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同姓诸侯王在封国内的权力
汉高祖刘邦在分封同姓诸侯王之时,汉朝中央政府的政令尚不能完全通达于整个关东地区。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同姓诸侯王较大的自主权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因而在西汉前期,同姓诸侯王国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半集权半分权的体制”(51)。而作为王国的最高统治者,同姓诸侯王获准“掌治其国”(52),因而不但得以“自治民聘贤”(53),而且可以“断狱治政”(54),拥有治民权和司法权。
一、有权任免除王国傅、相以外之官吏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盩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百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朝廷。”其实在此之前,太史公在《史记・五宗世家》中已然提到:“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后于此者,譬如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王国》亦云:“汉初立诸王,因项羽所立诸王之制,地既广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国家唯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55)又如《廿二史劄记》卷2“汉初诸侯王自置官属”条概曰:
《汉书齐悼惠王传赞》云,高祖初定天下,大封同姓诸侯,得自置御史大夫以下,汉但为置丞相而已。……今按悼惠初,得自置二千石。是二千石得自置也。田叔为人廉直,赵相言于赵王张敖,即以为郎中。是郎中亦自置也。薄昭与淮南厉王书云:“大王逐汉所置相、二千石,而请自置,皇帝屈法许之。”是并得自置相矣。昭书又云:“今诸侯子为吏者御史主,为军吏者中尉主,出入殿门者卫尉大行主,从蛮夷来归者内史县令主。”如淳曰:“御史以下,皆王官也。”是诸侯王有此等官以主诸事矣。(56)
由此上所列史料,不难看出,诸侯王国的官吏任免权大都控制在诸侯王手中。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诸侯王掌握王国官吏任免权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在高祖以后惠吕时期才出现的。
前已述及,刘邦分封诸子为王时,诸王大都年幼无知,王国大权基本上掌握在“相”手中,王国中官吏的任免应该由“相”负责。以齐国为例,曹参相齐,齐之一切事务均由曹参处理,齐王刘肥未见有所作为,故王国内的权力当掌握在曹参手中,置吏权也当不例外。《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云:
及魏勃少时,欲求见齐相曹参,家贫无以自通,乃常独早夜扫齐相舍人门外。相舍人怪之,以为物,而伺之,得勃。勃曰:“愿见相君,无因,故为子扫,欲以求见。”于是舍人见勃曹参,因以为舍人。一为参御,言事,参以为贤,言之齐悼惠王。悼惠王召见,则拜为内史。
由此可见,一般人如欲做官必须首先打通王国“相”这一关,然后才有可能在王国任职。再从当时王国“相”人选问题来看,军功出身显然是主要的选官标准。据李开元先生统计,在高祖时期的十六位王国“相”中,除四人出身不明外,余则皆来自军界(57)(详参表3-3)。据此可以肯定地说,在这种情况下,王国官吏也应主要出自军界。所以在高祖时期,王国的置吏权名义上是归诸侯王掌握,实际上由于诸侯王的年幼和王国“相”的威望,王国内的官吏任免权基本上由中央任命的“相”所控制,也就是说,此时之王国置吏权是由中央控制的。置吏权真正为诸侯王所掌握,当在惠吕时期。
表3-3 高帝时期王国相表
二、王国司法相对独立
在大一统帝国建立之前,各自为政的海内各国,其文化习俗多有不同,这种不同尤其明显地表现为关中、关东两地的地域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差异。秦统一六国后,坚持关中本位政策,力图对原六国地区的文化风俗进行整合,统一法制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譬如秦始皇在会稽刻词中宣称:
皇帝休烈,平一宇内……遂登会稽,宣省习俗……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絜,人乐同则,嘉保太平。后敬奉法,常治无极,舆舟不倾。从臣诵烈,请刻此石,光垂休铭。(58)
