鲁、楚、山阳、梁、济川、江都、淮南、衡山、长沙等国之间。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了全国范围的监视网。诸侯王国既处于汉郡的监视之下,其行为也不得不有所收敛。

第四,在诸侯王国之谱系中,景帝诸子为诸侯王者共计十国,占总王国数量的将近一半。他们是:江都易王刘非、鲁恭王刘馀、长沙定王刘发、胶西于王刘端、胶东康王刘寄、河间献王刘德、赵敬肃王刘彭祖、中山靖王刘胜、广川惠王刘越、清河哀王刘乘。这表明景帝在位年间仍继续实行“以亲制疏”的政策,而且由于景帝皇子众多,故而执行这一政策有着先决条件。景帝所封诸子从北到南均有封地,且交错于各诸侯王国之间,可以有效地实施“以亲制疏”之策,这显然有助于强化皇权。

表6-5 经景帝调整后的诸侯王国之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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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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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景帝对王国分封制度的修正

上述景帝对于诸侯王国的调整,在李开元先生看来,主要是从削减王国封域、增加皇室直系诸侯王这两条途径加以抑制,但对王国分封制度并未做任何改动。李先生进而认定:这种情况,由于梁孝王事件的发生而起了变化;正是梁孝王事件的发生,不但使得景帝对“以亲制疏”政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而且直接促成了景帝对王国分封制度的修改:

刘武于景帝七年遣人刺杀汉议臣爰盎等人,引发狱案,后狱案虽解,却失去了景帝及汉朝政府的信任,使汉朝以亲制疏的诸侯王国的政策严重动摇。想来,也许正是有鉴于梁王事件,汉朝政府在景帝中元年间,开始修正对于以亲制疏的控制诸侯王国政策的依靠,逐步从法制上根本修改诸侯王国制度,力求从制度上彻底地解决诸侯王国问题。(107)

然而,李先生的这个结论值得商榷。七国之乱后,诸侯王国数量较诸景帝时期确实并无大的变化,诸侯王国封域之缩小也是不争的事实,削减王国封域、增加皇室直系诸侯王,也确实是景帝抑制诸侯王国的两个主要手段,但称景帝对王国分封制度的修改,乃“有鉴于梁王事件”,却并不准确。其中最大的破绽,是景帝对王国分封制度的修改,实际上在平定七国之乱后不久就开始了,并且应当与其对王国的调整大致同时进行。

景帝改变王国分封制度的目的,显然在于抑制诸侯王势力的潜在扩张。至于其所推行的具体措施,约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五条:

(一)颁行左官律、附益法

对于“左官”及“附益”,前人颇有解释和辨正(详参表6-6),无待赘述。然而,有关这两项法令颁布实施的时间,由于《汉书》的相关记载存在着明显的抵牾,故而必须予以澄清。在《汉书・诸侯王表序》中,班固将“左官律”、“附益法”之颁行,系于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十一月衡山王刘赐、淮南王刘安谋反之后:“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然则《汉书・高五王传》的卷末“赞曰”,却称这两项法令早在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就已正式颁布实施:“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其后诸侯唯得衣食租税,贫者或乘牛车。”两相比较,当以后说为是。这是因为:首先就逻辑层面而言,“左官律”、“附益法”同样以限制诸侯王国势力为要旨,此与景帝中元年间所采取的其他措施无疑存在着内在的契合关系;其次,从事实层面来看,王国官吏的政治地位、诸侯王与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自从景帝中元年间开始,确实呈现出日益下降、淡化的趋向。

表6-6 所谓“左官”与“附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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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颁行诸侯王丧葬及立嗣法

此法颁布于景帝中元二年(前148)二月,对此,《汉书・景帝纪》作有明确的记载:“二年春二月,令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王薨,遣光禄大夫吊襚祠赗,视丧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其(薨)葬,国得发民輓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至此,汉廷不但详细地规定了诸侯王丧葬的规格,更为重要的是,它借此掌握了诸侯王的立嗣权,从而可以通过对嗣君人选的确定操控诸侯王国。

