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亨利七世的贡献:贵族的没落对都铎王朝的影响

亨利七世的贡献:贵族的没落对都铎王朝的影响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都铎王朝历任君主给当时现行的体制予以重击,打击贵族权力并以现代君主制取而代之,而其中亨利七世的贡献尤为卓著。他提出,亨利削减贵族权利的做法是个错误,因为贵族权利是王室权力的来源之一。要维护君主主权,贵族的支持不可或缺。他表示王室一直依赖于留住侍从,使其作为贵族的官员、兵将和国王的军事帮手。哈林顿指出,这个过程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在都铎王朝时期贵族的权力转到了乡绅手中。

亨利七世的贡献:贵族的没落对都铎王朝的影响

在《都铎史》的结语中休谟指出,弗朗西斯·培根詹姆斯·哈林顿都没能发现,是亨利七世禁止限定继承制的法律促进了英国风俗习惯的改变,进而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结构性变革[35]。“权威作者培根、哈林顿以及之后其他作者一般都会认为,这一时期出现在英国宪法中的亨利七世的法律对大革命的贡献微不足道。”[36]而休谟认为,他个人作为历史学家的独特使命就是揭示亨利七世立法活动的重要性。都铎王朝历任君主给当时现行的体制予以重击,打击贵族权力并以现代君主制取而代之,而其中亨利七世的贡献尤为卓著。“他[亨利七世]给王室带来了稳固的主权,让君主可以侵占贵族各自的辖区,更广泛、更经常地实施法律。”[37]

在休谟生活的时代,培根在《亨利七世统治时期历史》(The Historie of the Raigne of King Henry the Seventh,1622年)中对于亨利七世统治时期的描写是最具权威的[38]。培根主张改革法律以改革社会,但是他不支持颠覆现存的社会等级制度[39]。对于亨利七世的法律,培根只是探讨了一些针对国内治安的法案。比如,他详细解读了亨利的《参战法案》(Act of the Attendance of War,11 Hen.7.c.18),这一法案的制定“很明显是为了民众,(整体来看)也是为了士兵,为了国家的军队”[40]。在培根看来,这类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加强兰卡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的联盟,在玫瑰战争期间两个家族的争斗已导致太多人牺牲性命[41]。他认为,亨利七世制定这些法律“不是在当时情况下一时兴起,而是着眼于未来的深谋远虑之举,他是想效仿古时和英雄时代的立法者,确保他的民众越来越幸福”[42]

哈林顿和休谟都不认为培根对亨利的赞美站得住脚,但两人在亨利的法律对社会和政府的变革起到何种作用,以及有多大效果上存在分歧[43]。哈林顿围绕着财产,尤其是地产,作为政治权利基础这一观点展开[44]。他指出,亨利七世推行了一个提高乡绅地位的计划,允许乡绅侵占当地地位较高之人的土地,从而将政治权利转交给下议院[45]。相比经济和社会现实,他更看重封建政府体制的军事防御[46]

哈林顿写作时正值政权交替阶段,他感到亨利的计划虽然旨在增强王权和削弱贵族权利,但实际上却削弱了王权且动摇了君主制。他提出,亨利削减贵族权利的做法是个错误,因为贵族权利是王室权力的来源之一。要维护君主主权,贵族的支持不可或缺。他表示王室一直依赖于留住侍从,使其作为贵族的官员、兵将和国王的军事帮手。他写道:

亨利七世本人即位并不名正言顺,是被贵族推上了王位,因此他发现贵族力量很大,担心如果贵族转而支持别人也可以用同样方法推举别人称王。所以他降低了租户对贵族的依赖并减少侍从,削弱了贵族的权力,逐渐释放出劳动力,这让我们看到君主这座大山正在沉没,正被吞噬。因此,贵族如果衰落,此类君主制也将毁灭,如果贵族不衰落,而是加入王室,则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君主之上,无论如何,贵族给君主制带来的内在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也无法解决。[47]

