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戏下分封对汉初异姓王分封制的影响
司马迁在《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序》中追本溯源,颇以为汉朝之立国得益于陈胜的首事之功和项羽的亡秦之劳。但正如田余庆先生所论,司马迁的这种认识,实际上作为个案反映出汉人尊楚的观念。(12)汉人之具有尊楚观念,其实并不令人奇怪,毕竟秦末起兵反抗暴政的首倡者及此后反秦的主力多是楚人,他们对楚国典章制度更为熟悉,从而十分自然地沿用楚国旧制组织并号令部属,如陈胜在自立为王后,既以“上蔡人房君蔡赐为上柱国”,又“使使赐田臧楚令尹印,使为上将”(13)。“上柱国”、“令尹”都是旧时楚国之职官,陈胜对楚制之遵循,由此可以推知。也正因为楚国旧制在秦汉之际被普遍地遵循,故而影响巨大,甚至及于时隔不远之后的汉人,遂有重楚观念的形成,这充分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陈胜在起兵造反并建立“张楚”政权之后,随即派人四处串联以壮大声势,于是此后,中国历史进入到李开元先生所谓的“复国建王期”。在此期间,先前为秦所灭的关东六国,除了韩国之外皆先后复国(详参表1-2)。这一阶段虽然历时短暂,却予此后的历史发展以极大的影响,并突出地表现为:陈涉起义反秦的首事之功及其恢复楚国的复国之德,直接催生了王权不起源于世袭而起源于功德的理念,而且这种理念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政治传统,为时人所广泛接受。也唯其如此,尽管陈涉未久即遇害身亡,但由其所开创的以功德称王传统并未中绝,而为项羽所继承。
表1-2 复国建王期内的王国及其王者
当然这种继承有其选择性,正如董平均先生所论,项羽的分封虽然继承了陈胜以“功德”称王的“功”,却抛弃了其“存亡继绝”的“德”(14),故其所封十八个诸侯王不但大多为建功疆场者,而且除了代王赵歇、胶东王田市、韩王成、西魏王魏咎、辽东王韩广乃王政复兴以来的旧王之外,衡山王吴芮、九江王英布、临江王共敖、常山王张耳、临淄王田都、济北王田安、汉王刘邦、雍王章邯、塞王司马欣、翟王董翳、燕王臧荼、殷王司马卬、河南王申阳,皆为新封(详参表1-3)。其“计功割地,分土而王之”(15)的军功封王原则,明显不同于前此楚怀王主盟时期的以血缘世袭为主的分封原则(详参表1-4)。
对于项羽的封王制度,虽然史书未曾加以明确记载,但正如李开元先生所论,仍可通过对有限史料的爬梳,至少可以从中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诸侯王国之建立,以秦郡为基础,王国内采用郡县制;第二,各王国军队不但定制定员,而且由楚统一裁定;第三,各王国独立纪年授历;第四,诸侯王自治其国,官制因其国制定,官吏皆自置;第五,诸侯王国有听命于盟主、领兵随从出征之义务。(16)需要说明的是,这其中的第三、四条,清人赵翼在所撰《廿二史劄记》卷2“汉时诸王国各自纪年”条和“汉初诸侯王自置官属”条及《垓余丛考》卷16“郡国守相得自置吏”条亦尝详言之。
表1-3 项羽戏下分封之王国及其王者(www.xing528.com)
表1-4 楚怀王主盟时期的王国及其王者
项羽的王国分封,不但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封王建国之举,而且事实上也是西汉一代王国分封制的渊源所自。对此,司马彪《续汉书・百官志》作有明确的记载:“汉初立诸王,因项羽所立诸王之制,地既广大,且至千里。”(17)然而,“由于汉王朝建立后,极力掩饰汉受项羽之封的事实,对于当时的历史多有所隐瞒修改,故有关项羽之封王制度及汉之封建源出于楚之记载,几乎没有遗留”(18),也因此,历代史家大都未曾措意于此。
之所以认定汉朝之异姓王国之分封直接出于项羽之分封,除了《续汉书・百官志》的相关记载可引为依据之外,从逻辑上来看,其因尚有如下两条:第一,在项羽戏下封王之前,中国历史上并无分封诸侯王之举,(19)也就是说,刘邦之封王,只有项羽封王之成例可以参照;第二,在陈涉称王至项羽封王之间,除了复活六国之外,并无新国家之建立,在此期间虽有由盟主恢复旧国建立新王之事,却无诸侯王国之分封。亦即汉初依据军功分封异姓王的这个作法,在原则上与项羽“计功割地,分土而王之”一脉相承。就事实层面而言,亦复如此。首先,刘邦的汉国,本身就是项羽所分封的诸侯王国之一。其次,高帝二年(前205)开始推行的王国分封,其分封原则及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承继了项羽(详参表1-5),所变化的只是将主封之国由西楚变为汉,其受封对象,由忠于项羽的军功阶层变为忠于刘邦的军功阶层。刘邦于项羽所分封的诸侯王国,或者予以原案承认(譬如燕、魏),或者因其旧王更名改封(譬如常山更名为赵),或者因旧国立忠实于汉朝之将领为新王(譬如齐、梁)。(20)
表1-5 项羽分封与刘邦异姓王分封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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