(三)整顿王国官僚机构

从史书的相关记载来看,景帝对于王国官僚机构的整顿,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重点而展开:第一,裁减王国官职和职官员额;第二,降低王国职官的地位。此即《汉书・诸侯王表序》所谓的“减黜其官”。其中,汉廷对于王国官职和职官员额的裁减,始于中元三年(前147)冬十一月的“罢诸侯御史大夫官”(108)。其后所裁减的王国官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及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王国》记载,尚有廷尉、少府、宗正和博士,而“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109)诸侯王国的官僚机构的规模,因此而大为缩小。

降低王国职官地位的举措,据《汉书・景帝纪》记载,始于中元五年(前145)八月的“更名诸侯丞相为相”。诸侯王国的丞相,其地位在汉初与朝廷中的丞相相当,金印,中元五年更名为“相”后,改为银印(110)。其地位相当于郡太守(111),其职掌也由原来的“统众官”(112)降至不得参与国政。景帝在降低王国职官地位的同时,又于中元六年(前144),“更命廷尉为大理,将作少府为将作大匠,主爵中尉为都尉,长信詹事为长信少府,将行为大长秋,大行为行人,奉常为太常,典客为大行,治粟内史为大农”。(113)从表面上看,这仅仅是官名的更改,其实质却是提高汉廷职官的地位,既以此贬损王国职官,又用以吸引王国士人任职汉廷。

(四)剥夺诸侯王的治国权

西汉初年,诸侯王被准许“掌治其国”(114),并“得自除御史大夫群卿以下众官,如汉朝,汉独为置丞相”(115)。诸侯王拥有治国权,这正是诸侯王国“尾大不掉”的关键所在。而在平定七国之乱后,景帝“感吴楚之难,始抑损诸侯王”(116),遂既设“左官附益阿党之法”,又在中元五年“令诸侯不得复治国”(117),也就是剥夺诸侯王的治国理政之权力,最终使之“不与政事”(118)

剥夺诸侯王的治国权,主要通过“天子为置吏”(119)而得实现。当然,并非所有的王国官吏均由中央任免。从《汉仪注》有关“吏四百石以下,自调除国中”(120)的记载来看,可见秩四百石以上的中高级官吏,其任免权为汉廷所掌控,而诸侯王国只能任免四百石以下的低级官吏。

在实施“天子为置吏”的同时,景帝又诏“令内史主治民”,以填补因“令诸王不得治民”(121)而留下的权力真空。在此之前,诸侯王国的内史原本就负责“治国民”(122),这前后之间的差异,从表面上看仅在于一个“主”字,但实质上,在“令内史主治民”之后,内史的职掌和地位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汉官旧仪》卷下云:“国中汉置内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国如郡太守、都尉职事,调除吏属。相、中尉、傅不得与国政,辅王而已。当有为,移书告内史。”由此可见,原诸侯王国之丞相、中尉的职权,至此皆集中于由汉廷任免的内史一身。这就从制度上架空了诸侯王,完全剥夺了诸侯王的治国权。

(五)使“诸侯独得食租税”

高帝在位年间,同姓诸侯王不但可以在政治、司法、军事等方面行使较大的职权,在经济上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他们有权自行征收赋税、征调徭役、兴办手工作坊和铸钱。这些经济特权的拥有,正是汉初诸侯王“富埒天子”(123)的主要原因,也是诸侯王国不断起而叛乱的物质基础。在平定吴楚之乱后,景帝不但通过削夺诸侯王国的“支郡”、“边郡”、缴其所有之“名山、陂海”等措施,使得“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124),而且断然取消了“诸侯皆赋”的特权,使“诸侯独得食租税”(125)。各诸侯王国所能支配的田租、山川园池和市井之税、算赋、口赋及盐铁铜之利,由于封域面积的缩小及其随之而来的民众数量的减少,原本就已经远远少于汉初,至此,随着“诸侯皆赋”特权的被取缔,其经济实力更是大为弱化,从而不再具备同汉廷分庭抗礼的物质基础,其潜在威胁也基本上被消除了。

