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广泛查阅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著作和教材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概念的主流观点其实是行政程序通说的观点中引申出来的,在行政程序观点的基础上加入了执法的元素。如姜明安教授把行政执法程序定义为“行政主体按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制度。”王万华、张春林、柳砚涛、马波、黄明健等其他研究行政执法程序的学者也持这样的观点,基本都是认为行政执法程序就是行政执法的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
传统的“程序”概念未必合适,因此由程序概念所引申出来的行政执法程序概念也未必准确,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依据前面所定义的程序概念可以发现,目前较为流行的有关程序是“顺序”“步骤”或“行为关系”等观点混淆了程序与程序活动、程序现象,程序不是“顺序”“步骤”或“行为关系”。而将程序视为“制度”而非“顺序”“步骤”或“行为关系”显然更为合理,但依然不是最科学的定义,毕竟相比较“制度”和“规则”,规则明显是更加下位的概念,符合最大公约数的要求,更为本质。因此,上述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概念的定义也是存在问题的,需要进一步归纳。行政执法程序是关于行政执法的规则,是预置有关“顺序”“步骤”或“行为关系”的规则集合体,既然法律程序被定义为通过立法方式,运用法律形式拟制,对应特定社会活动的、具有内在关联属性的法律规则集合体,那么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也可以被定义为“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的规则集合体”。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理论体系(www.xing528.com)
目前,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理论,学术界不仅没有产生较为统一的学术观点,甚至尚没有对之进行较为全面和系统研究的著作产生,现有的论著基本都只围绕着行政执法程序的某一个领域进行专门研究,并且更像是行政执法实体理论研究的程序附属物,缺乏从程序法学角度进行深入和系统研究的理论成果。
笔者依据黄捷教授的观点在前面所提出的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概念的观点,与传统观点和通说并不一致,属于一种新观点,那么围绕着这一概念,需要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理论都做出一定的调整,结合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现有的理论成果对行政执法程序理论进行进一步拓展深化,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使得论据更为充实,从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理论体系。从体系构成来说,行政执法程序的理论体系至少要包括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定位、基本原则、功能、立法体系构成等内容,研究行政执法程序还需要现有的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和实施进行梳理,为制定行政执法程序的国家专门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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