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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直接输出成果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直接输出成果

公司所得税,是国家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司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是不同的。虽然从整体上固定资产的扣除不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价值本身,但是由于对同一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所得税税款提前或滞后实现,从而产生不同的时间价值。作为企业,都希望尽快地折旧,即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折旧期少缴所得税,另一方面可以尽快地收回资金,加快资金的周转。

虽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接折旧法。”即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应该直线法计提折旧,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此,如果单纯地以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企业税务筹划是行不通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同时又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与我国经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向密切相关的。

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务筹划应该重点放在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上。如前所述,在当今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候,我国的传统经济面临着严峻挑战,最主要的就是如何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如何适应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为了适应该方面的要求、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而购进固定资产就符合加速折旧的要求。在具备了这个前提后,使用什么样的办法对固定资产能够加速折旧就比较简单了。

2.利用不同折扣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销售时为了占领市场,通常会采取折扣的方式。折扣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在税法上叫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由于购买方的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www.xing528.com)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折扣销售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另一种折扣方式是现金折扣,在税法上叫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购买方支付货款越早,获得的折扣越大。例如,购买方如果10天支付货款,可以折扣2%;如果20天支付货款,可以折扣1%;如果按正常的30天支付货款,则不给予折扣。在会计上通常用2/10、1/20,N/30来表示。对于这种销售折扣,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折扣一般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属于减少收入总额的项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符合规定的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均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不符合折扣销售规定的,即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另开发票的,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样对应纳税所得额就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所得税款的多少。

3.利用预缴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而且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因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国税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案例】某公司在生产任务繁忙的5月份给工人多发奖金5 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2 000元,如果该公司的所得税适用税率25%,则该公司5月份应纳所得额减少7 000元。少预缴企业所得税为:7 000×25%=1 750元。这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 750元,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滞后,可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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