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史》有一个主导性的主题,即政治主权的基础是“opinion(舆论、意见)”,而不是国家制度架构。休谟并没有取“opinion”这个词的一般含义,而是将这个词的定义扩展至生活方式和思维观点。他解释说,都铎王朝是通过一系列民众运动逐渐扩大权力的,而其中一项运动便是宗教改革。现代人不再遵守古老落后的宗教准则,而是要求获得思想自由。宗教改革意味着新的文化和思想体系在意识形态斗争中获胜。这让都铎王朝可以用一种中央集权的宗教秩序取代神职人员的地方管辖制度。王室联合民众,逐渐以压倒性优势垄断了庇护权,而从神职人员地方管辖权中脱离出来的民众则陷入了另一种对政府和法律的依赖和义务模式之中。
可以看出,休谟和他的爱丁堡温和派朋友在宗教观点上有重要的相似之处。早在18世纪50年代,休谟就通过每年举行的大会聚会、上流社会俱乐部以及一些非正式的小酒馆会面和个人书信与他们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正如理查德·B.谢赫(Richard B.Sher)所言,休谟几篇政治评论文章和《英国史》第一卷里都公开批评了宗教,这使他成为1755—1756年苏格兰教会政治的一个明确的攻击目标[91]。多亏休谟有这些温和派朋友,把他逐出教会的行动才没有成功。
休谟同意温和派的观点,认为“真正的”宗教的作用是改变人们的精神生活,并让他们服从法律的力量[92]。换言之,宗教可以通过教导人们追求平静的生活帮助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93]。休谟的朋友——苏格兰牧师休·布莱尔(Hugh Blair)曾在布道中指出,宗教有必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与立法机构合作”[94]。休谟在《斯图尔特史》第二卷的“前言”中重申了这一观点,称“真正的”宗教应该“神秘而沉默”,因为“宗教的真正功能是改变人们的生活,净化他们的心灵,加强道德职能,确保他们服从法律和世俗长官”[95]。他认为,只有能够增强世俗权力的宗教信仰才有理由存在[96]。
最早的宗教改革者对天主教的种种迷信发起了猛烈的攻击,也成功将其打至低谷,可以说这些宗教改革者无一例外地心怀最高涨的热情。宗教的这两种派别——迷信派和狂热派彼此之间针锋相对,而大部分狂热派都必须安分守己,因为他们竟然狂妄到想要控制当局,自信到想将自己的发明强加在整个世界之上。[97]
令休谟不安的是,他对宗教改革历史源头的分析激起了不少争议。在第二版《斯图尔特史》(1759年)中,出于谨慎,他删除了这些内容,并缓和了对天主教和新教批判的语气。他承认,一些教会权力结构也许“最终被证明对社会政治利益有利”,但前提是他们采取行动、限制牧师的权力[98]。
正如评论家约瑟夫·塔沃斯(Joseph Towers)所写的,“这两个无足轻重的教派竟要通过休谟先生写的历史而让后代铭记”,这点颇具讽刺意味[99]。尽管休谟在“天主教的迷信”和“新教徒的激情”之战中选择中立,但他更为青睐后者,因为后者促进了国家的世俗化[100]。他认为,宗教改革沉重地打击了牧师的庇护,最终终结了中世纪教会的司法体系。孟德斯鸠提出,牧师和贵族一样对平衡宪政有所帮助,但休谟认为牧师掌控司法权力是造成不公平的重要原因[101]。牧师掌握的司法权力与其在世俗中的门徒成了政府行使司法的障碍。因此,宗教改革最主要的成就就是打破了牧师对教会管辖权的垄断,并将这一权利授予执政者。
休谟认为,教会作为教皇控制的立法机构是实现司法和宗教自由的主要障碍。只有在君主树立最高地位后这一障碍才能去除:“君主的最高权威受到认可会使统治简单很多,因为这样一来教会力量与世俗力量得以联合,而且不会出现关于界限的争论,(因为)在各个相互争斗的辖区之中准确判定界限绝无可能。”[102]
休谟虽然更偏向新教改革者,但视其激情为潜在的危险力量,因为正是这股力量让“瑞士、法国和其他低地国家”陷入政治混乱[103]。宗教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这些国家四分五裂、中央分权。然而,德国、丹麦、瑞典等国由于君主担任了“改革者的领袖”,改革的骚动也得到了控制[104]。英国也是这种情况,因为亨利八世就是宗教改革的领袖。休谟认为,亨利精心设计了一项计划来瓦解牧师的权力,他像他父亲一样依赖议会、律师和法官为实现自己的司法改革目标寻求支持。