(六)恢复关卡制度,限制输马关东

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三月,汉廷曾经实施“除关无用传”(126)之政策,但时至景帝前元四年(前153)春,此一政策被取缔,转而“复置诸关用传出入”。其予以复置的原因,正如应劭所云:“以七国新反,备非常。”(127)意即景帝恢复关卡制度的旨趣,在于防备关东地区的各诸侯王国。

景帝对于关东各诸侯王国的防备,又不啻此。时至中元四年(前146)春三月,景帝又从御史大夫卫绾所奏请,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128)其实施这一禁令的用意,就是预防诸侯王国购买强壮马匹用于组建骑兵部队的一切可能。贾谊《新书・壹通》曾经提到:“所谓禁游宦诸侯,及无得出马关者,岂不曰‘诸侯得(重)[众]则权益重,其国众车骑则力益多’?故明为之法,无资诸侯。”(129)据此可见,景帝并非限制输马关东的始作俑者,这一政策其实早在汉初就已实施,而贾谊对汉廷实施这一政策的意图也颇有体悟。事实上,在武帝时期,限制输马关东政策不但依然有效,而且标准更为苛刻,此观《汉书・昭帝纪》及注引“孟康曰”可知:

(始元五年)夏,罢天下亭母马及马弩关。孟康曰:“旧马高五尺六寸齿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关,今不禁也。”

由此可知,对于诸侯王国的防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乃汉廷一以贯之的基本国策,它的基本精神并不因帝位易人而变更,并根据形势之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限制输马关东政策之所以在昭帝始元五年(前82)夏被取消,其因就在于当时诸侯王在持续打击下已经完全丧失了任何威胁,汉廷已无防范的必要。

总之,在平定七国之乱后,景帝抓住有利契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加强了对诸侯王国的控制,使得诸侯王国的实力日趋弱化,中央集权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而且在此之后,“以亲制疏”不再成为汉廷用以控制诸侯王国的主要手段,它转而通过缩小王国封域、缩减王国官职和职官员额、降低王国职官地位、剥夺诸侯王之任吏治国权等途径,使得诸侯王国不再作为独立政权而存在,使其职能基本上等同于汉郡。景帝对于王国分封制度的调整,不无可商榷之处,此则前代史家多有评说,譬如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王国》注引“臣昭曰”:

景帝遂削蕃国之权,刻骨肉之援,封为君而不听治其民,置为主而稍贱其臣,矫枉过甚,遂臻于此。(130)

景帝之举措诚然矫枉过正,然而,正是在他的积极运筹下,汉初以来的同姓诸侯王国问题也确实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注释】

(1)《新书》卷1《藩强》,刘晓东校点本,第8页。

(2)《汉书》卷48《贾谊传》,第2261页。

(3)《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04页。

(4)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第260页。

(5)《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24页。

(6)《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第2001页。

(7)《史记》卷10《孝文本纪》《索隐》引“张晏云”,第424页。

(8)《汉书》卷94上《匈奴传上》,第3764页。

(9)《史记》卷57《绛侯周勃世家》,第2075页。

(10)《读通鉴论》卷3《景帝》之二,第45页。

(11)《汉书》卷14《诸侯王表》,第405页。

(12)《汉书》卷34《吴芮传》,第1894页。

(13)《史记》卷59《五宗世家》,第2096页。

(14)《史记》卷101《晁错列传》,第2745页。

(15)《汉书》卷49《晁错传》,第2278页。

(16)《汉书》卷49《晁错传》,第2299页。

(17)《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6页。

(18)《史记》卷11《孝景本纪》,第439页。

(19)《史记》卷101《晁错列传》,第2747页。

(20)《汉书・楚元王传》云削东海、薛郡,与此不同。考《史记・楚元王世家》、《汉书・吴王濞传》,皆云仅削东海郡,《汉书・楚元王传》似误。

(21)《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06页。常山郡,《史记・吴王濞列传》误作河间郡。

