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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王国问题:白马之盟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白马之盟及其相关问题在西汉政治生活史上,白马之盟无疑是值得大书特书的重大历史事件。凡此种种,皆表明白马之盟确有其事。不过,就当下学界的研究现状而言,那些即便承认白马之盟确有其事者,对于该盟约的订立时间仍颇有争议。这条诏书乍看起来似乎与白马之盟无关,尤其是其中的“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甚至与“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的白马之盟相矛盾。据秦进才《汉代白马之盟初探》

西汉王国问题:白马之盟及解决方案

第五节 白马之盟及其相关问题

西汉政治生活史上,白马之盟无疑是值得大书特书的重大历史事件。无论是它的订立,抑或是它的被局部破坏,都反映并影响了当时的政局。本节拟在汲取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就刑白马而盟的时间、原因、内容及意义,作一初步探讨。

一、白马之盟订立时间考

包括《史记》、《汉书》在内的历史文献,虽然多次提到“刑白马而盟”,但对白马之盟的订立时间及其具体内容等问题,却并未予以明确记载,因而长期以来,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学者怀疑其存在的真实性,譬如吕思勉先生曾说:“高帝之世,异姓王者八国。卢绾之废,乃在高祖崩年,长沙则始终安存,白马之盟,不知竟在何时?果有其事,史安得绝无记载,而仅出诸王陵之口乎?”(105)又如冯惠民先生也认为:白马之盟既不见于刘邦的诏书,史书又无明确的记载,而且异姓长沙王国直到文帝在位年间方才因为绝嗣而不传,“故白马盟约实属可疑”(106)

然则诸如此类的怀疑,并不能否定白马盟约的客观存在,因为《史记》、《汉书》等文献虽未对白马之盟予以明确记载,却也并非无迹可寻,如《史记・吕太后本纪》云:

太后称制,议欲立诸吕为王,问右丞相王陵。王陵曰:“高帝刑白马盟曰:‘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今王吕氏,非约也。”太后不说。问左丞相陈平、绛侯周勃。勃等对曰:“高帝定天下,王子弟,今太后称制,王昆弟诸吕,无所不可。”太后喜,罢朝。王陵让陈平、绛侯曰:“始与高帝啑血盟,诸君不在邪?今高帝崩,太后女主,欲王吕氏,诸君从欲阿意背约,何面目见高帝地下?”

与此近似的记载,又可见《汉书・王陵传》。如果说白马之盟纯属子虚乌有,王陵又岂敢凭空杜撰以反对“立诸吕为王”的提议?以吕后之为人,如果她是首次听说有白马之盟而且还是王陵用以反对自己“立诸吕为王”的理由,她又怎能无动于衷?反过来说,也正因为她知道白马之盟确系刘邦所订立,所以也只能对王陵的反对意见仅仅表示不悦而已。至于陈平、周勃,他们对白马之盟也应当是清楚的,故面对王陵的逼问而理屈词穷,不敢做正面回答。凡此种种,皆表明白马之盟确有其事。

不过,就当下学界的研究现状而言,那些即便承认白马之盟确有其事者,对于该盟约的订立时间仍颇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刘邦在建立汉朝后随即提出“非刘氏不王”,并准此将韩信、彭越等异姓诸侯王逐个加以翦除(107);第二种意见,认为刘邦死时就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108);第三种意见认为盟约是在燕王卢绾反后才提出来的(109);第四种意见认为是在翦除异姓诸侯王势力之后,刘邦与诸大臣及吕后相约的(110)。这四种看法,第一种与后三种分歧较大,不但在时间上相差六年之久,而且在内容上存在着白马盟约与灭异姓王孰先孰后之别。由于何时刑白马而盟直接关系到盟约的目的,因而必须加以厘清。为此,有必要梳理时人的相关议论。

据《史记・吕太后本纪》载,当吕后临终之际,诏令赵王吕禄、吕王吕产分别统领北军和南军,并诫之曰:“高帝已定天下,与大臣约,曰‘非刘氏王者,天下共击之’。今吕氏王,大臣弗平。我即崩,帝年少,大臣恐为变。必据兵卫宫,慎毋送丧,毋为人所制。”《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亦云:“高帝末年,非刘氏而王者,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序》则曰:“汉兴,外戚与定天下,侯者二人,故誓曰:‘非刘氏不王,若有亡功非上所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是以高后欲王诸吕,王陵廷争;孝景将侯王氏,脩侯犯色,卒用废黜。”相比较而言,班固的“汉兴”之说实在过于笼统,吕后的“高祖已定天下”和司马迁的“高帝末年”虽也不确切,但有助于探究白马之盟的具体时间。