哈林顿认为,权力平衡问题成为自耕农和乡绅阶层之间的问题,这让他们与贵族交换了身份,从而成为军事行动的“内应”和“外援”[48]。这破坏了君主主权,形成了一个联邦。按照哈林顿的定义,在联邦之中,土地被分给众多小地主,因此政府保护小地主不受大地主的压迫[49]。哈林顿指出,这个过程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在都铎王朝时期贵族的权力转到了乡绅手中。“在亨利七世时代和伊丽莎白女王时代之间,不到五十年的时间里,英式君主政体平衡机制开始向民众一方倾斜。”[50]

近一个世纪后,休谟指出哈林顿的观点已被证明是错的:“哈林顿笃信权力平衡取决于财产平衡这一原则,以至于他大胆提出在英国重建君主制完全没有可能;但是君主[查尔斯二世]复辟后,哈林顿的书就几乎不再出版了;我们看到从那以后君主制存在的基础与以前别无二致。”[51]休谟不同意哈林顿对于政治变革的描述,主要是不赞同他的财产关系是一个国家之基础的观点:“谁也不能否认财产对权力有很大影响;但财产平衡和权力平衡之间相互依赖的一般准则却只在几项限制条件下成立。”[52]君主政府不再需要贵族的军事支持,因为君权已经受到法律体系的保护。这说明君主和臣民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关系,即前者成为后者生命和财产的法律保障。

都铎王朝如何建立文明君主制与都铎王朝政府如何分配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是两个问题。前者主要是关于一个商业社会的崛起如何改变人们的观念,涉及一个政府权力的基础。后者则是由一系列管理财产的法律决定的。休谟认为,哈林顿不仅将国家建设和财产分配的本质混为一谈,他的描述也仅仅适用于封建社会[53]

在亨利七世统治时期,反对限定继承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1488年的《土地转让法》(the Statute of Fines)。培根和哈林顿都没有认可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但是休谟强调,这部法律用“收回和转让”的方式使得打破古老的限定继承变成合法行为[54]。原来土地所有权只能通过家庭继承才能获得,而现在打破了限定继承后,地主就可以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土地。这一举措是爱德华四世在位时开始实施的,而亨利七世“只不过是为了通过改革一些限定继承制带来的弊病,从而间接批准了这一举措”[55]。不过,休谟强调,这一法律鼓励了贵族将其新的财富挥霍一空,沉迷于奢侈享乐的生活方式[56]。“这部法律再加上这个时代新兴的奢侈品和精致物件,使得贵族的巨额财产逐渐挥霍殆尽,而英国平民的财产却有所增加。”[57]

《土地转让法》正式打破了对地主不想保留且效益不好的土地在市场上流通的限制,导致中世纪旧时权贵的大片地产分成小块被售出,他们作为土地拥有者享有的特权也随之而去,尤其是地方管辖权这一特权。贵族已经习惯了刚刚兴起的奢靡之风,这点至关重要,因为这让亨利反对限定继承这一古老做法的法律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崩塌[58]。值得一提的是,三年之后《土地转让法》起到的效果因议会通过的另一个法案而大大拓展,这一法案规定出售土地无须缴纳税金。尽管培根关于亨利七世的历史是休谟观点的主要来源,但休谟并不同意培根的观点,即亨利七世通过这一法案的动机只是在与法国战事将近的情况下通过牺牲他的国民来积累财富。休谟认为,亨利七世一直在通过法律削弱国民的政治权力。

休谟承认,《土地转让法》就其文本而言并不能让人觉得亨利七世意图打破限定继承这一古老做法。“就算你把那一段(4 Hen.VII c.24)读上五十遍,也找不到一点蛛丝马迹让你可以往这方面联想。”[59]但是,这部法律是与一种称为“戏法”的变通措施一同作用的,这个“戏法”允许限定继承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庭上证明潜在买家所宣称拥有的所有权[60]。于是,《土地转让法》在没有逾越封建法律传统藩篱的情况下,使得市场上可以作为货物购买的限定继承地产越来越多,因此也就放松了对土地和封建权力的限制。这种情况间接导致国家内部社会权力的转移[61]。休谟表明,亨利七世可能并未设想进行一系列法律改革,但他充分利用了法律和习俗的潜力,造就了新型庇护网络关系。