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众理解能力”的进步,舆论导向和宗教情绪都发生了迅速变化[105]。教会滥用职权导致了英国民众和牧师之间几个世纪的争斗。都铎王朝时越来越多的人要求享有宗教自由:“宗教改革者提出所有宗教教义均应由个人进行判断,号召所有人审视之前强加在他们之上的信条,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推进改革者取得最初进展了。”[106]亨利八世请教皇宣布他与阿拉贡的凯瑟琳(Catherine of Aragon)婚姻无效这一举动激发了强烈的排外情绪:“英国民众与牧师之间以及英国牧师与罗马教廷之间的利益冲突古已有之,且一直持续不断,这足以成为英国与罗马教皇决裂的基础。”[107]
休谟注意到了人们对宗教热情潜在的情感倾向,他指出当时的政治话语主要都是强烈反对牧师精神和主教权威的言论。尤其是人们普遍认为主教权威必须来源于世俗长官,而且“只要出了教区的范围,教皇就一点主权都没有”[108]。下议院几次大加鞭挞“牧师放荡的生活方式、好高骛远、贪得无厌和对人们无休止的迫害”[109]。这种民族主义情绪愈演愈烈,在亨利由于没能取得教皇对其婚姻的无效宣判而与罗马教廷决裂时达到顶峰。(www.xing528.com)
休谟描述了亨利如何巧妙利用废弃很久的《圣职授职法令》(Statute of Provisors)击垮了红衣主教沃尔西(Cardinal Wolsey)以及“整个教会”[110]。对红衣主教的起诉虽然成功了,但完全有失公正,因为沃尔西的过失只是没能帮亨利取得教皇的诏书[111]。休谟似乎认为亨利在1532年颁布的《上诉法》(Act of Appeals)作用更大,因为它逐渐削弱了教会的权力[112]。这一法案禁止“由于婚姻关系、离婚、遗嘱和其他可在教会法庭审理的案件”而向罗马起诉[113]。长期来讲,这有助于废除自亨利一世以来罗马教皇的使节权力,节省相关费用,也将教会管辖权从罗马教廷转至都铎王室手中[114]。
休谟不仅关注教会司法原则、代表机构和实际操作流程的转变,还特别提到,财政利益使当时代表地产利益的王室和议会联合起来。他特别强调了几部法案对财政的影响,其中一部法案给予了亨利八世圣职的所有首年俸禄和什一税——这是罗马教廷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并在很大程度上终止了“教皇和英国牧师”之间的联系[115]。亨利的目标是控制罗马教会的教会主权及其在英国的财政资源,而议会的首要目的则是侵占牧师的土地和财产。国王拥有了首年俸禄、什一税和其他之前向罗马缴纳的其他形式的税收,用这些税收为自己的特权法庭,主要是星法院、最高法院(the Court of High Commissions)以及军事法庭(Court-Marshal),提供财政支持。议会由于自身实力还不足以获得司法权力,也就满足于实现土地世俗化了[116]。
休谟观察到,王室的财政利益在宗教改革的下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对钱财的现实考量超越了宗教信仰在亨利心中的地位。例如,亨利对炼狱教条发自心底的信奉并没有阻止他与同样信奉这一教条的修道院决裂[117]。亨利八世对这些制度的打压导致重要的后果。他打破了“罗马教皇的侵占行为、宗教法庭的暴政”以及“各种各样的节假日”等众多“对自由和工业的束缚”[118],还逐渐取缔了修道士这一阶层。休谟认为,这一阶层不仅对社会毫无用处,还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119]。
此外,对修道院的打压还有助于建立一个更为世俗化的国家,因为修道院的财产被赠予或者卖给了民众[120]。休谟引用了威廉·达戈达尔(William Dugdale)的论述,称亨利主要依靠贵族和乡绅的政治支持,而作为奖励,贵族和乡绅也相应地以低价甚至免费得到了修道院的财产[121]。他观察到,一共有“六百四十五所修道院”受到了打压,而“这些修道院的全部收入达到161 100英镑”[122]。