此所谓“高祖已定天下”,从建立汉朝政权的角度来说,当在高帝五年(前200)正月甲午刘邦南面称帝之时。但从当时政治形势来看,汉天子家天下的格局其实尚未形成。这一则因为项羽的残余势力依然不容小觑,二则因为六国旧贵族在关东地区还具有相当大的号召力,三则因为异姓王们的离心力随着时日推移而渐趋增强,四则因为匈奴人不断南侵,严重威胁着边郡的安宁。总之,汉朝草创之初潜伏着再度趋于天下大乱的可能,实非“高祖已定天下”之秋。此所谓“高帝末年”,笼统地说,是在刘邦统治末年,具体而言,当在其弥留之际。据《汉书・高帝纪下》记载,高帝十二年(前195)三月曾诏曰:

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这条诏书乍看起来似乎与白马之盟无关,尤其是其中的“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甚至与“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的白马之盟相矛盾。不过,仔细玩味这段文字,其旨实际上与白马之盟完全一致,其隐含的意思是:对于从此以后那些胆敢“非刘氏王者”,“天下共击之”。正如秦进才先生所云:“从这个诏书里虽然看不到是不是已立白马盟约的明确记录,但从其时间上(汉高帝十二年三月),与‘高祖末年’已相近,思想上与白马盟约有共同之点,甚至文章的风格特色上与白马盟约也是一致的。”因此,“这是与白马盟约有密切联系的诏书,刑白马而盟的具体时间,应当在这个诏书的前后寻找”(111)。《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云:

汉兴自秦二世元年之秋,楚陈之岁,初以沛公总帅雄俊,三年然后西灭秦,立汉王之号,五年东克项羽,即皇帝位,八载而天下乃平,始论功而定封。讫十二年,侯者百四十有三人。……封爵之誓曰:“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于是申以丹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又作十八侯之位次。

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所载文字来看,祧安侯刘襄无疑是143位“侯者”中封侯最晚者,其时在高祖十二年三月丁已,综合刘邦诏书、功臣表、白马盟约等材料加以分析,可以认定刑白马而盟的时间上限应当在汉高祖十二年三月丁已。至于其下限,理当在汉高祖十二年四月甲辰死前。据秦进才《汉代白马之盟初探》一文考证,其具体日期,“应在汉高祖十二年三月七日至三月底之间”。

二、刑白马而盟的原因、内容及其意义

刑白马而盟,并非无因之果,在这个盟约订立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动因。

当刘邦登上皇帝宝座之时,社会经济由于长期的战乱而凋敝,甚至于出现了“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112)之景象,这种客观形势决定了刘邦不可能在当时提出“非刘氏不王,天下共击之”的白马盟约。当此百废待兴之际,刘邦约法省禁、轻徭薄赋、复员军队、招集流亡、释放奴婢,以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与此同时,他不但恢复了秦朝的爵位制度并承认既得的爵位,而且论功行赏,大封功臣,试图以这个在楚汉之争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求得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平衡。唯其如此,异姓诸侯王“咸得裂土,南面称孤”(113),功臣侯们也皆得以“自置吏,得赋敛”(114)

此后,老谋深算的刘邦,一方面采用武力和阴谋相结合的手段,逐个翦除异姓王,另一方面又分封同姓王,借以达到镇抚天下、拱卫皇室的目的。于是,随着异姓王势力和同姓王势力的此消彼长,局势逐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时所封的同姓王。大多是乳臭未干的少年,王国政权控制在中央政府派去的丞相、相国手里,丞相或相国大都是与刘邦同甘苦共患难的功臣,他们对刘邦的诏旨全力执行。此时中央对地方的指挥,可以说是操纵自如,从而为刑白马而盟创造了前提条件。

刘邦带病平定了淮南王英布,回到长安之后,看到太子仁弱,想易换太子,却由于功臣和吕后的极力阻止而不能实现。这些跟随刘邦南征北战立下了汗马功劳的功臣,是刘邦刑白马而盟的主要参加者,刘邦与他们“以丹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115)是希望他们能“安刘氏”,于是在十二年三月,与大臣们隆重地刑白马歃血为盟,立下了白马之盟。

白马之盟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刘邦与功臣们“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116)从而把追随他反秦和在楚汉之争中相依为命的布衣将相及其子孙的命运与汉皇朝的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二是刘邦与功臣们歃血而盟,约定“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117)以维持刘氏政权的长治久安。

这两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皇帝、诸侯王、列侯三者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首先,汉皇朝给予功臣侯们的厚遇,既是对过去功劳的报酬,又是实现“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的基础,后者则是刘邦刑白马而盟的主要目的,它体现了万世一系的家天下的专制主义思想体系,带有浓厚的秦代军功爵制度的色彩。(118)