休谟认为,贸易是推动新型政府形成的主要力量。亨利的革命立法者身份十分必要,但还不够;是贸易的兴起使他能够用法律这种方式铲除封建贵族残余势力。休谟将都铎王朝君主制看作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根据贸易日益增长的需求制定自己的准则。在其五年之后发表的《中世纪历史》中,休谟称,这一趋势早在亨利七世就位前很久就已开始,而漫长的玫瑰战争则“几乎完全击垮了英国老一代贵族”[62]。因此,贵族权力的削弱并不是亨利七世一人的功劳。亨利的法律促进了习俗的改变,而习俗的改变反过来为建立一个现代文明国家铺平了道路。习俗文化的转变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观点,因为这类变化在改变私人财产的界限和规则之余还加强了法律和自由。(www.xing528.com)

与哈林顿不同,休谟赞美了亨利七世废除贵族封建权力的努力,因为如此一来就铲除了中央集权司法体系建设中最可怕的障碍。贸易主导的经济逐渐稳步兴起,大大降低了贵族在当地对佃农的影响。于是,人们开始忠于君主,希望君主能够为他们提供保护、行使正义

休谟在探讨这些社会变化时,正值一些苏格兰律师法官对限定继承制度的残余部分发起攻击[63]。他们攻击的对象是1685年苏格兰的《限定继承法案》(Act Concerning Entails)及1690年的补充条例,这两部法案一开始得以通过就是为了保护享有限定继承权的后代免遭财产损失。菲利浦森指出,当时的苏格兰律师和法官已经意识到这些法律实际上起到了反作用,因为根据法律继承人“募集资金”或“以满意的价格出租”变得更难[64]。几乎所有地主都对这一机制十分抗拒,其中当属约翰·达来普利(John Dalrymple)最为不满[65]。休谟在担任苏格兰辩护律师协会(Faculty of Advocates)图书馆管理员期间(1752—1757年),也是通过立法打击限定继承的支持者之一。不过,他与苏格兰学界通常接受的新哈林顿学派保持了一定距离,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和地产关系的看法[66]。对他来说,打破古老的限定继承意味着农业释放出大量劳动力,这些劳动力被输入制造业中,因为奢侈品需求促进了制造业扩张,并与之同步发展。

亨利七世通过立法成功限制了贵族残余的封建权利,这还体现在一系列限制雇佣侍从的法律上,即1487年、1495年和1503年通过的法律[67]。封建贵族的权力不仅来自土地财产,雇佣侍从、分配徽章和制服的权力是其更重要的来源[68]。因此,限制雇佣侍从的法律对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司法体系大有裨益,因为侍从是封建王室司法主权的最大威胁[69]

休谟认为,只有废除侍从制度并将人们从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后才能保护个人自由。用亚当·斯密的说法,为了满足对那些“华而不实的小玩意”的欲望,贵族不再雇佣侍从,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侍从其实是他们军事力量和社会权力的来源[70]。“古代殷勤好客之道的没落和侍从的减少”削弱了贵族在其管辖区域的权利,贵族不再有足够的人力维持对辖区的独立管理[71]

侍从减少让人们对贵族庇护的依赖也降低了。侍从“以前总是随时响应他们(贵族)的号召,尽其所能推翻政府或反抗附近的贵族们”,现在则成了城市中独立的商贩或工匠[72]。因此,贵族在当地的影响力下降了,因为他们与以前侍从之间的关系现在成了顾客和商贩之间的关系。限制雇佣侍从的法律让侍从在地方法庭为庇护人作伪证的可能性降低了[73]。王室已经成了下层阶级反抗贵族的支持者,而贵族虽然依然有权有势,但已逐渐失去了地方管辖区的继承权。鉴于他们的地方管辖区已经成了封建时代行使正义的主要障碍,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就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74]