打压修道院使得大修道院的土地在“主要的贵族和朝臣中”重新分配,而这些人采取了与修道士和修士这些原来的地主完全不同的土地管理方式[123]。之前修道士要“为货物提供现成的市场”,并“为穷困潦倒之人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修士则受到限制,只能有“一种特定生活方式”。相比而言,新地主的动机只有经济利益:“农场的租金提高了,但租户却找不到同样的设施来处理农产品;钱往往都花在大都市里;而农民住得很远,只能任由他们的新主人压迫,甚至会受到管家的巧取豪夺。”[124]休谟发现,牧师和被遣散的侍从一样都需要找到新的工作:“在这前后很多牧师为了生计只能转行做木匠或裁缝,有些人则开了小酒馆。主教通常陷入了贫困,他们的收入和精神地位都朝不保夕、很难预料。”[125]
君主很快便在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中获得了立法大权。休谟认为,亨利八世很清楚教会法规作为传统上由教会行使的权力的核心部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君主有权指定32位官员制定教会法规,然而亨利却有意忽略了这项任务,甚至想要保持法规的“混乱状态”[126]。这一“混乱状态”明显确保了宗教事务的最终裁判权掌握在王室手中,而非教会法庭手中。王室作为实际上的宗教权威取消了牧师和民众之间的所有区别,增强了司法权的一致。这一权力还剥夺了特权的庇护,使牧师和民众都无法免受政府行政长官的审判[127]。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亨利的法律限制了神职人员那些有害无利的权利,他们再也不能因为“对副执事等级之下的人施以轻叛逆罪、谋杀、重罪”而免受惩罚[128]。
休谟承认,以上措施加强了王室对宗教司法权的控制,但令他觉得遗憾的是向着集权制发展的脚步并没有因此停止不前。例如1539年议会通过的《六条法案》(the Six Articles)树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宗教地位。此外,议会还通过另一部法案认可了君主作为英国教会最高领袖的地位,这意味着教会司法权要由王室授予[129]。君主的公告也获准享有与法令相当的地位[130]。休谟认为,议会的这一举措实欠考虑,因为议会立法权的削弱对英国以微妙的平衡机制为基础的宪政造成了严重的威胁[131]。
在休谟的描述中,亨利八世下一步就是要登上国家精神领袖的宝座。亨利自封宗教争议最高仲裁员一事不可小觑。这意味着君主权力在都铎王朝时期已进一步扩展,君主担任了传统上由牧师把控的教会角色,从而使国家的控制范围深入宗教生活的诸多领域。君主在宗教事务上的权力在爱德华六世时得到进一步巩固。公众舆论都在反对罗马天主教的残余势力,即教会的“所有仪式、典礼、排场、秩序和外来教规”,这就赋予了政府完全废除天主教这一任务[132]。宗教改革的后续发展主要是在爱德华在位时进行的,这为其他宗教保留了空间,从而削弱了王室的专制权力[133]。有几部法案至关重要,例如,有一部法案取消了君主“撤销他24岁之前通过的所有法令”的权利。休谟还提到,爱德华通过了一项法案,撤销了亨利八世之前通过的一部法案,正式宣布君主的公告与议会法令不再具有同等效力[134]。
爱德华在其统治时期通过废除“天主教的主要教义和惯常做法”最终推动宗教改革进入尾声[135]。然而,直到1559年新教的确立,教会对世俗生活的领导地位才最终确立[136]。通过一项议会法案,教会的最高领导权与王室联系在了一起,而女王也拥有了“所有宗教权利”,可以在“没有争得议会甚至教士集会”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权利[137]。这一法案还授予了女王提名政府官员的权利,正是在这一权利的基础上建立了教会委员会法庭(the Court of Ecclesiastical Commission)[138]。自此以后,教会法庭和王室得以统一,新教成为英国国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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