(22)《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5页。

(23)《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09页。

(24)《新书》卷1《藩强》,刘晓东校点本,第8页。

(25)张福运:《西汉吴楚七国之乱原因辨析》,《人文杂志》2003年第5期。

(26)《汉纪》卷9《孝景皇帝纪》,张烈点校本《两汉纪》上册《汉纪》,第135页。

(27)张福运:《西汉吴楚七国之乱原因辨析》,《人文杂志》2003年第5期。

(28)《史记》卷112《主父偃列传》,第2961页。(www.xing528.com)

(29)张燧:《千百年眼》卷5“七国缓削则不反”条,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6页。

(30)《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04—1905页。

(31)《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5页。

(32)张福运:《西汉吴楚七国之乱原因辨析》,《人文杂志》2003年第5期。

(33)《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3、2826、2825页。

(34)《汉书》卷36《楚元王传》,第1924页。

(35)《史记》卷9《吕太后本纪》,第398页。

(36)《资治通鉴》卷15《汉纪七》“文帝前十六年”条,第501页。

(37)《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06页。

(38)《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6页。

(39)《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07页。

(40)《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7页。

(41)《汉书》卷38《高五王传》,第1990页。

(42)《汉书》卷51《邹阳传》注引“张晏曰”,第2339页。

(43)《汉书》卷51《邹阳传》,第2338页。

(44)《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09页。

(45)《汉书》卷36《楚元王传》,第1924页。

(46)《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7页。

(47)《汉书》卷38《高五王传》,第1998页。

(48)《汉书》卷38《高五王传》,第1990页。

(49)此上引文,皆见《史记・吴王濞列传》,第2828、2829页。

(50)《汉书》卷49《晁错传》,第2302页。

(51)吕思勉:《秦汉史》第四章第六节《封建制度变迁》,第86页。

(52)《资治通鉴》卷16《汉纪八》“景帝前三年”条,第522—523页。

(53)《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12页。

(54)《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1页。

(55)《汉书》卷51《枚乘传》,第2362页。此所谓“地相什而民相百”,颜师古注曰:“地十倍于秦,众百倍于秦。”

(56)《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第2006页。

(57)《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7页。

(58)见诸《汉书・邹阳传》,即有“城阳顾于卢博”之记载。孟康曰:“喜父章与弟兴居讨诸吕有功,本当尽以赵地王章,梁地王兴居。文帝闻其欲立齐王,更以二郡王之。章失职,岁余薨。兴居诛死。卢博,济北王治处,喜顾念而怨也。”

(59)《汉纪》卷9《孝景皇帝纪》,张烈点校本《两汉纪》上册《汉纪》,第140页。

(60)《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10页。

(61)《汉书・邹阳传》注引“张晏曰”,第2339页。

(62)《汉书・邹阳传》所载公孙获之言,第2357页。

(63)汝南王刘非乃程姬所生,史称“吴楚反时,非年十五,有材力,上书愿击吴。景帝赐非将军印,击吴”。事详《史记・五宗世家》,第2096页。

(64)《汉书》卷47《文三王传》,第2207页。

(65)《史记》卷58《梁孝王世家》,第2082页。

(66)如《史记・绛侯周勃世家》云:“太尉既会兵荥阳,吴方攻梁,梁急,请救。太尉引兵东北走昌邑,深壁而守。梁日使使请太尉,太尉守便宜,不肯往。”

(67)《史记》卷108《韩长孺列传》,第2857页。

(68)《史记》卷58《梁孝王世家》,第2082页。

(69)简修炜:《关于古代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几点认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70)《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19页。