休谟为我们揭示了都铎王朝时代封建制度缓慢的衰落如何预示着一个现代贸易国家的出现,因为这使得都铎王朝可以夯实自身权力,紧密控制地方辖区。亨利八世的法令(27 Hen.VIII.c.24)规定:“所有法令(这些郡的法令)均以君主的名义执行。”[75]换言之,君主已从贵族手中将郡的管辖权收回。英国当时很明显地已经在遵从商业社会的逻辑,因为“平民的特权随着财产的增长而增加”[76]。都铎王朝君主的努力使得在君主制下建立了一个中央司法管理机构,司法执行也在诸多方面大有改观。随后,中世纪司法体系就改为现代司法体系,法治取代封建庇护,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亨利的法律开启了从中世纪政府向现代政府的转变。这些法律通过让贵族下属服从君主权威而制约了贵族的权力。休谟详细描述了亨利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加强王室权威[77]。在都铎时代,律师和法官只是刚刚开始树立职业权威,建立社会地位,而此时正是王室需要通过法院开展政治活动的时候[78]。律师和法官熟练掌握“不正当法律和司法的技巧”,恰恰最能满足亨利七世“从民众手中攫取罚金和清偿协议”的需要[79]。他们成为君权的支持者并不那么让人惊讶,至少从财政事务的角度看来很是正常[80]。与此同时,议会权力主要体现在授予君主权力上。议会仍然不够强大,不足以抗衡强势的王室的主张。因此,当时的议会暂时与王室形成了与贵族传统封建权力抗争的强大联盟。

都铎王朝如何理解自己在商业社会兴起中的作用,又理解到什么程度呢?休谟认为,贵族封建权力的瓦解并没有直接让都铎王朝的君主在封建所有制与现代君主制之间做出选择。当时不仅王室财富和权力还要依赖封建法律,旧的封建思维还对都铎王朝早期君主实现自己的抱负造成了重重限制。亨利七世的直接动力是通过将当时仍在盛行的封建法律制度变成对民众的“压迫体系”,从而积攒财富,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81]。然而,休谟称,亨利自己可能已经预见到了他实施的法律对封建体系可能带来的影响,“因为他的政策一直以来就是打压权贵,压榨更为依赖于他的那些神职人员、律师和新家庭的成员”[82]

中世纪政府与都铎王朝君主之间的唯一区别是,在都铎王朝统治下贵族失去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因此君主可以更为频繁、更加有力地行使君王特权。在《都铎史》出版的前一年,休谟在《论党派联合》(1758年)一文中强调:“都铎王朝和之后的斯图尔特王朝行使的特权与金雀花王朝拥有和行使的特权别无二致。他们的权力中无论哪一部分都不能被称为创新。”[83]他补充说:“之前的君主只是间歇地行使过这些权力,但由于贵族的反对,他们并不能为这些权力持续提供行政支持。”[84]换言之,都铎王朝的君主可以在不对现行法律和政府秩序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情况下增强君权[85]。例如,休谟认为,1487年《星法院法案》(the Star Chamber Act)只是维护了星法院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权威,并没有改变其行政结构或功能。对星法院的垄断控制是在当时现行的法律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休谟认为现代司法概念已经形成。

亨利八世时期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王室保留一些封建权利。当时,通过信托书建立遗嘱,而不是维护长子继承权,已成为社会上的普遍做法[86]。这一普遍做法从君主和贵族手中榨取了“防卫、婚姻和救济”的权利[87]。君主受到的影响更为严重,因为这一做法削弱了他的“先占权”和“财产所有权让渡的利益”——这些收益占王室收入的很大一部分[88]。尽管君主可以在议会的协助下减少这种做法,但封建制度的没落已不可逆转[89]。休谟认为,都铎王朝早期为了保住其封建权利而做的背水一战的努力以失败告终。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都曾尝试通过立法加强农奴制体系,但这些努力也被证明实属徒劳。1535年《自由法案之司法判定》(the Jurisdiction in Liberties Act)是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间“对农民的古老的奴役制度”的最后一点残留,这部法律虽然已在议会通过,却再也不能付诸执行[9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