其次,白马之盟规定了列侯、诸侯王各自的权利。就列侯而言,没有功劳就不能封侯,这就有助于保证功臣独自享受封侯的特权;对诸侯王来说,非刘氏不得封王,其范围缩小到刘氏皇族,吕后欲立诸吕为王,王陵廷争“今王吕氏,非约也”;就皇帝而言,分封王侯只有他才能进行,“擅爵人”被视为非法的行为。

再者,盟约也规定了列侯、诸侯王的义务。参与白马之盟者都是与刘邦出生入死的功臣,他们的义务就是效忠皇帝,不得违背天子之约擅自称王,否则天下“共击之”。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看,非有功不侯是功臣应该享受的权利,非刘氏不王是刘氏皇族的特权,而为了保证功臣、刘氏皇族的权利,皇帝分封列侯必须以有功为前提,分封诸侯王必须在刘氏皇族之内加以选择。

总而言之,从高祖六年十二月刘邦接受田肯建议而废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开始,到汉十二年(前195)三月、四月间订立“白马之盟”为止,西汉皇朝的王国分封原则确实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一言以蔽之,就是从楚汉战争时期的因功封王,一变而为因亲封王,而且封王范围也局限在刘氏皇族之内。刘邦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希望借助血缘关系的凝聚力以捍卫刘氏江山。

【注释】

(1)管东贵:《秦汉封建与郡县由消长到统合过程中的血缘情结》,《燕京学报》新五期。

(2)近者,盛丽丽、吕建滨合写的《汉高祖两度实行分封制探因》(《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认定异姓分封是形势使然,同姓分封则是汉高祖出于恢复皇权的需要而采取的必要步骤。

(3)《韩非子校注・忠孝》,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98—699页。

(4)《史记》卷60《三王世家》,第2114页。

(5)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第514页。

(6)《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0—61页。

(7)《汉书》卷1下《高祖纪下》所载之田肯建策,第59页。

(8)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7页。

(9)《汉书》卷1下《高祖纪下》,第61页。

(10)《汉书》卷1下《高祖纪下》,第63页。

(11)《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第802页。

(12)孙家洲:《论汉代的“区域”概念》,《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13)《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59页。

(14)《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0—61页。

(15)《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3、67、70、72、73、77页。

(16)《汉书》卷36《楚元王传》,第1921页。

(17)《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1页。

(18)《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第1999页。

(19)《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3页。

(20)据郭海燕考证,西汉同姓诸侯王后宫尚置有“孺子”。详参其《汉代同姓诸侯王婚姻状况考述》,《南都学坛》2010年第2期。

(21)《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第3935页。

(22)史云贵:《西汉王国后宫制度管窥》,《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3)《汉书・文帝纪》注:如淳曰:“姬,音怡,众妾之总称。《汉官仪》曰姬妾数百,《外戚传》亦曰幸姬戚夫人。”臣瓒注曰:“《汉秩禄令》及《茂陵书》姬并内官也,秩比二千石,位次婕妤下,在八子上。”颜师古注曰:“姬者,本周之姓,贵于众国之女,所以妇人美号皆称姬焉。故《左氏传》曰:‘虽有姬、姜,无弃蕉萃。’姜亦大国女也。后因总谓众妾为姬。《史记》云‘高祖居山东时好美姬’是也。若姬是官号,不应云幸姬戚夫人,且《外戚传》备列后妃诸官,无姬职也。如云众妾总称,则近之。不当音怡,宜依字读耳。瓒说谬也。”

(24)史云贵:《西汉王国后宫制度管窥》,《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25)《汉书》卷38《高五王传》,第2001—2002页。

(26)《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第3935页。

(27)《汉书》卷63《武五子传》,第2768页。

(28)《汉书・艺文志》颜师古注:“材人,太子内官。”

(29)《汉书》卷44《淮南王传》,第2142页。

(30)《汉书・外戚传上》颜师古注:“家人子者,言采择良家子以入宫,未有职号,但称家人子也。斗食谓佐史也。谓之斗食者,言不满百石,日食一斗二升。”

(31)《汉书》卷80《宣元六王传》,第3323页。

(32)史云贵:《西汉王国后宫制度管窥》,《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33)余天炽:《南越国的官制沿革初探》,《学术研究》1986年第3期。

(34)《汉书》卷51《路温舒传》,第2371页。

(35)《史记》卷105《仓公列传》,第2794页。

(36)可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范晔后汉书》,第3627页。

(37)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之《王国官吏・员额》,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37—352页。

(38)吴荣曾:《西汉王国官制考实》,《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

(39)三文分别刊于《文物》1998年第8期、1999年第1期,以及《北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40)《汉书》卷65《东方朔传》如淳注,第2862页。