然而,秦始皇移风易俗、统一法制的努力不但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反而加剧了“秦法”与关东各地风俗习惯的严重冲突,使得六国遗民在“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59)的环境下,“苦秦久矣”。(60)
时人之“苦秦”,不仅仅反映在秦的赋税力役的繁重上,更主要地表现为秦的律令刑罚太苛,从而与各地的风俗习惯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冲突。《睡虎地秦墓竹简》之《语书》,记载了秦南郡守腾命县道官吏强制推行秦律令的内容,这段极其珍贵的史料,是对秦始皇之罘刻辞“普施明法,经纬天下”(61)的具体阐述,它表明秦始皇的旨意确已成为基层官吏治民行政的指导思想。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就此认定:“就《语书》的内容来看,其基调反映了秦统一六国实行集权统治的强烈意志,为此,要彻底清除各地在原有价值体系上的风俗习惯,全面实行秦的法律。”(62)
南郡原系楚郢都江陵所在,是楚国政治中心。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秦将白起攻克江陵,置南郡。至腾发布《语书》之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南郡入秦已有半个世纪之久。据腾所言,南郡楚人仍然自行其“俗”,“莫用”秦之“法律令”。腾到南郡后,重申律令,但当地楚人仍然“私好、乡俗之心不变”,县道官吏无可奈何。腾于是发布《语书》,强令地方官员以秦律实行强制统治。这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秦律和楚俗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南郡楚人对秦政产生了更大的反感。南郡尚且如此,其他入秦更晚的楚地民众对秦朝律令的抵触情绪可能更为严重。故而,时当反秦起义爆发之后,楚人陈胜第一个喊出了“天下苦秦久矣”的口号,随后武臣、刘邦都发出相同的口号,他们都是楚军将领,这说明楚地人民与秦的对立情绪最为激烈,其原因就在于秦律与楚俗产生了极大的冲突。
众所周知,自春秋以来,特别是战国时期,中原各国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迅速进步,产生了日益强烈的变法要求,于是由原始礼俗发展而来的传统政治文化,逐渐被一种新的法治文化所取代。在这个法治化的进程中,秦走在最前列,在关中建立起一个实行法治最彻底的国家,随后,魏、韩、赵、齐、燕也相继走向法治化道路,而楚国是最后完成这一任务的国家。当秦在统一后企图将秦之彻底的法律文化推广到政治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时,势必导致程度不同的反映。其中,楚人反映最为强烈,其次是赵、齐、燕人,最后为魏、韩人,而秦人则始终站在秦国一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陈苏镇先生断言:“由文化差异与冲突引起的楚人对秦政的反感,及齐、赵等地人民对楚人反秦战争的同情,是导致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63)
汉承秦制,汉代法律制度正是在汲取秦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的,此则《晋书・刑法志》言之甚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初,刘邦入关,约法三章云:“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然而,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而刘邦在收复关中后,为了加强对关中郡县乡里机构的行政管理,并有效地组织兵员和粮草的征发,遂令“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64)。萧何所定汉律几乎照抄秦律,不但沿用了《挟书律》和《妖言令》,甚至连连坐法也继承下来。秦律中这些严酷条文尚且被全盘接受,其他条文可想而知。职此之故,钱穆先生断言“汉初制度、法律一切全依秦旧”(65),侯外庐先生等也曾认定“汉律自峻峭,比秦更甚”(66),卜宪群先生亦云:“汉初法律并不比秦律宽容……早期汉律,至少在刘邦统治期间,对秦律更多的是直接继承,其变化当在文景以后。”(67)
虽然汉朝继承并实施了秦代的严刑酷法,但是,西汉初年并未因此再现秦末的那种纷乱局面。个中缘故,就在于汉廷只是在中央直属的关中地区执行这些法律,生活在该地的原秦国民众早已对这些严刑酷法习以为常;与此同时,对于关东地区,汉廷准许由各诸侯王国自行选择适合本地社会发展的统治方式,而不一定遵循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这其中最典型的事例,无疑是曹参相齐,《史记・曹相国史家》载其事云:
孝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参为齐丞相。参之相齐,齐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于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俗)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
齐国原本就是东方大国,实乃关东经济和文化中心,战国时代与秦国地位相当,曾并称“东帝”、“西帝”。在战国之世,齐国的统治思想是以稷下学宫为代表的黄老之学,而黄老之学的主要特征则是“道法结合、以道论法、兼采百家”(68),这种特征既符合当时的政治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学术思想发展的潮流,从而成为战国中后期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学派,堪称当时真正的显学。这一学派以其新奇特有的道法理论,有别于以《商君书》为代表的三晋法家;虽然它以道家为名实寓法家之意,但仍与单纯的法家理论区别甚大,尤其是它吸收了儒、墨等思想的长处,主张实行较为温和的改革,反对三晋法家的变法运动,这种主张与秦的纯粹法家统治思想是有很大冲突的。
消灭一个国家相对来说较为容易,而欲改造一个国家的思想则是非常困难的。秦国就是在灭掉六国之后,企图以自己的统治方式强制改造被其兼并地区的统治思想而导致失败的,所以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的教训,在关中和关东地区实行不同的统治方式,黄老之学就成为关东齐国的统治思想,齐国就不可能像关中地区一样沿用汉所继承的秦法了。同样地,在关东的其他地区,在恢复王国制度的同时,也很可能恢复了原来的法律制度,就像齐国一样,其他诸国也可能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统治。故而在西汉前期,司法权理当在各诸侯王国的控制之下,汉法不能行于诸侯王国。
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第247号墓出土的《奏谳书》,记载了汉高祖六年至十一年全国各地上报到廷尉的十六宗疑难案件,其中没有一例来自王国。(69)书中所收的应该是较具代表性的案例,其来源则涵盖了关中、汉中、巴蜀、河北、淮北、江汉等直属汉朝的各主要地区。考虑到这一因素,书中不见有来自王国的案例恐怕并非偶然,其中原因很可能如陈苏镇先生所分析的那样:汉初王国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其境内的案件都由王国自行裁决,因而无须上报汉朝廷尉。(70)
三、有限度的军事统率权(www.xing528.com)
从逻辑上说,既然同姓诸侯王被要求承担“镇抚四海”、“承卫天子”(71)的责任,那么,它们拥有军队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从事实层面来看,当汉初分封同姓诸侯王时,不但国内存在着被视为异己势力的异姓诸侯王,而且北部边境更有匈奴之严峻威胁,在这种局势下,同姓诸侯王实际上肩负着固边守土、监视异姓王及镇抚地方局势的三重责任,故此,部分同姓诸侯王国确实拥有比较强大的兵力。譬如在平定英布之乱过程中,齐相国曹参就曾“从悼惠王将兵车骑十二万人,与高祖会击黥布军,大破之。南至蕲,还定竹邑、相、萧、留”(72)。同时参战的,还有楚王刘交率领的楚国军队,以及荆王刘贾率领的荆国军,其中刘贾还在此役中战死沙场。(73)由此可见,汉初,同姓诸侯王国确有自己的军队。
从《史记》、《汉书》的相关记载来看,同姓诸侯王国的军事指挥权,在高祖在位年间,主要由诸侯王或王国“相”掌握。年长的诸侯王如刘贾、刘交均有统兵权,而年幼的诸侯王则由王国“相”代理军权。其中,王国“相”的统兵之权,很可能是在高祖在位年间就已经确立下来的。
四、自主发展王国经济
西汉前期,同姓诸侯王不但在政治、司法、军事方面可以行使较大的职权,在经济上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在封国内征收汉廷规定的各种赋税,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权自行征收赋税
对此,司马迁在《史记・五宗世家》“太史公曰”中明确指出:“高祖时诸侯皆赋”。《集解》注引徐广曰:“国所出有皆入于王也。”从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来看,同姓诸侯王在其封国内所征收的赋税,主要有两项。其一,便是山川园池和市井之税。《汉书・食货志上》载曰:“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此类租税,包括的项目很多,如盐铁税、鱼采税、工商税等。这些租税收入被称作“私奉养”,供诸侯王“私用”,并不入于王国国库(74)。为此,诸侯王特设“少府”加以管理。与此同时,诸侯王为扩大收入,对工商业者征收工商税,见诸《汉书・景十三王传》,即有赵王彭祖“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的记载。(75)
