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当中对“公平”的定义是:“公者,平分也,平者,语平舒也。”《论语》当中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可见,“公平”在我国古代是保障教育、经济、生活稳定进行的一项衡量标准。有时候,人们会将“公平”与“均等”画等号,其实“公平”和“均等”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均等”分配受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最终的分配结果不一定公平,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公平”的分配表现在数量上并不会均等。教育公平受地域差异、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最早探索教育公平的著作,该书第一次详细阐述了“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①为了让每个人都能通过教育的方式来获得发展,必须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这种教育不应受外部因素的影响;②个人的发展不能阻碍社会的发展,个人受教育的目的是有助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美国社会学家詹姆士·S·科尔曼将“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引入教育公平的含义——分别指均等的起点、均等的过程与均等的结构。托尔斯顿·胡森对教育公平的涵义进行了的总结,他认为:“教育公平的涵义不是任何一个阶段的、固有的、固定的均等,而是一个由均等的起点开始的一系列均等的教育活动过程。”一种是“机会均等观”,也就是教育在起跑线上是均等的保守主义观点;一种是强调“公平”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实现的自由主义观点;还有一种观点是不看过程只强调结果和产出的均等,即教育效果均等论。
孔子是我国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教育家,他提倡“有教无类”,这一观念强调了学生的求学机会是均等的,教育对象不分等级、不分层次。我国学者对“教育公平”的研究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法律、伦理、社会关系、教育等多个学科,下表是不同学科“教育公平”的具体呈现,详细内容如表8-1所示。
表8-1 不同学科关于教育公平研究的比较与分析(www.xing528.com)
由于社会性质的变化,在不同阶段的人对教育公平有着不同的认识,这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存在一定差异,进而会影响也对教育公平的深入理解。要理解教育公平,就要从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和教育权利几个方面综合考量。要想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在各个层面贯彻平等、合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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