(41)可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范晔《后汉书》,第3627页。

(42)《汉书》卷76《王尊传》,第3229、3230页。

(43)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243—244页。

(44)《汉书》卷86《何武传》,第3485页。

(45)《汉书》卷44《衡山王传》,第2153页。

(46)《汉书》卷44《淮南王传》,第2139页。

(47)《史记・贾谊列传》《索隐》引“应劭云”,第2501页。(www.xing528.com)

(48)《汉书》卷2《惠帝纪》,第85页。

(49)《汉书》卷2《惠帝纪》注引“张晏曰”,第87页。

(50)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之《王国官吏・员额》,第338页。

(51)唐赞功:《吴楚七国之乱与西汉诸侯王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52)《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53)《汉书》卷51《邹阳传》,第2338页。

(54)《汉书》卷86《何武传》,第3485页。

(55)可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范晔《后汉书》,第3627页。

(56)又,赵氏《垓馀丛考》卷16“郡国守相得自置吏”条对此考述尤详,可详参之。

(57)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附录表B-1《高帝期王国相表》,第278页。

(58)《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61—262页。

(59)《新书》卷1《过秦下》,刘晓东校点本,第3页。

(60)《史记》卷48《陈渉世家》,第1950页;卷89《张耳陈馀列传》,第2574页;卷8《高祖本纪》,第350页;卷97《郦生列传》,第2692页;卷92《淮阴侯列传》,第2622页。

(61)《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43页。

(62)(日)工藤元男:《云梦秦简〈日书〉所见法与习俗》,莫枯译,《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5期。

(63)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第35页。

(64)《汉书》卷23《刑法志》,第1096页。

(65)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上册,第129页。

(66)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2页。

(67)卜宪群:《秦制、汉制与楚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68)白奚:《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3页。

(69)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文物》1993年第8期。

(70)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第85页。对陈先生此论,梁安合颇有异议,详参其《也谈西汉初期诸侯王国的法律制度——与陈苏镇先生商榷》,《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但笔者更倾向于认同陈先生之论说。

(71)《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802页。

(72)《史记》卷54《曹相国世家》,第2102页。

(73)《史记》卷51《荆燕世家》,第1994页。

(74)《汉书・食货志上》颜师古注:“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仓廪府库也。”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亦云:“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

(75)《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第2420页。

(76)《汉书》卷2《惠帝纪》,第85页。注引“邓展曰”:“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

(77)又,《汉书・高帝纪上》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又,《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78)《汉书》卷15《吴王濞传》,第1905页。

(79)《汉书》卷48《贾谊传》,第2261页。

(80)譬如《盐铁论・错币第四》载“大夫”之言曰:“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

(81)《史记正义》曰:“言吴国山既出铜,民多盗铸钱,及煮海水为盐,以山海之利不赋之,故言无赋也。其民无赋,国用乃富饶也。”

(82)《西京杂记校注》卷3“邓通钱文侔天子”条,(西汉)刘歆撰,(东晋葛洪集,向新阳、刘克任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

(83)《史记》卷122《酷吏列传》,第3142页。

(84)《史记》卷106《吴王濞列传》,第2821页。

(85)汤其领:《汉初封国制探析》,《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86)王国维:《汉郡考下》,载氏著《观堂集林》(附别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51页。

(87)《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13—414页。《史记索隐》:“言封子弟境土交接,若犬之牙不正相当而相衔入也。”

(88)《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第2422页。

(89)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90)李俊方:《汉代诸侯朝请考述》,《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91)《史记》卷79《范雎列传》《集解》引司马彪曰,第2415页。

(92)可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范晔《后汉书》,第3627页。

(93)《汉书》卷86《何武传》,第3485页。

(94)《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1页。

(95)《汉书》卷39《曹参传》,第2018页。

(96)详参《史记》卷77《魏公子列传》,第2379—2381页。

(97)两文分别刊于《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文史哲》1956年第7期。

(98)魏良弢:《西汉三十税一和献费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

(99)朱绍侯:《汉代封君食租税蠡测》,《松辽学刊》1985年第1期。

(100)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载《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页。

(101)杨生民:《汉代社会性质研究》,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79页。

(102)《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70页。

(103)《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26页。

(104)汤其领:《汉初封国制探析》,《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105)吕思勉:《秦汉史》,第73页。

(106)冯惠民:《重评吕后》,《山东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2期。

(107)陈可青:《司马迁对专制主义弊病的批评》,《光明日报》1980年12月9日。

(108)何兹全:《秦汉史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6页。

(109)《沈寄簃先生遗书・刑法考・汉律摭遗》第十九条。

(110)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2页。

(111)秦进才:《汉代白马之盟初探》,《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

(112)《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27页。

(113)《汉书》卷34“赞曰”,第1895页。

(114)《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78页。

(115)《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第527页。

(116)《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81页。

(117)《汉书》卷40《王陵传》,第2047页。

(118)秦进才:《汉代白马之盟初探》,《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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