其二,田租和人头税等。高帝、惠帝在位年间,汉朝田租基本上为“十五税一”,此则前史论之甚详:“(高帝)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76)人头税包括算赋和口赋,《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77)租赋收入归王国“公用”,用于支付王国官吏俸禄、养活军队和其他日常财政开支。
(二)有权征调徭役
汉制,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三种。在规定服役年龄内,每人每年须从事一个月的劳役,称作“更卒”;每人一生在地方服兵役一年,称作“正卒”;每人一生在京师或边地服役一年,称作“戍卒”。西汉前期,同姓诸侯王国所辖之吏民,一般在封国内从事各种徭役和戍守,其所负担之徭役,较诸汉朝直属郡县之民众,相对要轻一些。这部分是因为,当时若干诸侯王如吴王刘濞为收揽民心,实行减轻徭役的国策:
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服虔曰:“以当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顾其庸,随时月与平贾也。”晋灼曰:“谓借人自代为卒者,官为出钱,顾其时庸平贾也。”)(78)
也因此,当时转投诸侯王国的汉朝百姓,其数颇多,此则时人贾谊言之明矣:“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繇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79)汉朝百姓的逃离本郡而转投诸侯王国,显然有助于诸侯王国经济的发展。
(三)有权兴办手工作坊和铸钱
西汉前期,汉朝对地方兴办工商业几乎没有限制,即便是对于煮盐、冶铁、铸钱这三大利源,也允许私人经营。(80)因此,诸侯王纷纷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手工作坊,发展地方经济,并从中获得了巨额财富,吴王刘濞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史记・吴王濞列传》云:
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益)[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81)
其后,刘歆《西京杂记》亦曾提到:“时吴王亦有铜山铸钱,故有吴钱,微重,文字肉好,与汉钱不异。”(82)不唯吴国,齐国亦以铸钱著称,其境内临淄、临朐、阳丘、姑幕四地皆有专门设置的铸钱官长。此外,长沙国也曾发行诸如“郢称”、“郢爰”等地方货币。
据《汉书・地理志》统计,西汉前期,全国共有铁官47所,诸侯王国境内就有20多所,占二分之一强,其中齐国境内更是多达12所(详参表3-4)。不过,若干诸侯王国却也因为境内铁矿众多、冶铁业发达,引发了不少经济纠纷,譬如“赵国以冶铸为业,王数讼铁官事”(83)。
表3-4 西汉前期铁官考
与此同时,全国34所盐官也多数位于诸侯王国境内,尤其是齐、吴两国,其中齐国更多达11所,即:千乘、都昌、寿光、曲成、东牟、惤、昌阳、当利、海曲、计斤、长广(详参表3-5)。
表3-5 西汉前期盐官考
据此上之考述,可以清楚地看到,同姓诸侯王无论在政治军事上,抑或在经济上都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其中经济权力尤为突出。盖刘邦吸取了此前异姓诸侯王权力太大的教训,有意削弱同姓诸侯王的政治权力,同时为体现“亲亲之意”,又在经济上给予诸侯王很大的权力,用以弥补政治权力上的“损失”,这也体现出他对分封制的担忧。这种担忧,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刘邦立刘濞为吴王时语重心长地说道:“汉后五十年东南有乱者,岂若哉?然天下同姓一家也,慎无反!”(84)
然而,尽管刘邦为降低同姓诸侯王作乱的可能性,采取了限制其政治权力的措施。但他没有想到的是:政治、经济权力是互动的,当经济权力扩大时,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此正如汤其领先生所云:“汉初王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国家在经济方面对诸侯王约束甚少,致使王国势力膨胀发展,文景时期出现了尾大不掉的局面,最后导致吴楚七国暴乱。”(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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