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A审计长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时,发现“在建工程”科目中购建的一号工程项目,其中部分已具备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并已于2013年1月投入使用,但长城公司未按有关法规规定估计价值入账,并相应计提折旧,A建议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
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据此,注册会计师A应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已投入使用的项目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按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计提2013年2—12月份的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调整财务报表相应项目数额,待全部完工办理竣工手续后再进行调整。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A审计长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根据有关规定及审计程序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会计政策,但由于公司2013年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定固定资产及其折旧政策,仍按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及折旧年限执行,A建议长城公司及时补充制定固定资产政策。
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www.xing528.com)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此,注册会计师A对此事项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如审计报告报出前,此项工作被审计单位未能办妥,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在审计报告中适当发表意见。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A审计长城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固定资产项目时,发现2013年度公司对综合办公楼进行了较大的改建,并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改建总支出为400万元。在改建过程中实现变价收入50万元,改建后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5年。截至7月31日原办公楼的原值为800万元,累计折旧为400万元,已使用年限为20年,剩余使用年限为20年。公司对于改建后的办公楼仍采用40年计提折旧。
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据此,长城公司的上述事项,是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改善或扩大了原有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力,故此,应根据原有的剩余账面价值加上新支出作为新的原值入账,即8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750万元,并根据此原值扣除预计的净残值后,按改建后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即15年计算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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