(71)《汉书》卷6《武帝纪》“应劭曰”,第157页。

(72)《史记》卷50《楚元王世家》,第1988—1989页。

(73)《汉书》卷36《楚元王传》,第1923页。

(74)《史记》卷50《楚元王世家》,第1988—1989页。

(75)《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第2096页。

(76)《汉书》卷14《诸侯王表》,第411页。

(77)《汉书》卷14《诸侯王表》,第410页。《史记・五宗世家》系之于景帝前元三年,似误。

(78)《汉书》卷5《景帝纪》,第148页。

(79)《汉书》卷5《景帝纪》,第143页。

(80)《汉书》卷14《诸侯王表》,第414、416页。

(81)《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第2006页。

(82)《汉书》卷44《济北贞王勃传》,第2157页。

(83)《汉书》卷5《景帝纪》,第143页。

(84)《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赵国”条,第1630页。

(85)《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第2419页。

(86)《汉书》卷14《诸侯王表》,第415页。

(87)《汉书》卷14《诸侯王表》,第417页。

(88)《史记》卷58《梁孝王世家》,第2082—2083页。

(89)《汉书》卷47《文三王传》,第2208页。

(90)《史记》卷58《梁孝王世家》,第2082页。

(91)《史记》卷57《绛侯周勃世家》,第2076页。

(92)《读通鉴论》卷3《景帝》之三,第45页。

(93)《史记》卷58《梁孝王世家》之《索隐述赞》,第2092页。

(94)《汉书》卷44《淮南王传》,第2140页。

(95)《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10、1909页。

(96)《汉书》卷4《文帝纪》,第127页。

(97)王先谦《汉书补注》卷44,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1025页上。

(98)《汉书》卷34《吴芮传》,第1894页。吴氏长沙国自高帝五年(前202)正月立国以来,历文王吴芮、成王吴臣、哀王吴回、共王吴右、靖王吴著,传国四十余年,至此而绝国。

(99)景帝前元二年(前155)三月,皇子刘发受封为长沙王,但其国之封域仅有长沙一郡,桂阳、武陵两郡仍直属汉廷。

(100)《汉书》卷38《高五王传》“赞曰”,第2002页。

(101)《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1页。

(102)《史记》卷58《梁孝王世家》,第2089页。梁孝王一系的诸侯王国,此后被除国,“地入于汉”者,尚有刘定的山阳国、刘彭离的济东国,前者于武帝建元五年(前136)被改为山阳郡,后者于武帝元鼎元年(前116)被改为大河郡。事详《史记・梁孝王世家》、《汉书・地理志上》“山阳郡”条、《汉书・地理志下》“东平国”条。

(103)《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第803页。

(104)对此,李开元先生有所论及,但限于体例,未及展开。详参其《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第101页。兹本诸李先生所论,略作申说。

(105)《汉书》卷14《诸侯王表序》,第394页。

(106)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五》,见中华书局点校本范晔《后汉书》,第3627页。

(107)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第101页。

(108)《汉书》卷5《景帝纪》,第146页。

(109)《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110)《史记》卷59《五宗世家》“太史公曰”,第2104页。

(111)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太守原称郡守,景帝中元改名,其秩二千石,银印。王国相既由金印贬为银印,其地位自然与太守相当。

(112)《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113)《史记》卷11《孝景本纪》,第446页。

(114)《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115)《汉书》卷38《高五王传》“赞曰”,第2002页。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王国》亦云:“国家唯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

(116)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序》,见中华书局点校本范晔《后汉书》,第3555页。

(117)《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118)《汉书》卷14《诸侯王表序》,第395页。

(119)《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120)《史记集解》卷118“如淳曰”引《汉仪注》,见《史记》第3095页。

(121)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王国》,见中华书局点校本范晔《后汉书》,第3627页。

(122)《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123)《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19页。

(124)《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第803页。

(125)《史记》卷59《五宗世家》“太史公曰”,第2104页。

(126)《汉书》卷4《文帝纪》,第123页。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曰:“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

(127)《汉书》卷5《景帝纪》及注引“应劭曰”,第143页。

(128)《汉书》卷5《景帝纪》,第147页。

(129)《新书》卷3《壹通》,刘晓东校点本,第22页。

(130)见中华书局点校本范晔《后汉书》,第3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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